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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几年,我国对依法行政非常重视,在税收领域的体现则是税法收治的推行。税收问题涉及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各个方面,税收关系在国家和国民关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但由于我国在税收法治过程中问题比较突出,这也导致了公共利、国家权益以及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关系出现了严重的失衡,这也给社会主义税收法制化造成了一定的制约。笔者主要分析了税收和法治的概念和关系,探究了税法收治重要性,并就当前的困境探讨我国的税收法治建设。
关键词:
税收;法治;税收法治建设
一、税收与法治的概念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渗透到经济、法律、政治各个领域,对它的定义不能简单概括。经济学主要从税收作用角度定义,税收首先是每一个个人的需要,人的欲望无限性与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是经济学始终需要处理的最大问题,因此就需要建立起一种公共资源———公共物品。法学主要从税的法定性与税收主体间权力义务关系角度定义,税收是为了满足公共需求,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对具备税收构成要件的人所实施的强制的、不直接偿还性的、并以金钱支付为手段的征收行为。有关税收的理论有公需说、交换说、经济调节说等,较普遍适用并综合主导的观点是,在各个理论的基础上取其精髓,从宪政的高度出发来阐释税收的内涵,将宪法和公共财政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税收法已经慢慢的成为了现代税法学的主流。
(二)法治的概念
法治作为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理念、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时代不同,人们给其的内涵和意义也存在较大的差别。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意义主要包含了两重,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结合当代学者对法治的内涵的阐释,现代法治是体现着人们对法所持有的基于理性和合理的基本价值观念的整体概念,是一个合乎法治要求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共同构成的整体,是法治内部各元素及其整体与社会协调统一的整体,是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形成制度规范并公正有效地执行这些规范的行为的总和。
(三)税收法治的概述
对“税收”、“法治”含义的理解有助于对“税收法治”含义的解读。税收法治并非两者的简单叠加,尽量最大化的满足每一个人的需求是税收的主要目的,税收能够最大化的利用相关的资源,既是经济与人性的共同要求,法治不但是一种重要的治国工具,还是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一种最基本的信仰。若是不法制化税收,一方面会存在着“搭便车”的情形,若所有的人都想“搭便车”,便没有人愿意为公共物品提供资金;另一方面也会存在寻租、利益剥削的现象,无法体现民主,纳税人的权利得不到尊重。税收法治是指由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决定的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所确立的税收法律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秩序和状态的总和,其实质要件是,税法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是公平正义之法,即必须是良法之治,必须遵循税收法定原则,纳税主体依法纳税,政府依法征税、依法用税。税收法治具有特定的实体价值和形式价值,是两者的有机统一体,正如刘剑文教授对税收法治阐释了两个观点:公平正义和依法征税,前者被其定为税收法治的实质要件,是纳税人权利保障的前提,后者为税收法治的形式要件,是征税权不被滥用的程序保障前提。
二、税收与法治的关系
无论是西方社会阶层对税收的不满而推动出《自由大宪章》、《权利法案》的产生,还是中国历史上一次次因税收盘剥过重而引起的农民暴动,都体现着类似的历史发展规律,即税收推动了法治的产生和发展。而在这个过程中,法治更需要将税收纳入法治的框架。我国刘剑文教授认为:“和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法治发展的进程相类似,税收法治同样可以成为我国构建法治社会的关键环节,成为构建法治社会的突破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私人产品不同,而社会具有明显的非排他性以及非竞争性,这也导致了其无法利用市场交易来获得那些公共产品。政府和国家需要扮演公共职能履行的重要角色,这也让其在给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方面有很明显的优越性。所以,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公共产品的经济来源就是主要由税收形成的财政。所以税收必然存在,而税收本身直接“侵犯”着私有财产,若不将税收纳入法治的框架下,限制国家行政权力,保障纳税人权利,则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国家的发展。
三、目前我国税收法治的困境
(一)税收主体问题
