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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融资模式的比较
实体经济的发展、升级和转型,需要资金支持,而金融的本质是为实体经济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相当于实体经济的“动脉”。如果说金融代表着资金流,互联网意味着信息流,两者深度结合则会改变甚至颠覆当前金融运行模式,对实体经济发展产生较大促进作用。“互联网+金融”对实体经济的助推作用,不仅体现在网络支付结算带来的快捷、便利和商品交易时间成本的大幅缩短,更重要的是带来了资金融通的高效率,扩大了受众覆盖面,提高了社会资本的流转速度和利用效率。对“互联网+金融”的融资模式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互联网+金融”是如何改变和颠覆传统金融服务模式,以及如何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好的金融创新服务的。
(一)不同融资模式在主体、属性、业务模式上的异同传统金融的融资模式,主要为银行贷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和网络融资产品(如建设银行的“快贷”、“借贷通”)。网络融资主要有P2P贷款、众筹融资、电商小贷、BankToBusiness模式等。其中电商小贷在不涉及银行资金的情况下,又分为针对平台上商户或供应商的BusinessToBusiness模式和针对消费者的BusinessToCustomer模式。传统银行和互联网企业联手打造的网络融资模式有BankToBusiness模式(见表1,下页)。电商不引入传统银行,依据自身“资金池”(余额宝可以吸收部分存款)为平台内商家或消费者提供小额贷款,业内称为电商小贷,主要有针对消费者消费贷款的BusinessToCustomer和针对商家或供应商的BusinessToBusiness模式(见图一,下页)。京东和苏宁金融模式主要是针对供应商的供应链金融,阿里金融则是针对本平台上的商家。在这种模式下,电商控制商品流、资金流、信息流,以平台内各商家订单、交易数据、信用数据等为依据,进行信用分级,接受平台内符合条件商家的贷款申请。“资金池”的大小成为制约电商小贷发展的重要因素(苑宁思,2013)。与电商小贷BusinessToBusiness模式不同,BankToBusiness模式中引入银行,电商充当信用中介,提供平台内用户商品流、信用行为等大数据信息,银行控制资金流,银行作为主导方,对提出申请的借款人进行审核和发放贷款,审核依据有各电商平台的交易数据、信用数据、订单、库存等,同时银行内部的金融数据也作为主要凭证。这种模式通过引入银行获得充足的资金来源,但是对电商平台内的信用数据库建设有较高要求。
(二)不同金融融资模式基本原理的异同1.传统银行融资的基本原理传统融资机构尤其是银行主要通过现实中的大量网点揽储,以吸收民间存款获取大量资金,再按照严格流程进行贷款发放。其基本原理是:大量揽储网点+长期积累的真实存款+有效担保抵押物/信用。按照银行严格的贷款条件和流程,可以发现,银行主要服务的是大公司客户,中小企业和个人小额贷款则不在其服务范围内。银行利用互联网思维开发的网络融资产品,如建设银行的“快贷”业务,其主要是依据银行自身平台上的金融数据为客户自动匹配贷款额度,实现大数据和资金流的结合,其基本原理是:金融数据+资金流。银行在风险控制上,主要是设置详细的贷款条件,并对借款人的经济能力、投资项目、信用水平、偿还能力等有详细的审核,因此银行贷款一般手续繁杂,程序复杂,便利程度低。2.新型网络融资的基本原理一是中介平台+信息数据。由电商等互联网企业发起的P2P贷款、众筹融资和电商小贷等模式,其本质都是平台+信息数据,运用平台积累数据,并通过大数据筛选目标客户、作出信用评价和进行融资服务,区别之处在于平台的性质和用途不一样。P2P贷款、众筹融资为网络中介平台,而电商小贷则以电商建立的电子商务平台为主,为“平台+小贷”。P2P贷款、众筹融资等网络中介平台,会面临“事前的逆向选择风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在风险防控上,P2P贷款主要是借款人在平台上详细的项目信息,P2P平台再进行详细的项目审核,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一般都是属于个人小额贷款,P2P贷款属于无担保直接融资方式,风险防控主要是通过加强项目审核控制平台上的融资项目风险,同时建立借款人信用数据库。众筹融资对平台上的项目审核标准程度较高,但是一般都是大项目,众筹融资缺乏对项目融资成功后的企业运营、财务管理等监督管理,同时众筹融资还面临着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和政府监管政策风险。电商小贷模式主要是依据平台积累的大数据进行风险分析和防控。二是各电商平台+传统银行+信息数据。BankToBusiness的本质就是利用各电商平台的信息流、商品流进行授信和评估,银行提供贷款资金。经过长期积累,各电商平台一方面掌握着平台内商家的交易数据、订单、库存等商品流,并可以对平台内商家的销售记录进行监测,另一方面各电商平台也掌握着平台内商家的信用行为数据。各电商平台内商家中包括了大量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缺乏可抵押的资产,而银行又缺乏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在现实中难以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对中小企业信用、资产等进行评估,导致银行难以对中小企业进行征信,这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原因。各电商平台积累的大数据,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实现各电商平台信用数据、商品流同银行资金流对接,为中小企业融资打开了一条通道。在BankToBusiness模式中,电商平台必须具备较完善的信用数据库和信用评价体系,这也是最为关键的。现阶段,在我国信用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各电商平台建立的信用数据库较为独立分割,需要统一信用评价标准进行对接或衔接,提高不同平台信用数据库之间的开放性和兼容性。
