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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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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摘要]乡村振兴,组织振兴是保障,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是为了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在重点梳理农村产权制度发展和改革进程的基础上,从政治经济学角度分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市场经济体制;农村产权制度;政治经济学

农村集体固定资产属广大农民集体共同所有,与每一位农民的利益紧密相连。因此,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在清产核资和成员确认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的形式确权到户,从而使农民实际享有对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权和收益分配权,有助于拓宽农民增收渠道,让广大农民共享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是实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现实路径。因此,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行详细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发展概述

产权是由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占有权、使用权和支配权组成的权利束。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产权的属性主要体现在产权的实体性、独立性和可分离性。产权制度是由产权关系和产权运行规则组成,通过产权制度的安排能够对产权关系施以有效的组合、调节和保护。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对农村集体财产的制度安排。在我国农村,农村集体财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草原、森林等资源性资产;用于出租的投资性房地产、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非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可以保护好资源性资产,盘活经营性资产,管护好非经营性资产,对激发农村集体经济活力、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具有重大意义。截止到2017年,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总额为3.1万亿元(不包括土地等资源性资产),但其中大量资产权属不清、职能分散、流转不畅、保护不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就是要针对这类资产管理问题进行改革,以便更好的落实农民对集体资产的民主管理权力,保障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表1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时间表,鉴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从2015年起我国政府就开始按照“总体部署、重点推进、先行试点”的指导路径,分批次推进改革进度,并在已有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深化改革内容,这对于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具有重大意义。

2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2.1市场主体地位难以明确影响市场竞争

根据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文件要求,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截止至2018年,23.8万个村已经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总村数的40.7%,但由于新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进行登记注册也无法获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导致其市场地位不明,严重阻碍其参与市场竞争,而过去已经领取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的组织,目前也面临着换证赋码问题。

2.2组织成员身份难以界定影响农民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界定,关乎农民切身经济利益,因此也是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深水区。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困地区的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纠纷较少,而富裕地区则因利益分配牵涉面广,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纠纷较多。再加上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既不同于企业,又不同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它的特殊性导致对其立法仍需进行艰辛探索,因此目前也无法对其内部人员身份认定、组织架构组成、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详细规定,严重影响农民权利。

2.3经营性资产权属难以确定影响农民收益

目前全国农村经营性资产分布极不平衡,西部地区由于基础设施落后,自然环境恶劣,土地无法连片经营,导致其经营性资产较少,而东部地区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其它经济发达的村通过发展集体经济形成了数额较大的经营性资产,但由于权属不清,导致这些资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存在流失或被侵占的风险,严重影响农民收益。

3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对策

3.1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地位

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可采取建立各个地方省级应负全责,县级组织实施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的发放,并赋予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同时强调各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和发展的主管部门,有助于盘活集体资产、发展集体经济、提高集体收入,通过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地位,以便更好的参与市场竞争,提高农民收益。

3.2明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和行政机关,它的成员认定,可采取由区政府按照是否村级户口、是否在村生活、是否承包土地等细则制定指导意见和认定办法供各村进行参考,各村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延续历史传统自主探索、自主制定村规以界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村规制定要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针对具有争议的特殊性群体,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

3.3发展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确定权属

在农村集体财产的三大类中,经营性资产是实现农民增收效益最快的资产,集体经营性资产较少的村可采取份额形式进行股份合作,而集体性资产较多的村可采取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制,如以经营性资产入股企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在清产核资和成员确认的基础上实行“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持股人统一发放记名股权证书,作为持有人享受收益分配的凭证,从而实现“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以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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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世永.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点、路径与方向[J].农家参谋,2017(8).

[4]乔兵.深化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研究[J].现代商业,2013(14).

作者:林润田 单位:广西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