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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中价格与非价格因素并存
随着中国反垄断执法工作的推进,知识产权在反垄断案件中扮演了日益重要的角色。在反价格垄断领域,对知识产权因素的考量也使相关案件变得更为复杂,如何有效地平衡维护竞争和激励创新两大目标是处理相关案件需要面对的挑战。尽管从理论上讲,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与保护知识产权在促进竞争、激励创新和保护消费者方面有相当的一致性,但现实中知识产权的所有者与使用之间存在一些现实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二者在知识产权的授权和转让价格以及具体方式上有各自的利益。由于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其所有者在定价方面通常具有更多的主动权,而要判定价格是否合理非常困难。因为,在革新行业,经营者要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需要投入大量的研发成本,需要承担研发失败以及产品技术升级路径变更带来的各种风险,因此,其产品定价通常不依赖于边际成本定价,而是要综合考虑研发成本、风险、市场需求等因素。也就是说,成本因素将不再是定价考虑的唯一因素,这为“不公平高价”的认定制造了困难。尽管《反垄断法》第55条和《反价格垄断规定》第26条均明确提出只有当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才适用反垄断的法律法规。但是,上述条款对于解决知识产权方面的反价格垄断问题仍显不足。一方面,上述条款较为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在西方国家,尽管对反垄断法应如何处置知识产权问题仍在争论,但已经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或文件。比如,早在1995年美国就了《关于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结合典型案例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作出详细说明。欧盟也于2004年了《关于技术转让协议适用欧共体条约81(3)条的772/2004号条例》,对技术转让中的反垄断和知识产权问题作出了规定。目前,中国尚缺乏这一领域的专门法规,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反垄断问题主要是由行政执法部门和法院结合反垄断法的立法意图和目标来进行权衡。另一方面,持不同立场的主体对上述条款的解读可能会有所差异。一是“滥用”的含义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就“滥用”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字面的理解应该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应的各类行为。但考虑到知识产权涉及到复杂的技术问题,人们“滥用”行为的认定可能会有分歧。二是抗辩问题。一方面,经营者是否可以通过证明其定价行为中存在合理成份,来减轻其因“滥用”而应受到的处罚;另一方面,如果经营者要证明其知识产权属正当使用,那么确认“正当”的原则应该是定价覆盖研发成本并实现合理利润,还是应激励行业的创新行为,还是其它。从目前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情况来看,上述问题尚需进一步明确,以帮助经营者形成正确的预期,达到预防经营者“滥用”的目的。
二、双边市场中价格对消费者和社会福利的重要性下降
双边市场广泛地存在于市场经济的各个行业,既包括银行卡、购物中心、房屋中介、媒体等传统产业,也包括搜索引擎、社交网络、即时通讯软件、电子商务平台、游戏平台、移动数据业务平台等新兴产业。在新经济时代,具有双边市场特征的产业是反垄断工作关注的重要对象。近年来,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互动百科诉百度垄断案等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案件中涉及到的经营者都或多或少地具有双边市场以及网络外部性的特征。随着互联网逐渐与各个传统产业交融,并不断深入人们的生活,涉及双边市场的反垄断案件也会不断增多。在双边市场中,作为平台的经营者需要面对价格弹性不同且相互之间存在网络外部性的两边,经营者的定价方式、盈利模式,消费者的福利水平测算都与传统市场有着非常大的差异。在反垄断执法中,市场份额的计算、市场势力的识别、经营者行为是否排除、限制竞争的判定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从执法的目标而言,与传统市场相比,在双边市场背景下经济学对促进竞争,提升效率,保护消费者福利等这些反价格垄断的目标理解会有所不同。在传统市场中,更低的价格、更高的质量和更多的新产品意味着更高的消费者剩余。但在双边市场中,消费者福利不仅取决于其使用商品和服务所支付的价格,还取决于平台中的用户数量,以及平台创新带来的效用。在传统市场中,市场集中度的提升意味着经营者市场势力的提升和行业中竞争程度的下降。而在双边市场中,市场集中度的提升则可能意味着单个平台中使用者的数量更多,一侧的使用者给另一侧的使用者带来的正外部性更强,从而整个平台使用者的福利水平更高。从执法的具体环节而言,挑战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反价格垄断规定》中规定的“不公平的高价”和“不公平的低价”已经不再具有明确的反竞争含义,简单套用相关条款可能难以作出真正有利于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福利的决定。双边市场中价格决策往往会偏离其成本结构,平台经营者对外部性较强的一方制定的价格水平可能低于其边际成本,甚至会出现免费使用的情况,而对另一侧消费者的定价则可能高于其边际成本,平台经营者的利润水平取决于得自平台两边的收益。比如,搜索引擎可以对使用搜索服务的人免费,而通过竞价排名和出售网络广告盈利。甚至有的经营者还会对同一侧的消费者采用免费与收费并行的模式。