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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舞弊的概念
国内外一般认为那些恶意或故意违背公认会计原则,提供不实会计信息的行为称为舞弊(fraud)、财务报告舞弊(financialstatementsfraud)或财务舞弊(financialfraud)。在各国的独立审计准则中,“舞弊”一词除了包含资产舞弊(挪用、贪污)外,还包含有公司高级管理层一手操纵的财务报告舞弊。
如果将管理当局通过违背公认会计原则,故意编制和披露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从而欺骗财务报告使用者实现自身目的的犯罪行为与在公认会计原则所允许的会计政策选择范围内的盈余管理行为相提并论,在当前我国法制建设尚未健全,舞弊收益大于舞弊成本的情况下,其结果只会让财务报告舞弊者逃之夭夭,对潜在的财务报告舞弊者的警醒作用甚小,而变相地激励着诚实的信息提供者不断地倒向舞弊者之列,这种“劣币驱良币”的现象严重地影响了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极大地挫伤了广大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损害了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市场功能,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利用关联方交易进行舞弊
所谓关联方交易舞弊,就是指管理当局利用关联方交易掩饰亏损,虚构利润,并且未在报表及附注中按规定做恰当、充分的披露,由此生成的信息将会对报表使用者产生极大误导的一种舞弊方法。我国上市公司的很多关联方交易都以非公允的协议价格进行交易,定价的高低取决于公司的需要,使得利润可以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这样,关联方交易就成为一种十分重要和常见的报表欺诈方法。
通常,上市公司会采用以下几种关联交易来虚构利润。
1、利用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舞弊
在我国,许多上市公司还利用资金往来舞弊。尽管我国法律不允许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但仍有很多上市公司因募集到的资金没有好的投资项目,就拆借给母公司或其它不纳入合并报表的关联方,并按约定的高额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以此虚增利润。
2、利用关联方之间的费用分担进行舞弊
这种方式是指上市公司通过操纵与关联方之间应各自分摊的销售和管理费用,实现调节利润的目的。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是采用部分改组的方式上市的,所以它们与集团公司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中一项就是接受和提供服务。在上市公司和集团公司之间常常存在着关于费用支付和分摊的协议,这就成为上市公司每年增减费用、操纵利润的一个调节器。
(二)利用资产重组进行舞弊
资产重组有资产置换、并购、债务重组等形式,多发生在关联方之间。它又可分为两种主要的舞弊形式:
1、并购舞弊
并购舞弊是指通过操纵并购日期、交易内容和会计方法的选用,以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
并购的会计处理有购买法和权益联营法两种。在购买法下,只有购买日以后被购并公司实现的利润才能纳入收购公司本期利润中,而在权益联营法下,收购公司可以合并被购并公司的全年利润。由于权益联营法容易操纵利润,所以西方国家要么禁止使用权益联营法,要么对其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但目前我国还未出台有关并购的会计准则,相关法规也未对其做出详细规定,这就给了管理当局可乘之机。
2、债务重组舞弊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舞弊就是管理当局利用债务重组中产生的收益对利润进行调节的一种舞弊行为。
(三)利用不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舞弊
管理当局还常常通过选用不恰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等方法操纵利润。由于对同一交易或事项往往有多种可供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因此很多上市公司就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选择和变更进行财务舞弊。常用方法有:
1、选用不当的股权投资核算方法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已对长期投资的核算做了详细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满足一定条件时,如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采用权益法;反之,则采用成本法。但是很多公司却在这两种方法上做起了文章:当被投资公司盈利时,不该用权益法的投资也用权益法核算;当被投资公司亏损时,该用权益法的又改成成本法核算。
2、选用不当的收入、费用确认方法
有些上市公司在签署协议时提前确认收入、甚至伪造虚假发票确认收入或费用,同样也会采取推迟收入、费用确认时间来操纵利润。
3、利用往来帐进行舞弊
众所周知,“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是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中的“垃圾桶”和“利润调节器”,管理当局常常利用这两个报表项目操纵公司利润。一般地,“其他应收款”明细账中的内容经常涉及收不回的坏账、已经支付的费用或失败的投资,所以它是隐藏潜亏的“垃极桶”;而“其他应付款”则常常是隐藏各期收入和利润的“调节器”,当收入多的时候,先在这儿存放一下,以备不景气的年度使用。
三、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审查方法