二、“互联网+金融”助推实体经济发展的优势及其影响机理
由于我国金融体系是银行主导型的金融垄断,利率市场化还没完成,金融市场效率低下,存在资金配置错位,一方面社会储蓄远远大于投资,另一方面实体经济的巨大融资需求难以满足,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在网络经济时代,大众创业、小微企业或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成为实体经济的一个重要特色,传统金融服务的局限性已无法满足大众创业、小微企业或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这制约着实体经济的发展、转型和升级。“互联网+金融”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的大数据获取中小企业信用行为数据、交易行为数据,从而为中小企业进行信用等级区分,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或中小企业提供资金融通服务。
(一)“互联网+金融”助推实体经济发展的优势ChangkyuChoi、Dong-EunRhee&YonghyupOh等人认为,互联网融资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信息流动,缓解现实中信息不对称,以“信息流”带动“资金流”;另外,由于互联网没有地域限制,国家之间的跨境投资也得以快速发展。[11]“互联网+金融”依据信息流动促进资金融通双方交互关系,用大数据技术等发现和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和提供授信服务,这些都是传统金融无法做到的。1.网络化使服务高效、快捷在“互联网+金融”驱动下,传统金融机构力图金融互联网化,一方面加紧将业务办理互联网化,另一方面积极研发适合在线交易的互联网金融产品,金融互联网化下人们申请贷款,无须去传统金融机构窗口办理,整个流程网络化,在电脑上操作即可,这极大地提升了金融服务效率。互联网企业的P2P贷款、众筹融资和电商小贷等融资模式,为无法在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融资服务的个人或企业,提供了新的资金融通服务,而且融资流程简洁、便捷。另外,互联网拓宽了金融产品的销售渠道,促进了信息流动,使有融资需求的人可以有多种融资渠道进行选择,增进了市场竞争,促进了各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从而提供高效、快捷的金融服务。2.大数据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服务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方面是缺乏担保抵押资产,另一方面存在信息不对称使中小企业的信用行为信息无法传递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无法授信中小企业。企业信用等级是企业得以融资成功的一个重要凭证。而传统金融机构对企业信用记录进行审核并建立企业信用体系,在现实里因成本问题难以开展,特别是面对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依据企业在电商平台的订单、销售额、库存等信息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库,为中小企业提供授信服务,金融机构可以按照信用级别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可以很好地解决金融机构无法授信中小企业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3.利用大数据更好地发现和满足融资需求无论是电商平台积累的大数据,还是银行内部的金融数据,通过持续地数据挖掘,都会发现之前未曾满足的客户融资需求,根据客户需求量身打造金融产品或服务,满足客户在生产、销售等环节的资金需求。“互联网+”催生新的需求,同时也催生新的供给,“互联网+”使创新成为常态,也只有对产品或服务进行创新,才能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需求。在这种状况下,传统金融机构只有不断尝试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服务创新,才能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防止客户流失。总之,“互联网+金融”使之前未曾注意到的融资需求被发现并予以解决。例如,银行传统信贷业务往往是针对大公司,而忽略了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互联网+金融”催生银行开设新业务,间接促进了中小企业发展。4.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支撑下金融成本更具优势第一,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金融机构更容易了解客户个性化需求和实施精准营销,降低营销成本。第二,金融机构依据有效的数据信息快速筛选符合条件的客户,通过数据分析在线完成授信评价,并给以匹配的融资额度和进行审批,这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
