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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与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的最大区别在于:大量的经济交易与事项的会计处理依赖于会计判断,会计判断已经融入到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各个环节之中。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IASB加快了国际会计准则的修订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工作,在租赁、金融工具、保险合同、公允价值、收入等准则中作了很多原则性规定,正确执行国际会计准则必须掌握相关的交易与事项的判断标准、判断方法和判断程序,必须从一个新的高度认识国际会计准则会计判断问题。
【关键词】租赁;金融工具;保险合同;公允价值;合同收入
虽然会计概念框架只将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列为会计程序,但会计判断早已存在于会计实务中,从会计准则建立之日起,会计判断就成为会计准则的重要内容,其融入在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各个环节中。Paton在《会计理论》(1922)中写道:“会计经常面临着判断的要求,充满估计和假定。”从会计的整体程序看,判断是对不确定性经济交易和事项性质的认定,确认是决定经济交易和事项以什么要素进入会计系统,计量是确定进入会计系统的会计要素以什么金额记载,记录是规定会计要素及其金额如何归类、加工和登记什么账户,报告是规范由会计记录生成的会计信息如何披露。原则导向会计准则的特点决定了准则的运用需要高水平的会计判断,只有重视判断程序,才能透视会计主体的交易设计和事项创新。国际会计准则始终遵循着原则导向,内含着大量的会计判断要求。文章针对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IAS)和新增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涉及到的主要交易与事项的会计判断进行论述,从中可以看出,新的国际会计准则对会计判断提出了新要求。
一、租赁准则的修改强调了租赁行为的判断,并对租赁业务会计处理方法判断和租赁资产使用权减值的判断提出了新要求
根据2010年8月IASB的《租赁》(ED),对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要解决三个方面的会计判断问题,分别是:什么是实质性租赁行为,在什么情况下采取履约义务法或终止确认法,如何认定租赁资产使用权发生了减值。即租赁行为的判断、租赁会计处理方法的判断和租赁资产使用权减值的判断。
第一,租赁行为的判断。《租赁》(ED)要求严格区分租赁业务和非租赁业务,如何判断租赁行为是正确进行租赁业务会计处理的首要前提。随着企业经营方式、管理模式的创新,经济交易与事项的形式与实质越来越脱离,租赁、购销、售后回购、服务业务相互融合、相互渗透,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突破交易形式透视交易本质,解决四个层面上的会计判断问题。首先关于租赁与购销行为的判断。《租赁》(ED)规定,如果出租人将标的资产控制权和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风险收益转移给另一主体,或者承租人已经行使购买选择权,则为购销行为,而原准则从所有权转移、购买选择权、使用寿命、最低租赁付款额、资产专用性五个方面规定了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其次,关于租赁与售后回购的判断。《租赁》(ED)规定,如果一项资产转让再租回,且合同是同时或者几乎同时签订的,且为单一商业目标协商达成的一揽子交易,或是同时或者连续执行的,则该行为不属于租赁业务,转让方要将其判断为销售活动或者融入资金活动,受让方要将其判断为购买行为或者融出资金行为。总体而言,银行系的融资租赁实质上是贷款业务,只能按照贷款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厂商租赁实质上是销售业务,应按照信用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独立第三方租赁实质上是咨询服务业务,须按咨询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再次,关于合同中租赁成分与服务成分的判断。对于包含租赁成分与服务成分的合同,如果合同中的服务成分是单独的而且承(出)租人能够明确区分,则该合同中的服务成分不属于租赁业务,将其判定为与客户的合同所产生的收入,适用于《与客户的合同所产生的收入》准则。最后,关于一般租赁与短期租赁的判断。《租赁》ED将短期租赁的判断标准确定为最大可能租赁期(包括续租或延长选择权)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
