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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又称法人治理结构,是通过一定的治理手段,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通过科学合理、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的自我约束机制和相互制衡机制,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和权利关系,促使其长期合作,最终实现各方合法权益的最大化。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是通过股东、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的机构设置,明确各机构的权责分配,形成三者之间有效的约束与权力制衡。
一、股权结构失衡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的特征主要是,一是未流通股占总股本的大部分;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由国企改制而成,尚未上市流通的国家股以及不能流通的法人股合计占到50%以上,国有股一直处于控股地位;二是法人股在上市公司中比重相当高,并有逐步上升并超过国有股的趋势。因此持有流通股的中小股东承担着由公司的经营业绩好坏引起股价波动的市场风险,股权结构不合理,非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所占比重太高,股权过分集中,是现阶段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最大弊端。据统计,截至2001年4月底,在全国1102家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中,由第一大股东控股50%以上的就占总数的79.2%,第一股东为国有股的占65%,第一股东为法人股的占31%,二者之和所占比例高达90%多。这充分表明国有股“一股独大”,企业的产权结构单一,大股东操纵公司的一切,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相互越权缺位。而个人股东由于力量较弱,对公司治理的影响甚微,只能靠买卖股票的差价来获取利益,但更多的是亏损。造成我国对经营者的监督约束机制无法落实到位,这种畸形的股权结构是造成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缺乏效率的重要原因。
二、产权主体缺位
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教授认为,国有企业中作为大股东的国有股缺乏所有权上的人格化代表,在产权安排上初始委托人不清,上市公司董事会流于形式。一方面,上市公司由于产权主体缺位,主要委托人和人身份混淆,国有控股股东对管理层直接任命,干预他们的工作,从而影响了公司的决策效果。另一方面,我国资本市场严重滞后,无法借助其对高级管理层产生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中总经理与董事长由一人兼任所造成的权力失控及低效经营现象屡屡发生,使得公司治理中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完全丧失效力,有关权利各方的权利没有明确界定,因而难以形成一个对经营者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就企业经营者而言,经营者掌握的权力愈大,难免会出现“穷庙富方丈”现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对政府而言,由于没有明确的产权约束,政府或政府官员可能会向企业索贿或要求提供个人服务。
三、董事会机构职责不清
其一,董事长与总经理的职位合二为一,经营层的权力失去了有效的制衡监督;其二,经营管理层占据董事会的大多数席位,形成内部董事占优势的格局;其三,结构单一,董事责任不明确,管理效率不高。过度地强调监督作用而忽略决策作用;最后,董事会经营管理能力较低,突出表现为董事会投资决策权限小,决策授权不明确,很多公司未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说明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和范围,未对董事会决策的效果进行评价等。一些公司的董事会具有较大的投资决策权限,明确了决策授权,效果照样没有提高,这些措施很可能流于形式,并未真正落到实处。董事长仍然包揽一切,董事会未能有效地参与决策。可以说,我国的许多上市公司并未能从整体上建立起有效的董事会治理机制。
四、独立董事数额较少,而且作用难于发挥
独立董事是针对一元制的治理结构而产生的,它主要目的是防止重叠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独权大揽,损害小股东的利益;与董事会其他成员相比,独立董事能够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对公司经营者形成制衡作用,对其经营中的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但据调查显示,有20.4%的上市公司,其董事会成员全部是内部董事;78.2%的上市公司,内部董事占全部董事的比例超过50%。就平均数来看,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只有3%,与美国的68%和英国的33%相比,形成明显的反差。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不但比例很小,仅有的独立董事也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不少被公司聘来充当一种装饰,其目的是利用其声誉和威望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求得轰动效应,实际上很少让他们这些非执行董事参与重大决策,即便参与也不注重吸收其合理化建议。据《中国企业家》杂志对独立董事的问卷调查显示:66.7%的独立董事认为控股股东将是正常工作的主要障碍。为使独立董事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要使独立董事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必须切实解决好独立董事的薪酬、比例、来源和任职资格、工作时间、职责与约束等问题,保证独立董事充分的“独立性”,避免独立董事成为“花瓶董事”。
五、监事会形同虚设
首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里的监事会与董事会同属于股东大会之下的两个执行机构,监事会具有与董事会平行的地位。但由于董事会具有决策权利,董事长是公司的法人代表,监事会仅有部分监督权,而无控制权和决策权,这就使得监事会实际上成为董事会之下的一个机构;其次,由于我国《公司法》等法规在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方面以股东价值为导向,忽视了监事会的作用,使监事会成为董事会控制下的议事机构,在行政关系上受制于董事会或兼任公司管理层的董事,而且监事会无权任免董事会经理班子的成员,无权参与和否决董事会与经理班子的决策,导致即使董事会有违法违规行为,监事也不敢监督,监督作用难以发挥;再次,由于监事会在知识、经验和能力方面的缺陷,无法起到监督公司业务状况的作用,使得监事会成为一个摆设。即使设立外部监事,如聘请教授、社会知名人士等兼任外部监事的,实际上更多的也只是充当顾问,他们在监督董事会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约束经常显得力不从心,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中违法违规现象屡见不鲜,监事会监督不力,责任不可推卸。
六、缺乏健全的人力资本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主要的是为了在减少成本的同时使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勤勉工作,实际公司利益最大化,这样最终受益的是全体股东以及利益相关者。尽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的各个利益群体在公司价值最大化方面存在一致性,但是涉及到利益分配方面则存在相当的差距。
从经理人员的角度看,对于经理人员的激励表现出两种倾向:一种是继续由国家掌握国有企业经理的工资总额和等级标准,这种薪酬制度不能恰当地估计和确认经理人员的贡献,容易引发优秀企业家流失现象。另一种则是在年薪制、经理人员持股制的试验中,经营者自定高额薪酬,经理人员实行自我激励。在企业产权缺位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把国有资产无偿量化给个人等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在建立激励机制方面,我国上市公司做了不少有益的尝试,如根据经营绩效安排管理层的薪酬,实行了年薪制、股票期权制以及虚拟股票、延期支付等。但总体来看,实行激励机制的水平参差不齐,有效地实行激励机制的上市公司数目较少,而且由于国有企业原有的一些僵化的体制规定,某些激励机制如股票期权等难以实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