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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经济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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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经济

一、家务劳动及其社会变迁

(一)家务劳动与家政服务

家务劳动是为满足家庭成员自身生存、维系家庭功能所必须的各项家事活动,包括烹调、洗涤、抚养幼儿、赡养老人等。家务劳动具有私人性、无偿性的特点。由于长期的社会性别分工体制,使得归于私人领域的家务劳动自然而然地成了女性的分内工作。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家务劳动打上了女性的烙印,女性也背上了家务劳动的重负,二者紧密的结合在一起。

家政服务是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下的一项新兴行业,是家务劳动社会化的产物,也就是为满足家庭成员自身生存、维系家庭功能所必须的各项家务劳动逐步转化为由社会组织提供的社会化服务。家庭教师、保姆、家庭护理、清洁卫生、日常维护和家务小时工等都是家政服务的内容。家政服务将原属于私人领域活动的家务劳动纳入公共领域,作为一种社会职业参与市场经济,具有社会性、便民性、有偿服务性的特点。由于家务劳动与女性的特殊关系,家政服务兴起之初就富有女性色彩,几乎成为女性的垄断行业,在其后发展过程中,男性也逐渐参与进来。

(二)家务劳动的社会化及其根源

家务劳动从私人领域活动发展到社会化活动,即由私人到公共领域,直至家政服务出现,这是一个多因素作用的过程,其中有女性争取自身权益所作的努力,也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最根本的是家政服务作为一种新型职业顺应了当前社会的发展。

首先,我国社会转型期间的家庭结构和职能的变化导致传统家务劳动在不断加重,与之不能相适应的是我国家庭规模日趋小型化,以核心家庭为主的家庭结构模式代替了传统的大家庭结构模式,还出现了新的家庭类型,如丁克家庭、单亲家庭等等。家庭的一些传统的如赡养老人、教育孩子的职能等在渐渐萎缩,并正在逐步从家庭转交给社会。其次,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生活越来越丰富且复杂化,在传统家务相对加重的情况下家务的内涵还在不断扩大——家务已经不限于洗衣、做饭、清洁卫生,而且家庭护理、家庭理财等这些满足家庭成员更高需求的活动都归于家务。即使是洗衣、做饭、清洁卫生也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家务劳动,往往需要操作器械或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才能完成。而家庭与社会日渐紧密的联系压缩着家庭成员投入在家务上的时间和精力,原来以某个家庭成员(主要是女性)来操持家务的家务运作模式不能满足日趋多样化的家务需求,家政服务这种第三产业应运而生,并成为我国女性就业的热点行业。

家务劳动社会化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表现。服务型劳动是社会劳动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服务型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支撑和辅助作用,服务业是现代社会发展最为迅速、规模最为庞大的产业。作为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家政服务,使得家务劳动从无偿发展到有偿,也使其经济意义具有了实际的、具体的和可衡量的价值,它对于女性的社会和法律意义自然也是显见的。从无偿的家务劳动到家政服务的有偿转变,意味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二、现代经济制度及相关的统计方式与家务劳动价值的悖论

在当代中国大多数的家务劳动主要还是由女性承担的。根据2000年有关部门的统计,中国城乡家庭中的女性每天从事家务劳动为4.1小时,比男性每天从事家务劳动多2.7小时。香港政府统计署2000年公布香港有近78.6万家庭主妇,她们每周的家务劳动时间为57小时,其中不少人同时还负担着社会职业。这些统计印证了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发表的《内罗毕前瞻性战略》(也称《内罗毕宣言》)所指出的,几乎世界上所有的妇女,一天都干两个工作日。然在世界范围内,女性每年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仅占劳动报酬总量的1/10。

原因在于家庭中主要由女性承担的家务劳动是无报酬的,更没有计入某个国家或地区的GDP而成为一种社会生产价值。从婴儿成长为社会的劳动者、以及使这个劳动者能够从事各种社会生产——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由家庭成员、主要是女性的家务劳动提供的“养育价值”,或者说社会职业劳动创造的“生产价值”即由GDP统计的价值,是以家务劳动的“养育价值”为基础的,没有后者就没有前者。但依据现行的经济制度和作为衡量、说明社会经济发展的GDP的统计模式,这一基础性的重要价值因似乎无法计算而根本就不被统计,实质上也就等于否定了“养育价值”,即判定了家务劳动的无价值。这不仅否认了家务劳动对社会的价值与贡献,还使家务劳动的承担者长期遭受“剥削”——如果家务劳动以雇佣方式转变为社会化的家政劳动,不仅要付酬,也会计入GDP。一个典型案例就是一位男士将他雇佣的贤慧可爱的女佣娶为妻后,节约了原本要向女佣支付的工资,而她因转变为妻子后,虽然从事的仍然是与以前同样的家务劳动,却得不到薪酬,她的工作当然也不计入GDP了。从经济学的角度上说,保姆变成妻子,对国内生产总值来说,实际上是一种“损失”。

