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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风险投资对于高新技术的发展至关重要。本文从介绍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并进行比较;从美国风险投资市场的退出机制得出启示,最后根据我国风险投资退出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给出结论。
【关键词】风险投资;退出机制
1.退出方式的比较研究
创业资本的退出方式主要有:首次公开发行(ipo)、销售(sale)、转售(secondarysale)、企业回购(buy2back),而投资失败则进行冲销(write2off)或清算(liquidation)。ipo是指受资企业第一次向公众公开发行股票。不过,创业投资家通常不能在ipo时立即抛售持有的全部股票(甚至是部分股票),而必须等待一段时间(通常是180天),这就是锁定期(lock2upperiod)的规定。销售是指将整个企业卖给收购者。在实践中,这种退出方式有很多形式。例如,将企业卖给收购者以换取现金、收购者的股份或其它资产。转售是指创业投资家将持有的股份卖给第三方——典型的战略收购者,或另一个创业投资家。与销售不同,它是创业投资家将自己持有的股份卖给第三方,而企业家和其它投资者仍持有企业的股份。回购是指企业家和/或企业买回创业投资家持有的股份。冲销(write2off)通常在企业经营失败的情况下发生,不过创业投资家仍继续持有企业的股份。清算则是创业投资家在企业前景渺茫时理性的选择。ipo一直是研究者关注的热点,因为通过ipo实现退出最理想。研究表明,创业投资回报的倍数((返回额-投资额)/投资额),ipo为1.95,销售为0.40,企业回购为0.37,转售为0.41,而清算和冲销分别是-0.34和-0.37。尽管通过ipo实现退出最理想,但在实践中销售(包括转售)也是非常重要的甚至是创业投资家优先考虑的形式。
2.美国风险投资的退出
从世界各国或地区的风险投资基金发展历程、规模组织运营模式及在促进科技创新方面所起的作用来看,美国的风险投资发展较好,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宝贵经验。
美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非常健全,无论是企业上市还是购并都为风险投资机构的成功退出提供了便利的条件。活跃的风险投资是美国得以在高科技领域保持领先地位的重要原因,而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为风险投资机构最终能通过股权转让来收回其投资并获得投资收益提供了一种退出的市场机制。
自nasdaq市场建立后,美国的风险投资机构的资本大部分都是通过ipo方式退出的。但从2001年开始,美国风险投资机构以ipo退出的数量急剧下降。2000年,以ipo退出的项目数有262个,2001年猛跌到41个,到2003年只有29个项目以ipo方式退出。近年来,美国风险投资机构以兼并收购方式(m&a)退出的数量占退出数的比例越来越高。美国的大股东多为机构投资者,在持股公司业绩不好时,机构投资者一般不直接干预公司运转,而是改变自己的股票组合,在证券市场卖出该公司的股票,使得公司接管与兼并事件频频发生。尽管如此,来自广东的一份调查显示,广东风险投资机构中上市出售股份这种退出方式只占到11%,企业并购及股权转让等退出方式却高达60%以上,说明最有效的退出方式受到了抑止。从退出的数量分布来看,2004年广东风险投资机构项目退出数量占全国项目退出数量的68%(其中深圳占50%),远远高于北京的17%和上海的14%,说明与国内其他地区相比,尽管广东风险投资的进入与退出较为活跃,但是其退出机制还是不畅通。
3.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退出机制研究
影响风险投资退出的主要障碍因素是中国缺乏一个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而今随着创业板的推出,极大的推动了成长型中小企业成长,是支持国家自主创新核心战略的重要平台。但其作用还要在以后的发展中才能凸显。
从现有的退出情况来看,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比例比较小,有相当大比例的风险投资被固化在风险项目上,不能退资。我国上市、被其他企业购并和企业内部回购等三种撤出方式之间的比例大致为4:1:5。上市和被其他企业购并所占比例明显低于国外,上市偏低的原因是众所周知的,被其他企业购并偏低的原因主要是:国外的资本市场具有极强的资源配置功能,国外企业间的购并主要是利用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通过“股权置换方式”或者“以股权置换为主、现金投入为辅”的方式进行,中国资本市场的主要功能是融资,而并非资源配置功能,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中国企业间的购并以现金收购方式为主,结果是,不仅大大增加了企业购并的难度和风险,更使得中国风险投资机构难以借助企业购并的方式进行资本变现。
另外,国内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的退出作用有限。在国外,场外交易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相当于国外的场外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是指各类企业作为独立的产权主体从事以产权有偿转让的交易场所。狭义的产权市场是指实物产权交易市场;广义的产权市场既包括实物型产权交易市场,也包括证券市场。与上市发行相比,产权交易的优势体现在:产权交易的门槛比ipo低得多,限制条件少,只要时机恰当,遇到合适的买方,风险投资机构就能够实现资本退出。然而,风险投资在产权交易市场退出的成功案例并不多。
最后,由于中国特殊的法律法规限制与规定,许多带有国资色彩的本土风险投资,通常需要通过产权交易市场交易方式实现退出。目前国内风险投资机构最大的退出途径是通过股权转让,但政府控股的风险投资机构在产权交易市场转让投资的项目时须经过上报各地国资委审批等较多程序,过程繁琐。根据我们的调查,这样的产权交易对价格有许多的限制(甚至包括最高价的限制),因此容易导致估值偏低,与风险投资追求高风险高回报的本性相违背,因为风险投资通过不同的高风险高收益项目进行组合,来降低风险,实现稳定盈利。如果没有高收益的项目来填补低收益、甚至亏损的项目,则风险投资就无法实现稳定盈利,从而驱使它们选择从事低风险项目。
4.结论
风险投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项目来源、项目调研、项目决策、项目实施以及后续管理都不是靠个人或者机构所能够完成的,需要很多政策环境的支持。从上述国家风险投资机构的发展来看,各个国家和地区为了促进和保障风险投资机构的发展,无不根据机构发展的内在要求,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出台了有效的扶持政策,建立了风险投资制度体系,确立了具体的风险投资制度,采取了一系列促进风险投资机构发展的扶持措施,包括拓宽风险投资机构的资金来源以及建立完善的资本市场等措施以支持、规范和保障风险投资机构的发展。我国在勇于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教训,大胆创新的同时,应结合国情,无论政策环境还是资本市场上都不能简单照搬照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