(二)“互联网+金融”助推实体经济发展的机理“互联网+金融”助推实体经济发展的核心优势就是把银行的“资金流”、互联网平台的“信息流”、中小企业交易行为的“商品流”进行完美地对接,从而形成中小企业数据库,既解决了资金融通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又解决了中小企业征信问题。“互联网+金融”助推实体经济发展的机理见图二。个人创业或企业发展在不同发展阶段都面临不同的资金需求,可依据资金需求的额度、时间跨度等要求,选择适合的“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1.第三方平台促进资金融通双方交互关系利用互联网互联互通特性,通过打造第三方平台比如P2P、众筹(类似中介),提供信息聚合形成“信息流”,减少资金融通双方的信息不畅通问题,促进资金融通双方交互关系,提高资金融通成功率。资金融通双方在第三方平台信息,在第三方平台审核、监管和沟通下,提升资金融通双方匹配成功率。利用P2P、众筹等第三方平台进行融资,服务对象没有限制,服务范围更广。在第三方平台打造的信息共享机制下,资金融通双方互信关系得到加强,资金融通效率、总量都得到大幅度增加,解决了实体经济的部分融资需求,同时社会闲置资源也得以充分利用。2.电商平台和银行深度合作建立企业信用数据库进行融资电商等互联网企业积累了大量的中小企业数据,包括订单、销售额、库存等商品流信息以及信用数据、资金周转和需求等,综合这些信息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库,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电商平台负责建立和维护企业信用数据库,评估企业信用等级并进行授信,银行进行审核和提供贷款。银行创新渠道建立互联网平台,可以使企业融资实现网络在线化办理,节省时间成本。电商平台上的融资业务,主要服务对象为平台内的商家或相关联的原材料、研发、采购、制造、销售、购买、物流等产业链合作伙伴,通过打造供应链金融助推实体经济发展、转型或升级。虽然“互联网+金融”拥有众多优势,解决了传统金融模式业务繁杂、效率低下、资金融通双方信息不畅通、脱离个人或企业实际需求等问题,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P2P贷款平台频发自融、坏账、卷钱走人等恶性事件,凸显了P2P贷款面临的种种风险,制约着“互联网+金融”对实体经济发展的助推作用。这主要是因为“互联网+金融”缺乏健全的制度框架,各信用数据库没有统一标准且不能共享和衔接,面临欺诈风险、信用风险、信息安全风险等各种风险。
三、国外“互联网+金融”助推实体经济发展的经验及其启示
纵观全世界,最早的P2P贷款应该是英国的Zopa,成立于2005年3月;网络众筹融资最早是美国的kickstarter,2009年4月在美国纽约成立,可以看出,互联网融资出现时间并不长。可以肯定的是,“互联网+金融”并不是对传统金融业务的颠覆,其本质功能并未改变,重点是渠道的创新和信息化、网络化。美国现有金融体系依旧以传统金融体系为主,互联网金融为辅,两者相互融合、互为补充。因此,“互联网+金融”助推实体经济发展,不仅仅在于渠道和技术的升级,更为重要的是金融发展能否与实体经济发展相匹配、相适应。由于“互联网+金融”出现时间并不长,特别是P2P、众筹等互联网融资模式,世界各国亦处于初步摸索中,学术界的相关研究也较零散。从这些零散的实证研究中,大致可得出国外“互联网+金融”助推实体经济发展的经验和启示。
(一)国外“互联网+金融”助推实体经济发展的经验国外很多学者对金融与实体经济增长关系都进行了研究,认为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肯定存在积极联系,且具有强正相关关系,但是信贷增长对经济危机发生强度也具有关联影响。随着经济发展,网络经济等新经济形态不断涌现,现有金融体系也应在发展环境、监管体制、组织架构、金融市场等方面不断发展和完善,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态,满足其金融需求。在金融发展环境方面,欧美主要国家已完成利率市场化,金融发展环境为市场主导型,资金可以自由流动,社会资本利用效率高,对实体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助推作用。1967年,德国率先完成利率市场化,英国完成于1980年,美国完成于1986年,日本完成于1994年,而我国则刚刚开始。[12]现阶段,我国金融体系是银行主导型,资金流主要集中在银行,加之我国传统金融长期处于垄断地位,金融市场准入门槛高,存贷利差下的高利润,使传统金融机构金融服务较为落后且不能较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社会资金错置严重,一方面居民储蓄率高,另一方面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这种与市场自由化竞争相背离的“金融抑制”导致社会资本利用效率低下,从而抑制了实体经济发展。因此,继续稳定推进利率市场化是我国的不二选择,只有促进金融自由化,提高社会资本的有效配置,才能促进经济发展。