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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当前科研事业单位同高等学校之间存在技术合作关系的同时,存在一定的入股审批程序流程较为复杂,股权激励措施等落实不合实际等问题。我国相关工作的起步相对较晚,需要在充分借鉴西方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政府从改革立法方案以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层面出发,优化入股流程,完善事业单位技术类无形资产的定价机制以及方案。
【关键词】科研事业单位;技术入股;管理流程
无形资产已经成为了当前企业不能缺少的经济资源以及生产力要素,在企业资产中占有较大的分量,因此对于科研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入股问题的分析是有深刻的现实意义的,本文通过分析技术类无形资产的概念和类别,探讨当前科研事业单位技术类无形资产入股面临的困境主要包括行政审批程序较为复杂;技术类无形资产评估作价缺乏标准;过早征税;激励措施落实困难这四个方面,总结出现这类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制度设计核心尚不明确;技术类无形资产入股程序混乱两方面,并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的建议,主要包括确定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制度;改善制度管理流程;制定较为完善的定价机制;加强企业产权建设;完善中介评估体系。
一、技术无形类资产简要阐述
(一)概念分析。信息时代的发展使得技术类无形资产越来越被社会所重视,简而言之,技术类无形资产指当前的专利以及专有技术,也包括以信息网络为主体的科技产品、科技技术以及科技核心的商标等。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则是指一些国有企业、学校等所拥有的专利技术、技术秘密。
(二)类别阐述。通过对当前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简要分析,将技术无形类资产大致分为以下几类:其一,科技创新产物;其二,知识产权;其三,特殊无形资产。科技创新产物产自于科技人员的创新,是其创新思维的产物,主要有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知识产权为无形资产在法律上的表现,是社会个体所创造的智力成果,是法律对公民本身的一种保护,其中较为突出的便是专利权以及商誉权,但是这两种权力都需要经过公民个人申请,另外表现突出的知识产权便是版权,此权利并不需要公民进行申请,当公民创造自身的智力成果时,这种权利便会伴随而生。特殊无形资产指的是当前技术含量比较高,所带来经济效益较大的,但是所面临的风险也比较大的技术类无形资产,对这种无形资产的估算需要根据其时间跨度进行计算,不同时间的价值常有较大差异。
二、科研事业单位技术类无形资产入股面临的困境
在当前科研事业单位同高等学校之间存在技术合作关系的同时,存在一定的入股审批程序流程较为复杂,股权激励措施等落实不合实际等问题。科研事业单位技术类无形资产入股面临的困境主要包括行政审批程序较为复杂;技术类无形资产评估作价缺乏标准;过早征税;激励措施落实困难这四个方面,下面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详述。
(一)行政审批程序较为复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企业对于创新的要求越来越深刻。我国鼓励创新,期待各个工作领域的工作人员都可以创造智力成果,用创新推动生产力。在将自身的智力成果以技术类无形资产进行入股时,需要经过行政审批,但是我国目前的形成审批程序较为复杂,这严重影响了单位事业单位以技术类无形资产进行入股的困难。众多科研工作者表示技术类无形资产因为自身的特性,无法较为具体的表现于社会公众面前,而我国的行程审批大多适用于实物资产,对技术类无形资产的审批程序较为繁杂,审批所需时间较长,无法尽快将成果进行转化。例如,搞笑专业技术的转让问题,首先需要教育部进行审批,待教育部审批之后,需要财政部审批。这两个部门都需要对同一项专利技术进行调查,评估,备案,技术迟迟得不到转让,科技成果无法发挥其应创造的价值。
(二)技术类无形资产评估作价缺乏标准。科研事业以期技术类无形资产进行入股,在某一项项目中占据一定的股份,以期未来可以获得一定的利益。但是在现实中,对技术类无形资产的评估缺乏严格的标准,导致科研事业单位无法得到较为合理的股份。当前我国对技术类无形资产的入股主要有三种方式,评估作价、协商作价以及二者结合作价。评估作价是技术类无形资产的拥有者寻找较为权威的机构进行评估作价,这也是我国法律所倡导的。但是在实践中,协商作价与评估作价相结合是较为常用的作价方式。通过二者进行协商,实现确定大致的作价范围,再通过权威的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估价参考,协商出较为合理的价格。在这个过程中,权威机构的参考标准尚未公布于众,会受到评估人员主管方面的影响,无法得到社会的信赖。
(三)过早征税。当以技术类无形资产进行入股时,税收部门便会立即对其按照评估价值征收税款。但是技术类无形资产在入股初期,尚未获得收益,此时缴纳税额,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科研事业单位的入股积极性。并且,法律规定,获得股份分红以及股权的人,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些人也在没有获得任何收益的时刻也需要缴税。虽然我国法律在后期进行更正,免除入股初期的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政策缺乏配套设施,导致此政策不能得到贯彻落实。
(四)激励措施落实困难。我国法律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形式的转化过程中,可以将股份的五分之一作为奖励,持股人可以利用自己的股份在未来获利。科研院校转让技术类无形资产时,可以将五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一以下的股份奖励给主要研发人员。一些地市,甚至加大了奖励力度,提升股份奖励的比例。但是在实践中,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无法奖励给个人,有关院校的审批得不到教育部的批准。
三、技术类无形资产入股问题产生的原因
我国相关工作的起步相对较晚,需要在充分借鉴西方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政府从改革立法方案以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层面出发,优化入股流程,完善事业单位技术类无形资产的定价机制以及方案。本文认为,技术类无形资产入股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制度设计核心尚不明确;技术类无形资产入股程序混乱两方面。
