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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物流托管可行性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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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物流托管可行性

众所周知,计划经济时期,因统购统销政策的约束,药品流通企业(这里主要指医药公司)都是依靠自己的力量管理和承担医药商品的储存和运输的。长期以来,这种经营和物流模式直接影响了我国药品流通管理,尤其是药品物流管理等诸多政策法规的定位.在当时的经济体制和生产力水平下,这种物流模式对我国医药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确实是非常必要的,也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至今这种模式依然产生着深刻的影响。

改革开放之后,医药企业开始自寻出路,无论是药品生产企业还是药品经营企业渐渐地告别了传统意义上的药品经营管理和药品物流管理模式。医药企业随着销售网络的延伸和扩大,由于自身的承运能力所限,医药企业开始寻求委托第三方进行药品的储运管理(其中包括借助海运、空运和陆运等力量),即所谓的外包物流(又称之为物流托管,下同)。时至今日,这种外包物流模式依然是药品流通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就在上述药品物流运输的托管过程中,药品在运输部门滞留、中转达数天甚至多至一个月的现象早已是司空见惯,其造成的药品质量问题及经济损失不容忽视。药品企业原本以为借助第三方可以节约运输成本,但对于如野蛮装卸以及中转库温过高等造成的药品包装破损、污染、变质等问题却又无可奈何。长期以来,在此运输环节中,药品的安全和质量隐患始终未能得到各方面应有的重视。国家没有要求作为第三方物流的运输部门必须对托管承运的药品进行质量验收和养护。诚然,这也是我们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最难以监管的一个薄弱环节,因为这是一个需要跨行业协调管理的问题。

那么,医药物流的现状是怎样的呢?近年来,一部分正规的全国性制或区域性制的药品企业,由于其市场覆盖面广等原因,在销售目标市场区域找一家较有实力的药品经营企业作为该区域经销商。该经销商按照GSP规范管理,药品通过这样的流通渠道最终进入当地的医疗机构或零售终端系统。

但也有些企业仅仅从当地名义上的经销商那里过过票而已(于是挂靠者有之,转让证照者有之。近年来出现的针对私人性质的招商活动及非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药品的现象比比皆是),药品根本就不进入该分销商仓库等管理系统。更有甚者,在当地随便租赁一个仓库,或者干脆将药品直接存放在各地的办事处,亦未进行任何质量验收就进入终端。也有相当一部分的药品经营企业即使有仓库,亦形同虚设,对经销的药品按照GSP要求储存、质量验收、保管、养护等基础工作根本就没有条件开展。目前,在国家限期实施GSP认证的政策下,药品流通企业的经营条件有所改善。但药品流通是一个长期而系统的工程,如何才能做到安全高效而富有竞争力,需要多方积极的探索。

1第三方物流托管之思路

药品经营企业的主要责任是资金流、信息流和物流管理。但随着市场细分和物流业的发展,我们设想:是否可以将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物流管理剥离出来?即把药品流通过程中的一般入库、质量验收、储存、保管养护、配送、包装、装卸、承运及其相关信息管理等各项物流业务工作,全部委托给更专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代为管理。自己则在承担法定责任的同时,集中精力做好市场营销工作,将主要精力转移到资金流、信息流的管理上来,以达到节约时间、成本,加快物流和资金的运转速度,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的目的。换言之,基于药品管理的特殊性,药品物流能否像一般商品一样亦实施第三方托管呢?

笔者认为,这是当前医药企业尤其是一些小型企业非常关注的问题,如果真的能够采用这样一种简捷的物流管理运行机制,那一定会得到众多企业的欢迎。也有人大胆预言:将来取代现有药品流通方式的最佳物流方式,必然是通过专业的、合法的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当第三方物流业高度发达,其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将迅速提高,那时任何药品企业都愿意将药品物流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委托给第三方物流企业代为管理。

但设立纯粹的、不参与药品经营活动但又涉及药品质量管理内容的全新的药品第三方物流企业,笔者认为并不现实。首先在现行的药品管理法规体系框架下,其企业属性尚无法界定,即它到底是属于药品经营企业还是属于一般物流企业,有没有承担药品质量管理职能的主体资格,尚缺乏法定依据。这个法律瓶颈问题不解决,严格意义上的纯粹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就难以得到合法与健康的发展。其次是药品安全问题。再次是其配备、规模等条件对于经济实力的要求。

我们再进一步设想,那些有能力承担物流托管的其他药品经营企业是否可以取代上述纯粹的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进行药品物流托管服务呢?笔者以为,这完全有可能,而且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2第三方物流托管的重要意义

药品经营企业之间药品物流的托管和被托管行为在现行药品法规中虽无明文规定,但如果将药品物流业务委托给已经通过GSP认证的、有足够配送能力的企业托管,在现有的药品法规框架内还是有一定的依据和一定可操作性的。

(1)按照现行药品管理法及GSP的要求,作为药品物流管理最重要的硬件设施之一,药品经营企业必须设有达到标准要求的仓库,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按照GSP的程序和方法予以管理。

然而药品法规并没有严格的定义规定企业设置的仓库必须拥有产权。所以,目前在实施GSP的具体过程中,国家允许企业可以采取租赁的方式等变通方式设置企业仓库,而实施第三方物流托管即是这种变通方式之一。