第二,租赁会计处理方法的判断。《租赁》(ED)要求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对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区分为履约义务法和终止确认法,其依据是出租人在预期租赁期内是否保留了与租赁资产相关的重大风险与收益。所以,租赁业务会计处理方法的确定实质上是判断风险与收益是否发生转移。大量的连锁经营公司租赁众多的门店、柜台等资产,虽然租期很长,但在租期内只负有租金支付义务,不享有所租赁资产价值变动的收益,也不承担相关的风险。这些资产在原准则中归属于经营租赁资产,被放在表外处理,而新准则将其列入租赁准则的适用范围,在租赁开始日就按照履约义务法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租赁资产使用权减值的判断。原IAS关于资产减值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拥有所有权的资产,而资产租赁只享有使用权,所以,《租赁》准则的修改涉及到资产使用权评估和减值判断的问题。在解决了所有权价值评估的基础上如何判断租赁资产的减值尚未有专门的技术规范。
二、金融工具准则的修订不仅要求对金融工具分类进行判断,更要求对金融资产损失的判断由已发生损失模型转向预期损失模型
IASB对金融工具准则的修订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取代《IAS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项目,包括补充金融负债确认和计量要求以完善IFRS9,制定金融工具减值相关准则,以及套期会计相关准则;第二阶段制定金融工具的终止确认准则;第三阶段制定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准则。目前三个阶段已完成了大部分工作,修订后的会计准则涉及到金融工具分类的判断,金融资产预期损失的判断和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
第一,金融工具分类的判断。2009年7月14日,IASB了《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ED),在此基础上,2009年11月12日,IASB又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将金融资产按商业模式和现金流量特征分作两类,分别以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计量。当金融工具的商业模式是为了取得合同现金流量,且合同现金流量的特征是本金和利息时,按摊余成本计量,否则按公允价值计量。由此可以看出,如何判断一项金融资产的商业模式和现金流量特征是金融工具分类和会计处理的基础和前提。金融资产的商业模式分为持有至到期和中途转让两种,金融资产的现金流特征也分两类,一种是持有至到期现金流,即本息之和;另一种是中途转让现金流,即价值变动收入。一般而言,为获得买卖差价的股票债券基金、可供出售的限售股票、应收款项,既不具有取得合同现金流的商业模式,也不具有收取本息的现金流特征;贷款、贷款类工具(如信用卡)和持有至到期投资则具有合同现金流的商业模式和收取本息的现金流特征。
第二,金融资产预期损失的判断。2009年11月5日,IASB《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ED),提出了新的减值模式——预计损失法,要求在金融资产初始计量时就对其存续期间所有预计信用损失进行估计。以单项或一组金融资产为基础,根据现有的各种来源的信息综合判断金融工具是否发生减值。判断的依据可以来自内部历史数据,也可以来自同行业的相同或类似数据。其中存在着两个难题:难题之一是判断整个寿命周期内金融资产是否会发生减值,并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并在初始确认后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初始确认的利率对预计现金流量的估计进行修正。在整个寿命周期内,金融资产自身因素的变动、企业经营管理方式的改变是判断将来是否发生减值的主要考虑因素,而这些因素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由会计主体判断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相关因素和不可观察输入值,技术难度大,会计成本高,且易于被管理层操纵。难题之二是判断预期内发生减值的类型,即判断金融资产的减值是暂时性减值还是永久性减值。IASB未对此提出明确的规范。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2009年3月17日的《非暂时性减值的确认和列报》职员立场公告(ED)中提出了“非暂时性减值”的判断标准:如果计量日债务证券的公允价值低于摊余成本,且主体很可能在价值恢复前不会将其出售,也无法按照合同条款收回所有金额,则判断其为非暂时性减值,但其中“很可能”如何判断,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难题。