(一)制度设计核心尚不明确。技术类无形资产入股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便在于其制度设计的核心尚不明确。科研机构以及高校法人在入股中的责任应该是制度设计的中心。当前普遍存在一种现象,科研人员、科研单位、高校、高校法人在其各自的责任、义务以及利益方面的制度不清晰。在当前的社会形势下,科研机构以及高校拥有大量的无形资产,这些无形资产如果不进行转化,则是对资源的一种浪费,而一旦进行转化,便会衍生出一系列的责任。对于科研人员而言,苛责其做好科研的同时完成转化,这是不现实的,也不利于未来科技的创新。因此,将责任进行转移是当前的紧要任务。将责任转移到专业的法人身上,是制度设计的核心问题。
(二)技术类无形资产入股程序混乱。纵观当前技术入股方面的法律,我国依旧存在一定的不足,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便是行政程序较为混乱。我国各部法律都对单位的所有权归属进行了规定,为各单位明确指示产权创造了可能,但是关于技术类无形资产进行入股方面的问题却未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在技术类无形资产在入股时的行政管理程序较为混乱,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与国际化水平的差距较大。对于一些实际问题的解决缺乏成效。
四、解决技术类无形资产入股问题的建议分析
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占有较大的分量,因此对于科研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入股问题的分析是有深刻的现实意义的,综合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解决技术类无形资产入股问题的建议:确定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制度;改善制度管理流程;制定较为完善的定价机制;加强企业产权建设;完善中介评估体系。
(一)确定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制度。为了保障技术类无形资产的入股过程的规范和合理。将技术类无形资产入股问题在法律中进行明确的规定,确定对其的管理制度,规范技术出资的占比。并明确技术入股的行政审批程序以及备案程序,对其参考原则进行明确的规定。考虑到当前政策的单一化问题,应出台一系列的补充政策,保证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大对于评估机构的支持力度,促使其形成完善额评估标准。
(二)改善制度管理流程。当前的审批制度较为繁琐,所产生的效用较低,因此在后期,可以考虑逐渐取消审批制度,要求主管部门在产权进行变更之后将信息向上级部门进行报备。或者存在一定限制地将审批开放化,即要求产权的变更必须公开化,并且产权变更之后必须进行报备。并且需要发挥公示的作用,确定公司的产业资格,对转让公司的营业执照进行查理。
(三)制定较为完善的定价机制。当前技术类无形资产在入股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便是其价值缺乏统一的衡量标准,制定较为完善的定价机制是当前的重要任务。可以当前《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价通则》为构建主架构建具体的评估标准,对技术类无形资产进行科学有效的评估。为保障技术类无形资产所有者与入股企业的协商效力,认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认可协商作价的法律效力。协商作价逐渐成为当前入股的主要作价方式,其具备较高的灵活性,可以较好的解决当前所面临的作价难问题,并且其直接利用市场的特性,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证双方的价值,实现资源的市场流通。这样既可以为入股企业带来先进的技术,提升自身的生产力。协商作价存在一定的不足,入股企业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所给予的股份可能与无形资产的价值相差较大。检验出资企业的资产价值是一项必备的任务,这样才可以保障无形资产的价值得到发挥,同时保障科研事业单位的股份价值。评估以及检验出资企业资产价值都是极为重要的任务,都需要出具证明材料。在此,我们可以借鉴日本国内相关公司法的规定,其规定企业内的主要领导人以及监事担负着审查无形资产价值的重任,一旦无形资产的价值与企业记载的不相符,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补足差额。
(四)加强企业产权建设。当前我国企业内部的产权较为混乱,产权信息较为混乱,科研事业单位在以技术类无形资产进行入股的过程中,常常面临着信息不对称问题,这种问题的产生来源于公司内部的道德风险,加强企业产权建设是规避企业道德风险的有效手段。当前道德风险于大多数企业中存在,占有股份较多的股东压榨股份较少的股东,即使是技术股份,也面临着这种问题。要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的产权建设,利用较为合理的企业架构,妥善处理技术类无形资产的股份问题。
(五)完善中介评估体系。信息不对称阻碍了科研事业单位的入股进程,评估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重要途径。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转让,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评估基础或市场评判依据。我国应尽快发展技术等无形资产评估的专业化机构,完善技术类无形资产的评估依据和评估体系,为资产管理和交易提供依据。同时也要充分利用市场的评价手段,尽快完善技术类无形资产的市场评价程序。
五、总结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技术类无形资产作为一种宝贵的资源,可以促进企业的进步,缓解科研事业单位的经济压力。但是在技术类无形资产入股方面存在诸多障碍,阻碍经济以及科研的进步,对一些实际问题的处理也带来了较为广泛的影响。为妥善处理这一问题,需要从国家的角度,出台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保障入股程序的稳定以及无形资产的价值;也要从社会的角度,完善技术类无形资产的评估机制,对其价值进行精确衡量;也需要科研事业单位以及企业作出努力,将政策贯彻落实,将无形资产的价值发挥至最大。本文通过分析技术类无形资产的概念和类别,探讨当前科研事业单位技术类无形资产入股面临的困境,总结出出现这类问题的原因,并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的建议,主要包括确定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制度;改善制度管理流程;制定较为完善的定价机制;加强企业产权建设;完善中介评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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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梦云 单位:厦门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