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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对股权分置的声讨越来越多,诸如:股权分置是中小股东的劫难,股权分置阻碍了国资、国企改革,股权分置导致A股定价偏高,股权分置导致股价下滑等等。确实股权分置已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解决方案的设想
我们先给定一个小案例,例如:某公司发起人为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原共有总资产1.5亿元,按1.5元/股折股,折合1亿股,另向社会筹资1.5亿元,按1.5元每股发行,则公司成立后,股权结构如下:
股本
国有和集体总股本
(非流通股)
社会公众股
(流通股)
股本数(亿股)
每股净资产(元\股)
资本额(亿元)
股本数(亿股)
持股比例
资本额(亿元)
股本数(亿股)
持股比例
1.3
2.3
1.5
1
77%
1.5
0.3
23%
(一)股权分置改革的的理想化模式。要建立同股同权新规则,关键是如何使不同价的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折合为同价的流通股票。根据货币时间价值理论,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一是以历史成本折股,二是以现值折股。本模式用现值折股,将非流通股等价置换为流通股,实现同股同权的方案。由于非流通股不流通,所以我们很难确定,已经上市交易若干年的公司非流通股的现值。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价值比较,我们不知道非流通股的现值,并不等于非流通股的现值不存在。市场的问题,只能由市场来解决,确定现值的方法只有一个,那就是交易,假定我们通过拍卖,确定了本文案例中全部非流通股在某一时点上的拍卖价格是3元/股,此时流通股的交易价格是10元/股,则非流通股的总现值是30亿元,流通股的总现值是30亿元,然后统一按10元/股折股,非流通股顺利实现等价置换,股权结构回到了同股同权的规则之下。
(二)股权分置改革的的变通模式。上述理想化模式的约束条件是某一时点上非流通股的拍卖价格。因为,首先,我们不可能在某一时点上将某公司全部的非流通股按同一价格拍卖完毕;其次,如果将某公司非流通股的全部股份都拍卖完毕,国家和集体将失去对该公司的全部股权,市场也没有那么多资金来购买,所以,实际操作方案应采取一些变通的方式:用一天的时间代替某一时点,用一部分非流通股代替全体非流通股,用当天的加权平均价格代替同一时点上的价格。
(三)股权分置改革的实用模式。本模式用历史成本折股,将非流通股等价置换为流通股,实现同股同权。将出资额按相同价格重新折合各类股东的股份,然后进行全流通。将出资额按相同价格重新折合股份的公式为:
某类股东股数=总股份*(该类股东累计投资额—其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额)/(全部股东投资额-股东占用的上市资金额)
这里的某类股东是指流通股股东或非流通股东,累计投资额是指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到本办法执行为止股东投资额的总和,包括股东在首次发行、增发、配股中投入的资金总和。为了真实反映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投资额,在重新折合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时,必须从其累计投资额中减去其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额,所得结果才是该股东对上市公司的真实投资额。
重新折合各类投资主体的股份后,再按调整比例重新折合各个股东账户的股份数量,公式为:
调整比例=重新折合后的某类股东的股份数量/重新折合前的该类股东股份数量
重新折合后某股东所持股数=重新折合前该股东股数*调整比例
二、股权分置改革要消除的疑虑。
(一)改制的风险将由非流通股投资人承担的疑虑。以上三种模式中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共同承担着改制的风险,非流通股东应当补偿流通股东的想法是错误的,首先投资者投资企业是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既然所有投资者都以公平交易为原则,非流通股东作为投资人应当承担市场风险,流通股东作为投资人同样应当承担市场风险。因为风险和利益是并存的,高风险、高收益,这是经济学常识。
(二)一旦非流通股股东获得流通权,股价将狂跌的疑虑。首先,市场要求的是公平,流通股股东选择用脚投票的原因是市场有失公平,改制后所有投资人都获得了平等的投资人地位,这是市场的重大利好;其次,可用政策来稳定市场,一是除宣布除拍卖成交的折股,第二天可以上市流通外,其余的股票一年后才可上市流通,以降低市场压力,二是先选择某一上市公司作试点,成功后再推广。
(三)国有资产流失的疑虑。任何资产的价值都必须以现值衡量,由市场交易决定,国有资产到底值多少钱,也应当由市场说了算,改制采用公开拍卖确定现值的市场操作方法,一切责任都由市场承担,不存在流失责任问题,很显然公开市场拍卖,比协议转让、评估、账面价值确定的价格更具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