按照一般劳动价值理论,家务劳动虽会产生利于他人的使用价值,但亦仅止于利于家庭而已,最重要的是其并非以商品交换为媒介,而作为社会分业的一环。所谓价值,是表示商品生产者的私人劳动为社会分业的一环的一种形态,因此,不属于社会分业的私的劳动,纵然极为有用,亦无法产生经济学意义的价值。

人力资源专家、中国劳动学会副秘书长杨宜勇以美国的一项统计为例,认为美国妇女在家务劳动中创造的价值相当于全国GDP总量的28%。1992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美国经济学家加里•贝克,在其《生活中的经济学》一书中主张在统计国内生产总值时,“应该把家务的贡献也算在里面”,并认为家庭成员通过劳动为家庭生活所提供的服务和物品也“应该是国家整体生产的重要部分”。这表明:现有经济制度及相关的统计方式、评价方式在现实的语境中是存在难以协调的悖论的。

事实上,因为家务劳动的社会化、市场化的存在和发展趋势,市场价格也已经自动形成,因此,利用机会成本替代的现成理论就可以推导出在市场以外被“湮灭”了的家务劳动的价值。

三、家务劳动的法律救济及完善

(一)离婚补偿制度的瑕疵

要解决主要由妇女从事的家务劳动无报酬、无价值的问题,关键还在政府通过公共政策的制定贯彻,弥补被GDP无视、甚至湮灭了的“养育价值”,以体现和维护社会公正。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首次在法律上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婚姻法中新增加的离婚救济制度不失为一项良好的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措施。

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第40条对离婚时经济补偿是这样规定的:“在约定财产制下,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但该条仅以夫妻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为前提,其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对妇女财产权的保障性不够充分。实践中,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夫妻对分别财产制一时还难以接受,夫妻间对家庭财产进行书面约定的毕竟为数不多,因此只有极少数的离婚妇女能根据该条获得补偿。

设立离婚经济补偿是要使那些在分别财产制度下,对家庭生活和他方事业发展付出义务较多、贡献较大的夫妻一方,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偿。其目的一是承认家务劳动或协助工作的价值,二是弥补分别财产制度存在的实际上的不平等。设立补偿原则主要是因为很多妇女在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丈夫工作时付出的很多,所以离婚时应当得到一定的补偿,这种规定是对妇女家务劳动的价值的承认。但离婚补偿制度由于以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适用分别财产制度为前提条件,使其适用范围大大受限。那么,在不实行分别财产制度的情况下,如何承认家务劳动或协助对方工作或对对方事业、学业提高作出贡献的价值。在夫妻双方均外出工作的情况下,对从事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如何予以补偿,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况且,我国双薪家庭仍然是主流,但妇女外出工作并没有完全改变传统的夫妻分工模式,而离婚时对妻子从事的家务劳动并不承认其价值。

(二)完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由于历史和文化等影响,妇女是通常是无报酬的人力资本再生产的主要承担者,因此,无论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水平出发,还是从夫妻社会收入差距与他们从事家务劳动时间的长短考虑,我国还不具备以分别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的社会基础与社会性别基础。婚后所得共同制,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协力”所得的各种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孳息,一并作为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平等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实际上承认了妻子从事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是当前我国法律承认家务劳动社会价值,弥补男女之间社会经济地位差距的必要举措。如果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上,以分别财产制取代现行婚后所得共同制,将会忽视广大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的利益诉求,有碍夫妻间社会性别公正的实现。因为当男性越来越多地进入到工作场所的时候,世界主要农业国家都出现了农业劳动女性化的特点,女性农业生产劳动的社会贡献被严重忽视——农村妇女绝大多数从事养家糊口的粮食生产,而不是卖粮获利。

在法律中体现家务劳动价值是保障妇女财产权的必要手段。现实生活中,妻子在婚姻期间尽的家庭义务远较丈夫多,而丈夫的经济收入又远较妻子的高,而且妻子往往无法掌握丈夫的收入情况。如果妻子提不出有关丈夫收入状况的证据,而法院又因任务繁重不能对每一案件实施调查,离婚时妻子往往分割不到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救济制度。

1、扩大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在夫妻财产共同所有的情况下也应考虑适当的家务劳动补偿。例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承担家务劳动较多,对另一方享有的财产期待权有贡献的,离婚时应适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2、规定家务劳动的价值量度标准。新修订的《婚姻法》已经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并且要在离婚时作出补偿,就有必要对家务劳动的价值进行量化和具体化。

目前有两种方法估算家务劳动。一是机会成本法:以同样时间内外出工作可能在劳动力市场上得到的工资回报估计家务劳动的价值;二是家庭食品法:以家庭不做饭而是吃饭馆和方便食品的方法解决平时的一日三餐,消费成本等于家务劳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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