(2)按照现行药品GSP的规定,国家允许药品经营企业从厂家或商业企业直调药品,其本身考虑到了药品市场的实际情况,尤其是流通过程中的实际操作性问题。国家考虑到这一“特殊需要”,为了节约企业的运输和管理成本而制定这一政策。换言之,这一部分药品的物流业务完全是国家赋予企业免于实行自有仓库储存、养护和配送管理的一种特殊政策。

可以设想,将来随着药品制经营模式的发展和丰富,直调药品的业务比重将会越来越大,甚至极有可能一个企业的所有药品物流全部采用直调方式运作。这就不只是GSP所说的“特殊需要”的个别业务问题,而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根据现行GSP规定,按照企业的经营规模,硬性地规定企业的仓库面积要求,其现实意义并不大。否则,这种质量管理的成本太高,这也是目前国家推行GSP认证难度大、企业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之一。笔者认为,政府在依靠设立技术屏障、采用强制性的行政措施以推行GSP认证制度的同时,应适当地考虑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和大多数企业的承受能力,能更好地达到预期目的。

仓库是药品物流环节的一个重要的基础硬件设施。因此,我们可以考虑让一部分企业设置仓库,另一部分不设置仓库。换言之,一部分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偏重于做药品物流业务,而另一部分企业偏重于做药品经营。如果强行要求每个企业设置仓库,将会使企业陷入重复建设的覆辙,造成国家和企业资源新的浪费。而实施第三方药品物流托管将是节约资源、缓解这一矛盾的有效措施之一。

(3)近年来,随着药品管理法规的健全和完善,尤其是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流通管理等上游政策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已经逐渐形成了制度化、系统化、标准化、程序化和规范化作业。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的物流管理过程中,在技术上已经没有太大的差异性。因此,这些都为药品经营企业之间实行第三方物流管理创造了技术条件。

(4)按照GSP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承担GSP及其他药品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笔者认为,企业可以将其中的责任和义务在适当的情况下予以分开:药品质量的最终责任理应由自己一方承担;而义务,只要不存在商业竞争的风险,作为药品流通供应链上的一个物流管理环节,则完全可以将其中的药品质量验收、储存、养护和配送等业务内容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另一家已经通过GSP认证的、又有能力承担第三方物流管理的企业承担。这在技术上是可行的,也不违背现行GSP等药品管理法规的原则精神(前提是后者的药品仓库、验收、养护及配送等硬件设施、管理软件以及相关的管理人员素质要求已获得了国家的认证,其各项作业活动已经完全标准化、程序化了,完全能够满足GSP的要求)。因此,在现有的药品法规体系框架下,这将不失为一种更直接、更有效、更理想的第三方物流托管过渡方式,而且更具有较强的说服力。这比现在有些经营企业异地设置仓库(甚至不设仓库),“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尴尬储运管理方式要好得多。

此外,有能力实施第三方药品物流服务、愿意接受托管的药品经营企业,仓库等硬件设施齐全、适宜,配送能力足够强,在药品物流托管过程中,既能满足现行药品流通法规中的诸多法定义务,又能确保药品的安全、质量以及药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第三方物流托管也是对其产能的一种充分利用。

3第三方物流托管的过渡问题

作为国内药品流通主渠道的国有商业企业,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其基础设施完全由国家和地方政府不惜成本地投资建设,特别是在药品物流仓储设施方面的投入更是巨大。但发展到现在,据有关报告显示,国有商业中的亏损率已高达35.5%以上。其亏损原因,除了体制问题以及管理上的漏洞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以往在仓储设施等固定资产的投入比重过大,使得产生的历史包袱过重。目前,国有商业企业中,有相当多企业的仓库是吃不饱甚至是闲置未用的,这是极大的资源浪费。

如果我们实施了上述第三方物流托管的模式,国有商业企业正好可以将它闲置未用的仓库物流资源优势发挥出来,与那些需要仓库的企业共用,完全或部分开展药品物流托管业务,合理地收取一些费用补偿因仓库闲置损耗增加的亏损。这种把劣势变优势的双赢战略,何乐而不为呢?

实际上,目前国内有些大的企业集团已经就其下属的医药商业企业进行仓储设施、人力资源的整合,就属于第三方物流管理的模式。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一些有较强实力的民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尤其是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虽然起初声势造得很大,亦有较强的配送能力和本地市场的辐射力,但时下却存在业务量吃不饱、面临亏损的边缘。因此,如果政府能够出台实施第三方药品物流托管的相关政策,那么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托管服务的收入极有可能成为这些企业的重要收入来源,将为这些企业的健康发展助一臂之力。

可以设想,第三方物流服务对于目前全国12500多家药品批发企业、17万余家药品零售企业,都是一大契机。无论对国有或民营医药商业企业,还是将来药品分销开放之后有可能加入竞争的众多外资企业,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市场。当然,能够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的还有一些其他类型的物流公司

综上所述,实施第三方物流管理是医药经济发展和市场细分的必然趋势。但目前,在药品经营企业之间实施第三方物流托管进行试点过渡不失为一种较好的形式,亦是切实可行的一种操作模式。国家药品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如果能够结合我国医药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与时俱进,在现阶段允许企业试点,适时地加以引导,强化监督、规范管理,然后逐步放开,引导和鼓励企业实施第三方物流管理,不仅将为企业减少管理成本,还可在推行GSP认证的进度上取得更好的成绩。同时,这一做法必将为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净化我国的医药市场、推动我国药品流通体制的改革、促进医药经济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其意义是重大和深远的。而在此基础上,我们的经营企业才能提高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发挥各自的信息和资源优势,达到资源共享、效益最大化的目的,实现企业做大、做强的梦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