第三,信用损失恰当性的判断。2010年5月,FASB了包括减值的金融工具更新建议。2011年1月,IASB和FASB联合了《金融工具:减值》补充文件,以解决开放式资产组合的减值问题,其中涉及到预计信用损失恰当性的判断。补充文件将金融资产可收回性的不确定程度作为判断预计信用损失是否恰当的标准。如果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组)的可收回性变得非常不确定以至于主体对资产(或资产组)的信用风险管理目标发生变化,并因此由从债务人处收到定期还款变为收回金融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则判定在一定期间内确认预计信用损失将不再恰当。关于信用损失恰当性的判断还涉及到“好账”和“坏账”两个组别的条件判断。
第四,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2009年3月,IASB了《终止确认》(ED),提出了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标准和判断流程。判断标准是:企业为其自身利益目前不再能够获得该金融资产所有现金流量或其他经济利益。具体而言,一是“为其自身利益”的判断。由于企业具有收取金融资产所有未来现金流量或经济利益的事实,并不能说明企业能够控制这些现金流量或经济利益,如作为商的商业银行出售贷款组合资产,虽然具有收取本息的权利,但要将收取的现金流支付给贷款的购买方,实质上是一种过手协议贷款。所以,判断是否为了自身利益,不是以收款权为标准而是以控制权为标准。判断“控制”的标准是:自身获得并限制他人获得未来经济利益,且对未来经济利益的控制和未来经济利益同时存在。如果企业不再控制未来经济利益但未来经济利益仍存在,该未来经济利益不属于企业的资产。同样,如果仍存在控制但未来经济利益不再存在,该未来经济利益也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二是“获得未来经济利益”的判断。如果企业既能获得金融资产内含的经济利益,也能够阻止或限制他人获得金融资产内含的经济利益,则判断企业获得了该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判断流程是:首先在报告主体层面评估终止确认,并确认是单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组合)一部分还是整体。第一步判断获得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的权力是否已到期(如果到期,就终止确认,否则进入下一步);第二步判断企业是否已转移资产(如果未转移,就不终止确认,并将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一项负债,否则进入下一步);第三步判断企业是否继续涉入资产(如果不继续涉及,就终止确认,否则进入下一步);第四步判断转入方是否有为其自身利益转移资产的实际能力(如果是,就终止确认资产,且确认转移产生的新资产或负债,否则就不终止确认资产,将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一项负债)。2009年10月,IASB基于资产的条件对此进行了修订,简化了判断流程。
三、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规范不仅要解决什么是公允价值的判断问题,也要解决什么是活跃市场的判断问题
公允价值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最受诟病的会计问题,无论是FAS157号,还是分散在IAS各具体准则中的公允价值计量规定,都存在着很大的缺陷。为此,IASB将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列为急需研究的项目,FASB也对公允价值准则进行了调整。2009年5月28日,IASB了《公允价值计量》(ED),明确了公允价值定义,确定了公允价值计量的三个层级,并规定在市场不活跃情况下允许主体采用第三层次输入值作为公允价值。这一征求意见稿涉及到公允价值内涵和市场活跃性两个重大问题的判断。
第一,公允价值内涵的判断。《公允价值计量》(ED)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市场参与者之间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转移一项负债将会支付的价格,并且要求主体基于最有利市场,并考虑“最大程度和最好使用”的理念计量资产的公允价值。由此可见,公允价值内涵包括有序交易、市场参与者、最有利市场、最大程度和最好使用等要素,对这些问题的判断是判定一项价值是不是公允价值的前提。什么是有序交易?有序交易存在于有序市场,以交易价格来体现。有序市场是与急剧动荡的无序市场相对应的概念,如果市场上交易工具的价格不发生骤升骤降,市场交易者不存在贱价急售,则该市场为有序市场。什么是市场参与者?《公允价值计量》(ED)规定的判断标准是:相互独立、熟悉情况、有能力并且自愿交易资产或负债的卖方和卖方。什么是最有利市场?《公允价值计量》(ED)认为,如果出售资产可以取得最多收入或转移负债支付最少支出的市场上的价格,且交易成本和运输成本最低,这个市场就是“最有利市场”。什么是最大程度和最好利用?《公允价值计量》(ED)规定,最大程度和最好利用是指主体出售资产能使资产最大程度地发挥最好的用途。
