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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集体统一经营。这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统”的层次,即运用拥有的各种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农业基础设施和公共财产等,按一定目标组合起来,并统一组织实施。它是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的代表,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发包方。二是家庭承包经营。这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分”的层次,即通过承包责任制,将土地、山林、水面及工副业等生产资料交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使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而建立的基础经营层次。农户在承包合同界定的权责利范围内,有经营自主权。按合同规定完成国家的,交够集体的,剩下归农户支配,从而确立了农户作为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主体地位。需要指出的是它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只是经营方式上的改变而已。现阶段它已成为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方式。而且这两个经营层次不是孤立的,而是相辅相成、功能互补、有机结合。
应该指出,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为了适应当前农村生产力比较低的情况下的一种必然选择,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是为了在农村实现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共同富裕。而且,家庭承包经营本身就属于集体经济发展的一个内容。人们知道,在我国,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简称。集体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制度,不是任何社会都存在的经济组织形式,它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重要的经济形式之一。农村集体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区域性农村劳动群众共同所有的一种公有制形式。其本质的规定性是“共同所有、集体经营、共同劳动、按劳分配”。它是农村经济的主体,代表社会主义农村经济的大方向。广义的说,它包括两方面:一是农业中的集体所有制;一是农村中的乡办集体企业和村办集体企业。我国现阶段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下继承与延续下来的,它是指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中,集体经营组织这一层次。它的重要职能在现阶段是为农业经济提供服务、管理协调、资产积累和开发等,基本作用是为家庭经营进行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以弥补家庭分散经营的不足,进而实现集体经济的优越性与家庭承包的积极性的有机结合。这就表明,“把集体的土地承包到户,实行双层经营,本身就是农村集体经济最有效的实现形式”。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也指出:家庭承包经营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是双层经营制度的基础,不能把它与集体统一经营割裂开来,对立起来,以为只有统一经营才是集体经济。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历史的、科技的、文化的、经济的原因,仍存在不少问题,因此,需要不断的完善。
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双层经营中的“统”与“分”的分离
由于偏颇一头的认识原因,目前有不少地方处理统分关系不当,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分”多“统”少,“统”的不够,“统”的不好。具体表现为:1、集体经济空壳化,“统”的功能弱化,村级集体经济薄弱。2、集体经济股份化,“统”的功能异化。如部分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地方对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了改组改造,将原先服务集体成员的资产折股量化,并吸收社会资本加入,实际上已经将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了以经营第
二、三产业为主的股份公司,服务对象成为公司股东而不是全体村民,失去了原先服务农业生产的功能。
(二)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模糊、无明确市场地位、缺乏与农业生产的利益互动机制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作为一种经营模式,必须由一个具体经济组织作载体,才能使之正常运行。反之,则可能就会流于家庭承包经营这个层次。由于在推行联产承包制时,求快心切,缺乏普遍的社会试验和分类指导,致使一些地区集体经济组织有名无实,双层经营成了单层经营。譬如,现阶段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是经济性与社区性合一的组织结构,没有成为完全独立于政府的合作经济组织。它既是经济实体,又是社区管理组织,难以成为具有明确法人地位的市场经营主体,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这种性质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它如一个“社区共同体”,其行为目标具有多元化的特性,既要履行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职能,还必须兼顾社会组织的公共职能,如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社会福利、社会治安、公共设施维修与建设等。
三、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发展集体经济的建议
把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与发展集体经济结合起来,就是要在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中发展集体经济。为此,建议采取如下对策:
