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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税收浅探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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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税收浅探

摘要:

本文对比国内外合伙企业税制,简析了合伙企业税收制度,从法理上来分析业内对合伙企业税收政策的三大困惑,并对我国合伙企业税制改革提出建议,对于促进我国合伙企业税制改革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

合伙企业;私募股权;税收;困惑;建议

一、各国有限合伙制企业税收制度比较

目前合伙企业税制模式有三种:

(1)非实体模式:不将合伙作为纳税主体,见于合伙还未演进为独立实体国家;

(2)实体模式:将合伙作为纳税主体看待,见于合伙已经演进为独立实体国家;

(3)准实体模式:在实体与非实体之间。合伙不被作为纳税主体,但需将合伙企业作为收入和成本核算主体,所核算出的净收益在合伙人环节纳税。由于税收体制的不同,不同国家采用不同的合伙企业税制模式:

(一)法德等成文法系国家实行的是实体模式

成文法系国家财税部门可根据成文的合伙企业法,用来考量其税负。经过不断修订完善合伙企业法,合伙也同样拥有了独立工商实体或法人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把合伙企业作为纳税主体。

(二)英美等非成文法系国家实行的是非实体模式

非成文法系国家的市场主体,可以不局限于法律自主签订各类契约,在运作过程中,合伙可以借鉴公司的相关机制,但在制定税则的时候,财税部门却没有严格的成文法作支撑,这就很难确认合伙企业应不应该作为纳税主体,从而导致部分企业以“合伙”的名义逃避税负。1916年,美国制定了《统一有限合伙法》,初衷是创立一种只能在当地经营的简单融资安排,并且可参与人数少;然而,合伙企业借鉴公司的资合机制,变得越来越像公司,仍然被作为非纳税主体,从而逃避税负。

(三)我国采用的是准实体模式

2008年1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签发《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结合与此通知相关的其他政策,可以看出,159号文在贯彻好《合伙企业法》“先分后税”精神同时,又从四个方面设计了防避税措施:

(1)为防合伙企业避税,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需作为应纳税所得核算主体,且合伙企业的“所得”无论是分配,还是留成,都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范畴。”可见,我国是按照准实体模式,对合伙型企业征税,并不是非实体模式。

(2)为防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合伙企业避税,第五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计算机构合伙人所得税时,合伙企业的亏损不得抵减其盈利(尽管合伙企业有收益时,机构合伙人应为收益缴税)。”

(3)为防通过关联合伙人避税,第四条规定:“不得约定将收益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4)为防收益分到合伙人后,合伙人通过账面亏损冲税基方式避税,第四条规定:“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自然人合伙人的税率,应该参照2000年《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因此,不管作为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缴纳个税都需要参照个体户“工商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也就是说,当毎年所得扣除4.2万元后的余额超过10万元时,税率为35%。

二、合伙企业税负分析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结构上来分析

私募基金的税收制度,包括如下三个层面:基金、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

(一)基金层面税收

根据合伙企业收入适用“先分后税”这一原则,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基金层面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应当分别由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二)合伙人层面税收

合伙人层面的税收主要涉及所得税,即从目标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所得以及在退出项目时转让目标企业股权所得,依据合伙人是法人或个人不同,缴交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三)基金管理人层面税收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中,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基金管理人的收入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基金管理费;二是投资收益;三是对额外收益按约定比例享受的业绩提成。同时,普通合伙人的性质为法人、自然人及有限合伙人三种情况时,其需缴纳的税种和适用的计税方式不同:在法人作为基金管理人时,应当就其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提成适用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管理费还应缴纳6%增值税。对于业绩提成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存在不同的观点,认为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将业绩提成视为普通合伙人提供劳务所得,而反对观点将业绩提成视作项目投资收益故无需缴纳增值税,这一问题在各地区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并没有统一。在自然人作为基金管理人时,应当就其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提成参照个体户的“工商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税,同时对于管理费还应当缴纳6%增值税。业绩提成依据各地区要求不同可能需计提6%增值税。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管理人时,在税法上合伙企业被视为透明体,故相应的税收应当由合伙企业合伙人根据其是法人或自然人分别依法缴纳。

三、业内对合伙企业税收政策的三大困惑分析

由于没有出台统一的法规对合伙企业税制进行规定,业内对合伙企业税收政策存在较多误解,以下就业内对合伙企业税收政策常见的困惑进行分析:

(一)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投资人”交税,为何要适用5%-35%的超额累计税率

我国税法有明确规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的自然人合伙人所取得的收益,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但业内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普遍按20%缴交资本利得税,主要是在针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税收这块,很多地方滥用优惠政策,为了吸引股权投资基金,地方政府陆续出台各类越权减免税政策。导致合伙企业所得税制不同地方差异巨大,严重影响了税制的公平性和权威性,使合伙企业所得税制变得不稳定、难预测,危害了合伙企业的发展。在税制完善国家:“投资性收益”两种纳税模式:

(1)将各类“投资性收益”均作为个人的普遍所得,纳入综合纳税范围,适用较高的超额累进税率。

(2)将“投资性收益”中的“资本利得”独立出来,考虑其属于食利阶层的所得,课以较高税负。少数国家从鼓励长期投资考虑,对长期投资的“资本利得”给予一及其制度机制等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

(二)强化内部监督管理

制造业企业想在内部建立一个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就必须强化内部的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框架,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能。在很多制造业企业的组织结构中,内部监管部门划分为监事会直接管辖,协助监事会进行审计监督等工作,但是在笔者认为如若将监管部门划分到董事会直接领导,一方面董事会是企业管理的权力部门,而监事会虽亦为上层领导部门,但权力却不及董事会,将内部监管部门转到董事会下属不仅可以方便内部监督管理工作的进行,还可以向企业员工表达管理层强化内控的意识;另一方面董事会领导内部监管部门也可达到跨越监事会和经理人直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目的。另外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要在内部监督管理专业素养竞争方面入手,以审计部门工作为例,企业可以通过奖惩并施的方式引导审计工作相关人员不断地提升自身职业素质,避免因缺乏业务知识或对准则制度误解而影响审计结论,以此保障内部审计工作队伍在专业领域内的绝对话语权,进一步保障制造业企业内部控制质量。

四、结束语

内部控制在当前环境下对制造业企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但是在当前工作中却出现诸多的问题,内部控制在工作中受到了极大的制约,严重影响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不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部署。所以依笔者之见,必须要在根本上改变内部控制原本存在的管理方式,通过制度化建设与理论化宣传等多方面举措共进的方式深化完善内部控制模式,特别是在财务相关岗位的内部控制建设工作中更应投入高资本,以此满足制造业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管理需求,确保企业稳定高速发展。

参考文献:

[1]俞小康.浅析制造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5,(06)

[2]郑大芳.探析制造业内部控制体系构建与实施方法[J].财会学习,2016,(07)

[3]杨瑛娟.制造业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影响研究[J].西部财会,2015,(03)

作者:郑喆 单位: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