由于互联网金融种类众多,业务混杂,且参与主体具有广泛性,欧美国家普遍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性质、功能、作用进行分类,分别加以监管。P2P由于没有担保抵押品,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容易发生自融、坏账、卷钱走人等信用违约风险,即使在信用体系已趋于完善和成熟的美国信用社会,也同样面临P2P信用违约风险。众筹融资对促进创业很有帮助,但容易造成非法集资,如果法律限制太多,又容易打击投资者的积极性。现阶段,美国、英国等国已把P2P贷款、众筹等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体系,实施多部门严格监管,并对法律法规进行了完善。美国把P2P和众筹定位为“证券”,进行证券化监管,主要通过注册制和强制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由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等进行多部门监管。美国2009年颁布的《金融监管改革:一个全新的基础———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重构》强调要保护消费者,即对所有投资者一律公平对待,保护借款人隐私。另外,美国也在积极探索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合作。美国于2012年通过了JOBS法案,即《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降低了投资门槛,使一些小投资者可以参与进来,只要拿出资金进行投资即可,不需要成为合格投资者。[13]英国将P2P、众筹列为信贷业务范畴,在2011年成立了P2P金融协会,进行行业自律监管,设立借款人保护最低标准要求,并于2014年通过全球首例P2P、众筹监管法律法规———《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由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对P2P、众筹等进行监管。德国、法国也将P2P、众筹列为信贷业务范畴,通过发放牌照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总的说来,国外在互联网金融出现时,就针对其性质、功能、作用进行了金融体制的调整和完善,呈现出多部门多维度监管模式。监管手段主要是注册登记或颁发牌照,同时强制信息披露。在传统银行对小额贷款发展不足的情况下,P2P、众筹以及电商小贷可成为崭新的替代渠道。在缺乏担保抵押物的情况下,信用信息就成为对借款人信用风险的主要判断依据,投资人一般利用P2P、众筹等平台上的历史交易行为来推断借款人的信用水平。这一切都说明,要使互联网金融发挥其最优水平,必须依据大数据,建立可靠的、开放性的信用数据库。
(二)国外“互联网+金融”助推实体经济发展的启示网络经济的到来,把信用的重要性提升到一个历史新水平。毫不夸张地说,网络经济的核心支撑,应该是信用经济。信用在商品交易、获取融资方面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SagarikaMishra&PareshKumarNarayan(2015)的研究表明,一个国家的国内信用水平对经济增长具有正向影响作用,当一个人或企业的信用水平高于平均水平时,对经济增长有积极作用。除OECD国家外,股票交易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不显著。美国金融体系依托完善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提供金融服务,信用支付是美国市场交易的主要支付手段。美国人信用观念根深蒂固,美国公民一出生就要申请社会安全号码,为一组九个数字,里面记录着个人的所有赋税资料、信用记录。美国人失信行为带来的后果极其严重,首先失信行为会向全社会公开,遭全社会的抵制;其次还会面临经济和劳动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还会受到法律制裁。在信用管理方面,在美国信用已作为一种商品,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信用服务市场,以市场为主导进行自由竞争,按照市场需求提供各种信息产品或服务。现阶段,美国拥有三大信用评级公司———标准普尔公司、穆迪投资服务公司、惠誉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为投资人提供科学专业的信用评级,这三家公司的评级平均值已成为世界通用标准,很大程度上影响全球信用评价。另外,美国在征信数据获得方面,已实现线上线下数据库同时建设和对接。最后,美国有健全的信用制度和法律法规。在完善的信用体系依托下,可以把信用风险降至最低,因此,美国金融机构完全可以向任何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个人提供信贷。法国、德国等,则由央行主导,强制各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客户的信用信息,形成开放的数据库。英国类似美国,由市场主导信用服务,按照市场需求建设数据库。而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不完整,且信用评级不专业[14],金融机构无法征信于中小企业,这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我国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也使一些P2P、众筹融资平台存在较高信用风险。
