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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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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一直是我国上市公司令人普遍关注的问题,我国财政部颁布的《关联方交易与其交易的披露》企业会计准则,于199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目的是保证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加强税务和证券市场监管,促进与国际会计惯例协调。迄今为止该准则已经执行了七年,但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进行粉饰会计报表的事件时有发生,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并寻求有效的措施来加强规范。

一、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必然性

关联交易问题,即便在西方成熟的资本市场中也是常见的,在我国就更加普遍。具体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1、我国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大多数为国有大型企业,这些公司上市前,基本上是国有独资企业。绝大多数企业的上市动机并不是为了转换经营机制,而是为了募集资金,由此导致公司管理方面存在很多漏洞和问题,进而难以对关联交易进行有效的约束。同时,许多国有企业为了达到上市的条件,通过优化资产,把几个类似企业的优良资产全部转移到一个效益相对较好的企业,然后把这个企业的不良资产再进行剥离,“造”出一个达到标准的上市企业,即所谓的“包装上市”。虽然从形式上人、财、物分离,模拟后的财务报表也符合了上市条件,但事实上公司不可能独立完成供、产、销等经营活动,关联交易由此成为必然。

2、一些上市公司自身缺乏自主经营能力。我国上市公司的“壳资源”在大多数企业认识到它的融资功能时,成为了一种稀缺资源。在这种背景下,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为了保持住“壳资源”这种稀缺资源,往往采取非经济手段或财政补贴等形式,对上市公司予以扶持。因此,往往采用关联交易的手段。

3、有些上市公司由于经营业绩差,不但丧失了再融资的能力,还会因为连年亏损而面临退市的风险。上市公司的退市风险,既对公司的高管人员形成巨大压力,也对当地政府形成巨大压力。为了化解这种压力和风险,地方政府和上市公司往往采取公司并购、资产重组等方式扭转业绩不良的现状,这其中往往采用关联交易的手段来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二、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中存在的问题

关联交易就其本身性质来说是一种正当的商业交易行为,和所有的市场交易一样,关联交易也是一种经济交易。关联交易受到法律的保护,世界上各发达国家均规定允许进行关联交易。交易行为是买卖双方的一种自愿的市场行为(至少在形式上),不论交易主体之间是否具有关联关系,只要交易的主体具有法定资格,交易的标的符合法律的规定,交易过程符合法定的程序,属于合法有效的交易,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关联交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实质有效,主要看是不是符合以下条件:(1)关联方是否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2)交易的价格是否为市场价格或比照市场价格为基础制定的价格;(3)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交易的后果是否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方的利益。

上市公司之间进行合法有效的关联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的资源配置和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然而,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存在的特殊性,使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中产生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业务经营中的关联交易

(1)购销活动。我国上市公司大多通过“剥离”上市,在购销活动中,上市公司从母公司以较低的价格购进材料,母公司则以较高价格从上市公司购买产品,达到向上市公司转移利润的目的。而在会计信息披露上,有的上市公司只披露交易相关的数量,对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方法却不披露或不完全披露,从而欺骗投资者。

(2)租赁业务。上市公司向集团公司支付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等资产租赁费。由于租赁费缺少可比的市场价格进行参考,因而具有很大的弹性,为在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之间转移利润提供了可操作空间。

(3)资金占用。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企业之间不允许相互拆借资金,但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现象较为普遍,最为常见的是控股股东大量占用、拖欠上市公司资金,造成上市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资产质量下降,最终侵害少数股东和债权人在公司内应得的收益。

(4)信用担保。我国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现象相当普遍,有的甚至用银行借贷资金为另一方在银行担保借款。一般来说,上市公司的信用等级要高于非上市公司,比较容易获得信贷资金的支持,因此在集团公司的要求下,上市公司为集团公司进行贷款担保,形成或有负债,增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从而损害少数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2、资产重组中的关联交易

(1)买壳上市。由于上市公司的额度是稀缺的“壳资源”,所以想上市的公司都力图达到上市的条件,其中三年连续盈利是很大的障碍,一些上市公司在主营业务亏损的情况下,大量地使用关联交易使之符合上市的条件。由于我国上市条件规定的先天缺陷,并未对关联交易作任何限制性要求,因而使得满足上市标准的公司都得以上市。这就给上市公司心理上提供了依托,认为既然上市可以用关联交易来完成,上市后利用交易粉饰业绩也是正当的。再者,由于上市的第一步就没有把好关,让一些业绩并不是很好的公司进入证券市场,再想对其进行规范管理已经为时已晚。

(2)操作利润。上市公司往往借助资产和债务重组及其会计处理的特殊规定,利用某些非市场化的环境制定不完全符合市场运行规则的重组条款和交易价格,借以进行利润操纵。其主要方法有:1将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和等额债务剥离转让给母公司或母公司所属的其他子公司;2母公司向上市公司注入盈利能力较强的优质资产,提升上市公司的业绩;3与母公司进行大比例的资产置换(主要表现形式为非货币性交易),一般上市公司置换出的是盈利能力较差的不良资产或劣质资产,而置换进的是盈利能力较强的优质资产;4上市公司将一些闲置或不良资产高价出售给母公司,从而获得一笔丰厚的利润。

三、规范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政策建议

关联交易是客观存在且难以避免的,但是只要遵循一定的市场信息规则,合理规范关联交易,客观上可以防止关联交易对有关各方产生的不利影响,使关联交易朝着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正确方向健康发展。

1、加强上市资格审核。对于新改制拟发行上市的公司,首先应由该企业主管部门监督做好上市公司的改制工作,把真正体制优良的上市公司推向资本市场。其次,应由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司发行文件与上市公司中所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监督发行人建立起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2、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关联交易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大多数远离公司的中小股东不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他们的利益极易受到损害。目前,大量存在上市公司出于种种动机包装利润作假的行为,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任务就显得日益迫切。根据我国的关联交易准则,可按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不同而划分为“零星交易”“非重大交易”和“重大交易”三个披露级别。但是,这种划分标准却相当模糊,缺乏明确的定性和定量标准,并且所有关联交易均只需进行“事后披露”即可,如果因关联交易的发生而严重损害了股东的利益,那么即便证交所对上市公司做出诸如停牌之类的严厉惩罚,股东的损失也无法挽回。因此,对待不同级别的关联交易的披露不能采取一视同仁的做法。在这些问题上,香港联交所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它将关联交易分为“无须披露的交易”“事后披露的交易”和“事前获批的交易”三个级别,并分别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要求“重大关联交易”须事前经股东大会批准,与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不得就此问题行使表决权,待交易完成后再按“事后披露”的要求进行披露。

3、完善投票表决制度。我国上市公司的社会小股东持股十分分散,由于持股分散,小股东出席股东会要支出巨额的费用。为了维护广大小股东的利益,加强中小股东对大股东的非公平关联交易行为的制约,应当进一步推行并完善表决制度。可以考虑设立关联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在公司法律制度上规范控股股东必须对公司及其它股东尽诚实义务,在关联交易中不得为自身利益和集团利益而损害股份公司或少数股东利益,使得与某一重大决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其人在股东大会上无权就该交易内容行使表决权。从而在事先堵塞了持多数股份的控股股东在与上市公司有利害关系的交易中滥用表决权的可能性,达到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人的权益的目的,进而保证交易的客观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