上述这些独特的报表欺诈手段无疑增加了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难度,但是只要方法得当,还是有可能发现这些舞弊的。
(一)仔细寻找关联方及其交易
利用关联主交易调节利润是我国上市公司使用最普遍的一种舞弊手法,因此审计人员一定要在审查工作中认真细致地搜寻关联方及其交易,识破公司狡猾的舞弊现象。
我国的上市公司背后大多都有一个庞大的集团公司,而整个集团公司就像一个大家族,存在着难以理清的子公司、孙公司、兄弟公司的错综复杂关系。加之,有的公司为了达到一定目的,会通过各种办法安排和改变股权结构,致使一些关联交易从表面上看完全是两个独立法人之间的交易。另外,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披露终极所有者的规定,而注册会计师在审查关联方时,也很少会关心到公司的“爷爷”是谁,“曾爷爷”是谁,因此往往看不出公司安排的圈套。所有这一切都加大了注册会计师审查关联方及其交易的难度。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理顺整个上市公司的产权关系,遇到异常交易时多问几个为什么,仔细审阅公司的会议记录,有策略地向管理当局询问,更多地留意资产重组和关联交易形成的非正常收益,因为这些业务更多地带有粉饰报表和财务舞弊的可能。
(二)重视分析性复核程序的实践运用
当审计进入以风险为基础的审计阶段,分析性复核成了最主要的审计方法和和程序。从整体看,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往往更注重于加总合计,摘抄明细,太过于“埋头苦干”,从而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一套完善的分析性复核体系不仅包括对企业财务数据的会计分析、财务分析,还包括更高层次的行业分析和前景分析。如果注册会计师能恰当地运用这一程序,就可以把握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认定的总体合理性,从而事半功倍地发现舞弊。
分析性复核法是指审计人员通过分析被审计单位重要的比率或趋势,包括调查这些比率或趋势的异常变动及其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而获取初步审计线索的方法。在实施分析性复核时,审计人员可以使用简易比较法、比率分析法、结构分析和趋势分析等。
1、简易比较法
在简易比较法中,较典型的是对现金流量的分析。众所周知,权责发生制下会计净利润与现金净流量不一致是正常的,但当公司会计政策保持不变时,两者之间的关系通常是稳定的。所以,同期的营业利润和营业现金流量之间的关系发生任何变化时,都表明企业有财务舞弊发生的可能。如果公司的现金流量长期低于净利润,将意味着与已经确认为利润相对应的资产可能属于不能转化为现金流量的虚拟资产;若反差数额过大或反差时间过长,就说明有关利润可能存在挂账利润或虚拟利润现象。把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与每股收益相比,若前者为负数,而后者较高,这样的上市公司往往在造假。对现金流量的分析方法尤其对目前的现金舞弊成灾情形下是一重要的舞弊审计方法。
2、比率分析法
比率分析法中,较典型的是对毛利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的分析。
(1)销售利润率的分析
由于同行业中毛利率具有平均化的趋势。如果一家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毛利率与行业平均水平相差太大,就可能在造假。如果其毛利率大大高于行业数,则意味着其收入是虚假的。反之,收入可能被隐瞒。
(2)应收帐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的分析
对同一企业来说应收帐款周转率一般反映了连续两年应收帐款和销售收入之间是否保持相对的稳定。应收帐款周转率大幅下降,可能是因为公司为应付激烈的竞争而放宽了公司销售信用政策以扩大销售,也可能是公司通过虚增应收帐款增加收入(对于大于1的应收帐款周转率,计算式中分子的销售收入与分母的应收帐款余额同增一个数,应收帐款周转率会降低,因此会有这种可能即虚增收入的同时降低了企业的应收帐款周转率)。
又比如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的急剧下降,很可能是由于上市公司虚构收入和利润时,未等额增加收入和成本,进而导致应收款项的和存货的急剧增加所致。
再如公司将应收账款转到其他应收款上或预付账款上,推迟办理存货入库、存货挂账预付账款,从而通过减少应收帐款余额、少结转销售成本等办法提升了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使相关财务指标趋于正常,但这看似正常的背后却隐藏着不正常的财务舞弊的可能。
(三)关注期后事项
期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签发日,以及审计报告日至会计报表公布两个时间段内所有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上市公司往往利用“截止”概念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后调整损益,粉饰整容财务状况。例如,上市公司可以在第二年年初作一笔假的会计记录以表明实际收到了上年年末发生的应收账款,以达到掩盖上年末虚增收入的目的。同样,第二年年初大额的退货也揭示了可能在本年年末有夸大收入的行为。而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这些均属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很多公司却未按规定做出调整分录,从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
另外,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由外部审计人员进行审计,但中期报表通常仅是复核一下而已。如果上市公司没有在中期报表中做出恰当的会计估算,那么,迫于外部审计人员的压力,在年终不得不做出调整。所以,经常性的第四季度调整也不鲜见。而这恰恰给管理层提供了财务舞弊的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