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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计价问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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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计价问题

一、自创无形资产计价的基本方法

自行开发无形资产,一般会发生三项费用,即研究费用、开发费用和附带费用。这三项费用,是无形资产形成全过程的费用,企事业单位对自创无形资产计价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三项价值构成要素。但这三项费用是否全部计入无形资产价值,以何种方式计入无形资产价值,会计学界有着不同的观点,从而产生了不同的计价方法。国际上使用的自创无形资产计价方法,大致可以归纳为四种:

1、全额费用法。即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全部作为期间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全额资本法。即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在发生期内归集起来,待开发成功并投入使用时列作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其价值。

3、成果决定法。即在研究与开发费用发生期内,设置多栏式账户专门记录其相关支出,最后按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成果来决定采用何种处理方法。倘若已经取得成果并预计能够产生收益时,就将相关支出全部资本化;反之,将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4、综合法。即汲取以上三种方法的合理成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自创无形资产的价值。这种方法将研究支出和开发支出截然分开,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处理。研究支出由于与未来收益没有直接的联系而采用全额费用法,在支出发生时如数计入当期损益;开发支出则采用成果决定法,或全部资本化,或全部费用化。国际上通用的这几种计价方法,都没有把附带费用计入无形资产成本,而是列作期间费用,直接抵减当期利润。

二、我国自创无形资产计价方法及评论

财政部颁布的“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中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这采用的是不规则全额费用法。这种处理方法更多考虑的是遵循稳健性原则。对于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由于其开发费用之间难于区分,并且开发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一般将研究开发费用予以费用化。这在工业经济时代是比较适合的,一来企业的研究费用本来并不大,二来科技对经济的刺激也不像今天这样起决定性作用。然而,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风险投资、高科技投资的迅速增加,上述会计方法面临着很大的挑战。

1、不符合配比原则,歪曲企业经营成果。根据配比原则,研究和开发费用应予以资本化并在有效期内进行摊销。大多数无形资产在尚未开发成功的会计期间里可能不产生任何收益,却要负担大量的开发费用,而开发成功以后的受益会计期间仅摊销少量的申请、注册费用,这样处理会影响会计核算的正确性和企业不同期间经营成果的可比性,不利于对企业不同期间经营业绩的评价,从而,影响企业对研究开发的积极性,不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2、不符合一致性原则。自创和外购无形资产只是来源不同的相同性质的资产,但准则规定外购无形资产按照购买价格计入成本,就包含开发该项资产的全部成本,然而自创无形资产却只能确认很小部分成本。

3、不符合真实性原则。各种无形资产的入账方法不一致,导致报表披露信息缺乏可比性,会计报表无法有效地为使用人服务。

4、违反划分资本性与收益性支出原则。资本性与收益性支出划分原则要求凡是企业的支出仅与本年度有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而于当其计入损益,凡是支出与几个年度有关的,则就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列入资产类项目,在以后各收益期内分摊。自创无形资产相关的开发支出显然是应当计入资产项目,是一项资本性支出。

5、从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看,不能公允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在开发研究阶段,开发成本全部费用化,会导致财务报表上的期末资产和利润偏小,而开发成功的当期和以后各期,由于摊销成本很小,又会使利润额大幅增加,从而使企业利润出现较大波动,不能正确反映企业当期损益。由于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不能正确反映企业损益,会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6、不便于考核无形资产开发的投资效益。因为一项专利技术或其他无形资产,一般都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和名目繁多的支出才能开发出来,由于没有树立无形资产开发成本核算的思想意识和建立健全会计核算组织,在开发费用的记录方面就会显示出极大的随意性,以至于项目开发成功之时无从查考其投资总额,使得将来考核无形资产投资效益时失去了一个可靠的分析指标。

7、不利于企业增加技术创新的投入。企业重要考核指标是利润,大量开发费用的开支计入当期损益,造成企业利润的下降,特别是一些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和开发费用的投入相当高,如果都直接进入当期损益肯定会使企业的账面利润数额很低,这样必然会导致部分经营者为达到有关考核指标的要求而转向追求短期利益,忽视对企业有长期利益的技术开发的投资。

三、自创无形资产计价方法建议

针对我国当前自创无形资产计价的上述缺陷,我认为自创无形资产计价应采用成果决定法,即设置“无形资产研发成本”账户,在无形资产研发阶段,将各种研究开发费用依次计入“无形资产研发成本”账户,如果研发成功,形成无形资产,即将“无形资产研发成本”账户转入“无形资产”账户;如果研发失败,则将“无形资产研发成本”账户转入。这种处理方法具有以下优点:

1、符合配比原则。开发成功的费用进入无形资产,在其有效获益期限内分摊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中;开发不成功的费用,如果金额非常大则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以后几个会计年度内分别转销,如果金额不大则计入管理费用。这样做避免了企业各期收益与费用分配不均,符合成本与收益相配比原则。

2、符合一致性原则。克服了我国原有计价方法造成不同来源的无形资产计算价格相差太大的缺陷,符合财务处理的一致性原则,使企业的自创无形资产和其他来源的无形资产的计量价值相一致。

3、符合真实性原则。我国原有的计价方法使得企业的自创无形资产价值在财务报表披露中被严重低估,而该方法使企业的自创无形资产价值能够更加真实地被披露。

4、遵循资本性与收益性支出划分原则。由于开发成功的自创无形资产必然会在企业未来使用过程中创造出收益,因此只有将其相应的费用计入资产项目,才符合资本性与收益性支出的划分原则。

5、能公允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