一方面,纳税人意识淡薄。古代中国统治者对劳动人民横征暴敛,乱收苛捐杂税,人民缴纳的税收往往数倍于国家制定的征收标准。在这种环境下税收在人民的心目中更多地被认为是不应当的,加之人情大于法治的思想源远流长,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根深蒂固,个人纳税意识比较淡薄。实践中偷逃骗税现象难以遏制,甚至存在纳税人与征税机关发生强烈冲突事件的情形。另一方面,征税主体意识淡薄。我国古代长期以来都实行人治,在税收上人治思想也比较明显,比如“重权力轻权利”、“重管理轻服务”、强调税收收入任务,忽视依法计征等。由于多年来形成的根据计划征收税款的习惯,税法成为了税务机关进行收入规模调控的主要工具,并且税务机关给纳税人服务的意识严重欠缺,没有确立正确的法治观念。
(二)税收立法体制问题
首先,税收立法形式违背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和其常委会,仅仅针对税收进行了四部法律的制定,其他的都是国务院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这种立法体制本身便是行政主导的,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税收法治的要求,削弱了国家权力机关在税收立法过程中主导方面的作用,给税法严肃性、稳定性以及权威性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其次,税收立法权分配不合理。所有税种的立法权和大多数管理权都集中在中央,这样的局面,对于地区经济灵活发展非常不利,甚至会导致有些地方为了满足自己财政方面的需要而进行各种收费形式的建立,和中央争夺税源。而这些方式的出台方式往往是地方的法规形式,本身的效力差、层次比较低,这也给税法的权威性以及统一性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违背了税收法律主义原则。
(三)税收执法司法问题
执法上,就我国税收实践而言,往往存在一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比如重税收任务,轻执法程序;税外收费普遍,收费规模的不断膨胀侵蚀政府规范性财政收入的主渠道即税收的基础,导致税收流失的发生等等。司法中,税收强制执行与保全力度不够,难度大,比如扣押容易处理难;司法保障体系建设难,比如人员能力、机构建设等。
四、税收法治的建设
(一)加大宣传力度,建立税收信用体系
推动税收法治建设,需要重视税法宣传,采取可行有效、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增强不同纳税人群的税收认同感,使人们了解纳税的重要性。同时建立完善合理的奖励惩戒制度,使得纳税遵从度提高,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减少,在法律环境和社会氛围上建立起纳税信用体系。
(二)完善税收立法,体现民意
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税收基本法,授权式的立法形式使得在各行政部门自己订立自己执行的情况下,易出现税收的滥用、误用,缺乏权威性。因此需要增强立法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尽早制定税收基本法,尊重民意,公开透明,加强税收民主化,并且在大的法律环境下进行税法的检查审核,修改各法律法规间关于税法的矛盾,使得税法内外统一,提高我国税收法律的级次和效力。
(三)加强税收执法司法的力度和规范
法国思想家卢梭认为:“法律是一种公意的行为,法律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政府必须根据公认的、限制行政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和原则办事;对政府行为是否合法的争议应当由完全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法官裁决;法律必须平等地对待政府和公民,政府不应当在普通法律上享有不必要的例外特权和豁免权。”税收执法中会出现各种困难,征税主体本身的执法问题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权力不被限制便会造成侵害。因此,在税收执法司法过程中,需要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树立依法行政、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完善执法中分工合作,职权划分,增强税收执法技术;强调权力制衡,完善司法机构与体系建设,在条件具备下设想建立税务法庭;公正司法,使征纳过程中的税收纠纷得到公正解决;提高税收信息化,增强监督,实现税收信息与社会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共享。
五、总结
西方有句谚语说:“人生中只有两件事不可避免,那就是死亡和纳税。”无论是采用哪种方式来进行税收,最终结论都是,国家在满足其开销的同时,剥夺了我们的一部分私有财产。但是税收迄今为止仍然存在,并且还会长期或永远存在。因此推动税收法治建设尤为重要。在我国税收法治的建设道路上,需要重视法治观念的推动作用,不断的加快民主化进程,完善法律制度,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不断的加快我国法制化的进程,这样才能够确保政府的税收能够真正的做到取之有道和用之有道,税收法治才能够真正的实现。
参考文献:
[1]王文茹.关于税收法治的探讨[D].厦门大学,2001.10.
[2]张振岩.论我国税收法治化建设[D].吉林大学,2010.9.
[3]肖宁.我国税收法治化的理论与实践研究[D].吉林大学,2005.4.
[4]刘剑文.税收法治:构建法治社会的突破口[J].法学杂志,2003(3).
[5]谭志哲.当代中国税法理念转型研究———从“依法治税”到税收法治[D].西南政法大学,2012.3.
作者:黄蓉 单位:安徽大学(磬苑校区)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