(一)深化对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与坚持集体经济发展方向的认识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要加强对干部群众的宣传教育,使他们充分认识到集体经济推动共同富裕的道理。如前所述,党中央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的总体方针和政策是明确的、一贯的。但它的贯彻落实却受到不同程度的漠视。究其根源还是因为负责指导农村经济建设的有关职能部门在思想上没有意识到家庭承包经营与集体经济的关系问题,在思想上存在很多的误区,譬如,有认为现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生产力水平低,所以不需要合作社或集体经济组织;还有认为农业的自然再生产特点使它适宜于分散经营。因为重视不够,突出地表现在许多地方没有把乡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问题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或在当地工作大环境的制约下,往往是忙于应付实际问题,不能将主要精力用于推动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因此,应该用切实可行的方法,卓有成效的示范,教育广大农村干部,使其对集体经济加深认识、消除误解,并树立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与发展集体经济互进共荣、立足当前与放眼长远(加强集体积累)相结合的观念。
(二)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集体经济实力的壮大是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物质保证。只有集体经济力量壮大了,对农户才有吸引力,集体经济的凝聚力才能增强,逐步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吸引到集体经济中来。同时,发展集体经济,才能稳定干部队伍,为农户提供服务,扶植贫困户,缩小务工和务农的收益差别。集体经济与其他经济形式相比,具有特殊的不可代替的功能:
1、它是理顺农村干群之间、农民与国家之间关系的纽带。集体经济的壮大,有助于使集体充当起农户联系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纽带,担负起贯彻国家宏观调控,加强对农户行为调节、引导的重任。如有的地方的集体经济拥有一定的实力后,它就能够依靠自身的经济实力对承包的农户和新的经济联合体进行调节,把国家计划落实到千家万户,并通过经营手段促使农户完成国家的各项计划任务。近年,湖南娄底市双峰县实行的农村科技合作社,以提高科技服务为主要内容,按照“民办、民管、民收益”和企业化发展的原则,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三个环节的服务。将农村、农业、农民的收益捆绑在一个利益共同体中,农民成为了最大的受益者,解决了从生产上组织农民的难题。
2、它是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保证。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后,由于农户之间的劳力强弱、技术高低、经营好坏的程度不同,户际之间的经济收入差距越来越大。一部分善经营会管理的农民很快地富裕起来了,而多数农民由于缺乏资金和技术,或者由于经营能力不强,或经营失误,不但不能致富,有的越来越走向贫困。所以,多数农民地共同呼声是:“盼的是致富,要的是服务”。从调整中看,有的中间环节不能代表农民利益、不是真的为农民服务。如一段时期的“公司+农户”形式被认为是带动农业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这种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农产品销售困难的问题,但实践证明这一模式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公司确定农户农产品价格一般是与农民传统农产品价格比较,“以不低于”来确定合同价格,只解决了农户卖难问题,没有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究其根本原因在于:企业和农户是各自独立的利益主体,企业难以自觉的让农民分享其利润,绝大多数与农民只是一种“买断”关系,一旦出现市场波动,就会导致双方利益受损。谁能帮助农民致富,谁向他们提供服务呢?主要还是要靠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是一定范围内的农民共同所有的经济,为这部分农民谋利益是其最高宗旨之一。如河南省刘庄,就是走“集体经济,共同富裕”的少数实行标准集体所有制的农村之一,之所以说其是“标准”集体所有制,是因为它们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而是直接搞集体经济,坚持集体所有的同时坚持集体统一经营。村集体对外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对内则是一个“大工厂”,由一个统一的村集体统一经营、统一计划、统一投资、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统一使用人财物力。当然这些少数实行标准集体所有制的存在有其特定的条件,不能盲目模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它们的存在充分体现了集体经济在使人民群众走上共同富裕的路上的不可比拟的优势。同样的例子还有南街村、华西村等,其人均纯收入、社会保障制度、居民生活环境、精神文化生活等,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就已经达到甚至超过了小康水平。而且,它们现已具备了很强的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正在向更高层次的共同富裕迈进。因此,我们应该鼓励在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或完善集体经济组织,因为集体经济可以通过兴办各种企业,为农户剩余劳动力提供就业的机会;集体可以为农户提供资源、资金和技术,支持农户发展家庭经济,帮助其脱贫。农村集体经济的壮大,必将带来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生活的改善,引发农村经济的全面勃兴,为实现农民共同富裕提供可靠的保证。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任务,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研究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完善与集体经济的发展之间的关系对于如何全面认识和贯彻党在新阶段的农业农村经济政策,如何实现农业农村生产发展、农民增收和共同富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