四、“互联网+金融”助推实体经济发展的策略
现阶段,P2P贷款、众筹融资、电商小贷等针对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人缺乏抵押物而难以获得银行融资的状况,特别为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人提供小额贷款等融资服务,推动了中小企业、大众创业的发展。
(一)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的制度框架SiongHookLaw等人的研究证明,金融只有在一个健全的制度框架内运行,才能对实体经济产生积极的助推作用,否则影响甚微。卷款逃跑、非法集资等互联网融资恶性事件,不仅会影响投资者信心,而且会对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一个较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的制度框架,必须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准入门槛,设定平台资质标准(颁发牌照或者制订标准进行注册制管理),筛选合规优质平台,淘汰掉一批不合规且存在巨大信用风险的平台;二是强制信息披露,建立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并监管信息披露合规性,以保障平台透明度;三是制定风控流程,金融服务的关键在于风险控制,P2P、众筹融资、电商小贷等要制订风险评审、防控措施等业务流程,对借款人资信评估、项目筛选进行严格把关,加强贷后管理、项目追踪管理;四是设定开放性和兼容性的风险数据库建立标准,以促进我国信用体系的完善和进行数据化风险控制;五是建立行业联盟,设定行业标准,促进行业自律;六是建立投资人保护规则,对所有投资人公平对待,并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七是保护借款人的隐私。如此,可把“互联网+金融”嵌入一个健全的制度框架内,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高效率、高水平的金融服务。[15]
(二)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评级体系金融助推实体经济发展的核心基础是信用,如果没有完善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体系,就会影响金融对实体经济的助推效果。P2P、众筹、电商小贷等互联网融资模式一般并没有担保抵押物,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信用就成为主要判断依据。依据欧美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和互联网金融发展经验,应该从如下方面着手:一是依据央行主导的传统金融格局,强制各银行和金融机构建立开放性和兼容性的客户信用数据库,形成商业信用主体系;二是发展信用服务市场,鼓励互联网企业提供信用信息和信用评级服务,形成多层次多维度信用体系;三是统一信用评价标准,促进各机构数据库的有效对接,多方合作共建企业征信系统;四是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体制,设立科学的信用评分标准及严格的失信惩戒机制;五是广泛开展信用教育,打造信用社会。
(三)促进银行与涉及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和平台的深度合作传统金融依托其强大的现实基础和完善的体系,在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下,依然处于主导地位,同互联网金融形成相互融合、互为补充的格局。中小企业缺乏有效抵押物,也没有较好的渠道获得银行的授信。而电商、P2P、众筹等互联网平台用户数量众多且粘性高,尤其是电商平台拥有数亿零售客户、几百万个企业以及大量的中小企业,依据各平台积累的客户交易数据,可以较好地对平台内客户进行信用评估和数据化风险控制。无论是P2P贷款,还是电商小贷,在提供融资服务的同时,都因“资金池”太小而无法满足中小企业、微型企业的巨大小额贷款需求。促进银行与涉及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和平台的深度合作,一方面使银行吸纳的资金可以流向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扩大其“资金池”,促进小额贷款业务的发展;另一方面使银行的客户信用数据同互联网企业积累的交易数据有效对接,完善信用评估体系,减少互联网金融融资风险。电商、P2P、众筹等平台依托数量众多且粘性高的客户群体,建立完善的客户信用数据库和信用评级体系,银行提供贷款资金,实现资金流、信息流、商品流的有效统一。银行在提供资金的同时,依据电商数据进行数据挖掘客户融资需求,对“三农”、中小企业、微信企业、个人创业以及创新项目等融资需求进行细分,有针对性地创新银行的金融业务,为“三农”、中小企业、微型企业等提供融资服务。银行还要特别发展“线上+线下”O2O渠道,随着线上支付、线上交易、线上业务处理的普遍化,“线上”金融服务要齐全,服务对象包含个人、中小企业、微型企业等。“线下”则以提升客户体验为主,如优化服务流程、加强智能自助服务等。
作者:何师元 单位: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