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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企研发支出与税收优惠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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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企研发支出与税收优惠

[摘要]文章以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企业研发支出税收优惠政策的解读为引言,对煤炭企业尤其是上市煤企研发支出的普遍现状与问题根源进行深入剖析,并结合上市煤企现状探讨了如何适当采取相关措施以降低企业税负,享受税收优惠。

[关键词]煤炭企业;研发支出;税收优惠

1内部研发无形资产的税收优惠政策

准则讲解规定,内部研发无形资产应当根据研究阶段或开发阶段不同情况,分别计入当期损益或将符合资本化条件以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税法中规定企业为研制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发展新工艺等发生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按照其成本的150%计算摊销。

2上市煤企研发支出的普遍现状与问题根源

2.1企业外部客观因素

(1)前期煤炭市场大环境的影响。2012年年底至2016年上半年,煤炭价格持续低走,中国煤炭行业连续3~4年时间持续疲软。这一期间恰逢央行信贷政策以及商业银行对去产能煤炭企业信用评级严控的影响,加之市场疲软导致回款不畅,营运资金不能充分补进,煤企的经营性现金流接受着严峻的考验。反观煤炭企业的研发支出,成本通常较高,从研究、开发直至联合试车到投入使用,期间较长,并且存在研发失败或借鉴失败的不确定性,这使得在市场大环境下大多数煤企当年的资金计划中并未涉及研发支出。即使2016年年底甚至2017年上半年价格持续回暖,大多数煤企的资产负债率仍然高居不下,这可以理解为大多数煤企正缓慢通过市场见好时稳健的经营性现金流偿还筹资支出。因此,前期市场低迷的影响是深远的。

(2)税务机关加大税收优惠审核力度。对于一些能源型城市或地区,煤炭电力等基础产业是当地税收的主要来源。当地各级税收机关为保证任务完成,不断加强审核监管力度,严格把控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备案工作。

(3)会计与税法本身的差异所在。尽管企业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提出定义式的概念,并且向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但提出的概念比较宽泛,并无实质性的范围限制。企业财务人员以及事务所审计,对研发支出范围的确定,一定程度地依赖职业判断。税法中规定研发支出税前加计扣除的项目,仅限于《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以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开发活动的范畴。例如参照上述解释,煤炭企业的资源勘查、高效开采与综合利用技术,资源绿色开采技术,绿色矿山设计与施工技术,矿山安全生产技术如煤矿事故防控技术、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技术、非煤矿山事故防控技术等,在税法中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会计与税法本身的差异,导致很多会计上计入研发支出的项目,税法上并不属于加计扣除的范畴。根据四大所历年来对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的总结,事务所审计出企业财务人员理解范畴上的常见误区主要有: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管理费用,如专家咨询费、差旅费、办公费、培训费及会议费等;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不能合理区分是否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资产占用费、试验检验费等。

2.2企业内部主观因素

(1)企业内部部门之间协调、沟通及工作跟进不足。煤炭企业中,与财务管理部沟通较为密切的部门主要有经营管理部、各利润中心及各成本中心。煤炭企业的技术创新研发,一般由该企业的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或专门的自动化公司完成,这些部门往往与财务部门缺乏沟通,大多是在最终既定事实,例如在研发成功与否已经确定的情况下才将费用及资金支出报财务部门。研发支出从研究阶段到开发阶段最终形成无形资产,应当根据不同阶段分别费用化或满足一定条件资本化。但上述普遍现象的存在导致很多费用不能合理区分研究阶段还是开发阶段形成,因此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以及研发活动的特点。因而可能存在某些实质上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项目,形式上不符合税务机关的认为条件。

(2)费用无法准确划分。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或自动化公司在实施某项研发活动的同时参与着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因而所在部门发生的费用可能无法准确区分是为研发活动还是为日常经营活动。此外,准则讲解对内部研发无形资产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不是十分清晰,标准不是十分明确。在阶段划分这一问题上,企业财务人员以及事务所审计一定程度地依赖职业判断。内部研发无形资产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因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及研发项目具体特点的影响存在较大差异。然而,费用化与资本化的划分结果又将直接影响企业的会计处理与经营成果,因此,研发过程阶段划分的不合理,将加大事务所的年报审计风险。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在研发项目立项之后随即介入,跟进从研究阶段至投入使用的整个会计期间,根据进度合理计量费用以及资本化金额。事务所年报审计在承接项目进行初步业务活动之日起,即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熟悉研发项目的实施概况、进展及各流程节点,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参照准则讲解对两个阶段划分的做出合理判断。因具体行业特点及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过于专业、导致无法合理区分费用化与资本化阶段时,应当适当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

3探讨适当措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1认真解读最新税法规定及国家出台政策

2016年上市煤企在国资委去产能、处置“僵尸”企业的政策指导下,对无法实现经济效益、产能不足的固定资产大额减值的生产矿井实施闭坑。对于闭坑后的矿井,企业可利用现有资源,如塌陷区、矿区土地等,进行开发利用,发展种植养殖业,培育新市场。对房屋、设备等闲置资产实施对外租赁,增加效益增长点。再例如重点做好电厂粉煤灰综合利用、煤干馏等新研发项目,助力公司转型发展。此外,例如煤炭企业救护中心研发的煤矿事故防控及应急救援技术,也可积极向税务机关备案,也属于税法中研发活动的范畴。

3.2加强企业与税务机关沟通协调

企业关注自身经营成果,税务机关关注企业当期入库税款并及时掌握预期信息。关注点不同导致双发事务执行过程存在差异。因此企业财务人员需要积极与税务机关特别是基层税务机关加强沟通,争取某些层面的理解与政策的支持。

3.3企业内部充分沟通协作,财务人员积极跟进

研发项目立项之后,上市煤企必要时可以抽调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专设研发机构。财务部门需在研究阶段随即介入,对当前项目对照加计扣除条件及国家的相关政策,使其符合相关规定并满足税法中研发活动的范畴。财务人员需持续跟进从研究、开发直至联合试车到投入使用的整个会计期间,根据进度均衡发生费用以及资本化,以符合财务报表编制基础的要求。待项目完成,所有涉及部门均需收集整理资料,最终由财务人员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4结论

上市煤企通过技术的创新研发,一是企业深化改革、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二是能够在国家政策法规支持下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负,避免企业营运资金的流失。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14)[EB/OL].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EB/OL].

[3]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7)[EB/OL].

作者:范伟 单位: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