比如,在一些视频网站既提供免费视频供所有会员观看,又提供一些付费视频仅供收费会员观看。二是《反价格垄断规定》中对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存在很大的难度。在双边市场中,经营者都会面对两方面的平台参与者,不同的平台面对的参与者往往具有不同特征,这给相关市场的识别带来了困难。比如,360诉腾讯案中,广东省高院将QQ与社交网站、微博服务认定为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商品集合,而360邀请的专家证人英国学者DavidStallibrass则认为根据对邮件、微博、飞信等的产品属性分析,它们并不能替代即时通讯软件。相关市场的界定及市场份额的计算是该案件争论的焦点,也是影响最终判决的重要认定。即使在相关市场已经界定,计算市场份额又会存在新的障碍。比如,在搜索引擎市场中,按照使用人数、搜索量和广告收入等不同的标准计算得出的市场份额会有显著差异,这会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带来挑战。三是对于存在价格垄断行为的交易平台,很难认定其违法所得和销售额。双边市场中平台经营者的收入往往来自多个方面,并且各个方面的收入可能有较强的关联性,这为违法所得和销售额的计算制造了困难。比如,腾讯QQ的收入就可能来自会员缴纳的付费、广告收入、互联网增值服务等,而广告会影响增值服务的体验,平台又往往给予付费用户不看广告的特权来改善其体验,从而在广告、会员费和增值服务任何一个方面的价格垄断行为都可能影响到其它方面的收入,这为准确计算违法所得带来了挑战。
三、新经济下推进反价格垄断工作的政策建议
首先,应明确反映新经济时代特色和产业特征的反价格垄断执法目标和执法理念。从国内外反垄断的历史和现状看,反垄断的目标往往是多重的,最直接的目标是保护竞争,最核心的目标应该是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终极目标应该是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新经济时代,创新是许多产业共有的特征,创新是促进经济增长最重要的动力,更是提升消费者福利和社会总体福利最有效的手段。因此,在反垄断执法目标中,需要把效率,尤其是创新效率摆在更重要的位置,反价格垄断的相关决定和法院判决要有利于刺激企业创新,激励企业以创新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更丰富价格更为合理的产品和服务。在执法理念上,要具备一定的前瞻性,除了对当前的产业形态、相关市场、市场份额有清晰的认识,还需要对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方向作出一定的预判,对可能出现的商业模式作出充分的估计,充分认识新经济时代竞争的动态特征。其次,应加强对新经济时代产业动态以及相关领域经济学和法学前沿的跟踪。在新经济时代,随着技术不断革新以及互联网对各传统产业的渗透,一些新的产业形态和商业模式不断涌现,经营者的定价策略、盈利模式都会出现一些不同于传统产业的变化,人们对市场边界的认识、对市场份额的计算也会不同于传统产业。因此,在相关产业如何划定市场边界,如何衡量竞争、效率和福利水平,这些都是经济学研究的前沿问题。经济学家会结合新的产业特征,建立起新的分析框架和分析方法,进而形成在这些产业应该如何实施反垄断的政策建议,这为新经济时代的反价格垄断提供了重要借鉴。同样,法学家会对新产业形态和商业模式下市场中不同主体的权利责任有新的认识,并从立法意图、法理学、比较法学以及法律解释学等不同的视角予以阐释,加深人们对反垄断最基本理念和执法目标的认识,为反价格垄断提供借鉴。因此,加强对产业动态、经济学和法学前沿的跟踪对于在新经济背景下加强反价格垄断工作意义重大。第三,应加强跨部门的合作与协调。新兴产业通常代表着经济未来发展的方向,不仅会受到反垄断部门和竞争政策的关注,更会受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产业政策的关注,因此,必须加强跨部门的合作与协调。一方面,不同的反垄断执法部门之间需要加强合作。行政执法中负责反价格垄断和价格之外垄断行为的分别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工商总局,由于反价格垄断中可能会交织着一些非价格因素,这就需要两家行政执法部门加强配合与协调,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联合执法,或者在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上由一家执法机构代为行使另一家的部分职权。另一方面,反垄断执法部门需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在涉及到知识产权、电信、互联网以及电子商务等具体问题时,往往存在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的问题。因此,在政策制定过程中需要注意二者的协调和兼容,产业政策在扶持相关商业产业时应以不破坏相关行业的公平竞争为前提;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要通过事前协商和适用除外等制度避免二者出现矛盾。此外,应加强反垄断行政执法与私人执行上的协调。反垄断政策实施中,除行政执法外还存在反垄断的私人执行,即市场中的私人参与者基于反垄断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其个体利益或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随着反垄断的基本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私人执行在反垄断实施中扮演着日趋重要的角色。需要指出的是私人执行与政府的行政执法之间并不相互排斥,二者协调得当可以更好地发挥反垄断政策效果。以IDC专利垄断案为例,在华为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也接相关举报介入调查,法庭诉讼和行政执法的共同推进提升了该案件的透明度和最终判决的合理性。该案件可以作为行政执法与私人执行相协调的一个典型案例,为今后的反价格垄断执法提供一定的借鉴。
作者:刘志成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