第二,市场的活跃性判断。IASB在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中并未对活跃市场和非活跃市场提供指南。2009年3月17日,FASB了《决定市场是否非活跃和交易是否非贱价急售》职员立场公告(ED),建议通过“二步式”判断市场是否不活跃和交易是否属于贱价急售。第一步,评估市场交易频率、报价来源等外部因素以决定市场是否不活跃,一旦得出市场不活跃的结论则进入第二步,即判断计量日前是否为正常交易留出足够时间,且资产是否存在多个竞价商,如果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则相关报价与贱价急售无关,应当在估计公允价值时作为可观察参数加以考虑,否则,应采用估值技术估计公允价值。
四、保险合同准则的修订要求解决保险合同是否可以分拆和风险合同中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两个判断问题
IASB2004年3月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IFRS4),随后启动了有关保险合同第二阶段的工作。2010年7月,IASB了《保险合同》(ED),规范了保险收入确认和保险负债计量等重要问题。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思想,要正确地计量保险收入,必须将保险合同分拆为风险成分和非风险成分,且以“相互依赖”为分拆标准;要正确计量保险负债,就必须判断保险风险的大小。所以,全面执行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必须判断保险合同中风险成分与非风险成分是否相互依赖,风险成分是否存在重大保险风险两个问题。
第一,相互依赖的判断。IASB和FASB将“相互依赖”定义为一个成分的价值取决于其他成分的价值。即:如果某一成分的现金流量影响其他成分的现金流量,则保险混合合同的各成分之间相互依赖,否则认为保险混合合同的各成分之间不相互依赖。例如,对于含有退保选择权的保险混合合同,如果投保人取消存款成分,同时表明投保人也取消了保险成分。再如,对于含有最低担保死亡给付和退保选择权的保险混合合同,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到期前死亡,保险受益人通常会收到最低的担保给付,此时如果账户价值较高,则保险受益人会收到等同于账户价值的金额。对于这样的保险混合合同,IASB和FASB认为保险成分和投资成分的现金流量相互依赖,不进行分拆,而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第二,重大保险风险判断。对于具有商业实质的保险业务,保险合同准则将重大保险风险的判断标准确定为:保险事项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能导致保险人支付重大附加利益。如果在具有商业实质的情况下应支付重大附加利益,即使保险事项极不可能发生,或者或有现金流量的预期现值占所有剩余合同现金流量预期现值的比例极小,则判断保险风险属于重大风险。而判断是否支付重大附加利益,既要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估计,又要对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估计和预测是保险合同中重大风险判断的基础。
五、合同收入准则提出了履约义务是否履行、客户是否取得控制权以及合同中是否包含融资成分三个事项的判断问题
2010年6月24日,IASB了《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ED),建立了合同收入确认的新模型,要求主体在履行了履约义务时,即在客户取得对商品或劳务控制权的时点上确认收入。正确确认、计量和报告合同性收入,应当明确三个问题:主体是否履行了履约义务,客户是否取得了商品或劳务的控制权,合同中是否包含着融资成分。所以,合同收入准则涉及到履约义务、控制权和融资成分三个问题的判断。
第一,客户履行履约义务的判断。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承诺,是对合同中履约义务进行识别和分解的判断依据。在这里,合同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的准备工作无关,收入反映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或劳务的程度,而非企业生产商品或准备劳务的程度。
第二,客户取得控制权的判断。商品或劳务的控制权是指企业管控该商品并因此而获益的能力。征求意见稿对此确定的判断标准包括:客户有无条件付款的义务(且不可退款);客户对资产有法定权利,且能出售或交换此资产;客户可用该资产清偿债务或作为抵押品;客户实际占有或具备实际占有该资产的能力;资产的功能由客户指定或设计;客户持续介入资产的管控。
第三,合同中包含实质性融资成分的判断。为了准确进行商品(劳务)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防止收入虚构(将融资款计入收入),就必须判断商品(劳务)销售合同中是否包含着融资成分。如两个会计主体之间签订了一项金额为1000万元的商品购销合同,而商品的正常价格为600万元,则此合同实质上包含着600万元的销售业务和400万元的融资业务。判断商品(劳务)销售合同中是否包含着融资成分可以分两步:第一步判断是否存在着合同外合同,如果一项销售合同还有附加合同,则判断附加合同是否具有融资目的;第二步判断合同价格是否正常,非正常的合同价格很可能包含着融资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