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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的无形资产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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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的无形资产论文

一、营改增试点无形资产核算方法的影响分析

无形资产的核算主要包括无形资产取得、摊销、出租、处置等环节的核算。对于已纳入营改增试点的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商誉、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其会计核算方法将有较大的变化,将按照增值税征税的方式进行核算。

(一)无形资产取得核算的变化企业外购方式取得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营改增试点前,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应支付的营业税),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营改增试点后,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借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例1某公司2013年9月1日因生产需要,向某服饰设计研究所购入专利权一项,支付转让费80000元、增值税额4800元。该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二)无形资产出租核算的变化无形资产出租,是指转让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出租无形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其他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在满足收入准则规定的确认标准的情况下,应确认相关的收入及成本。对于专利与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租的核算在营改增试点政策实施后应按营改增试点政策进行会计核算。营改增试点政策实施前,无形资产出租收入取得时,应按其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其出租收入金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营改增试点政策实施后,无形资产出租收入取得时,应按其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其出租收入金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例2某公司2013年9月10日向枫林服饰有限公司出租一项专利权,当月15日收到出租收入12000元、增值税额720元,存入银行。该公司账务处理如下无形资产处置,主要包括无形资产出售和无形资产报废。无形资产出售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包括土地使用权)。企业出售(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所有权在营改增试点政策实施后应按营改增试点政策进行会计核算。营改增试点政策实施后,企业出售(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所有权时,企业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额,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无形资产账面成本,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例3某公司2013年9月15日将其拥有的一项商标权转让给广东皮皮熊服饰有限公司,取得收入260000元、增值税额15600元,存入银行。该商标权账面成本为180000元,已计提摊销额50625元,无减值准备。该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二、营改增试点后无形资产核算的注意事项

(一)无形资产摊销、报废等核算的方法与营改增试点前一样因不涉及到税收的问题,无形资产摊销、报废等核算的方法与营改增试点前一样,没有发生变化。企业应当按月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企业自用的无形资产,其摊销金额计入管理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出租的无形资产,其摊销金额计入其他业务成本;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例4某公司2013年9月30日计提本月无形资产摊销额。无形资产摊销计算见表。

(二)没有纳入营改增试点的无形资产按以前缴纳营业税的核算方法进行会计核算无形资产项目中“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等纳入了营改增试点。但也有部分无形资产,如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没有纳入营改增试点,对于这些无形资产,按照以前缴纳营业税的核算方法进行会计核算。取得该项无形资产时,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应支付的营业税),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出租无形资产取得收入时,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例5某公司2014年6月1日为拓展新业务,购入一栋房产(包括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共支付价款100万元。经相关机构评估,该项建筑物与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比为3:2。该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三)营改增试点前后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存在差异营改增试点前,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转让属于营业税的项目,一般纳税人转让该类资产时,需将其取得时耗用的外购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而营改增试点后,一般纳税人转让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纳入营改增试点的无形资产,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在转让时不必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作者:罗绍明龙子午单位:汕头市鮀滨职业技术学校武汉轻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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