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电力科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范文

电力科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范文

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电力科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电力科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摘要:

电力科技企业产业化需要持续密集的资金投入,合理运用适应本行业经营特点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支持电力科技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本文从电力科技企业产业化税收管理的工作实践出发,结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对当前电力科技企业产业化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并对运用现状作出分析,提出了规范业务流程、加强专业分工的管理思路。

关键词:

电力行业;科技企业;产业化;税收优惠

电力行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属于公共基础设施行业,需要国家的大力扶持,通过持续密集的资金投入和制订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本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近年来,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经济发展形势的需求,相应出台了不少税收优惠政策,电力科技企业如何积极争取税收优惠支持,围绕现行法律法规,统筹安排适应电力科技企业经营发展特点的税收筹划,对促进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撑服务于电力科技进步和电力工业发展,具有广泛而深刻的意义。目前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电力行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主力军,电力科技企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高度集中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方面,具体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1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1减税、免税相关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后文简称《税法》)第28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法》第27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条例》第90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电力科技企业按行业内经营范围的具体分工,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转让技术基本集中在新能源及节能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高技术服务等领域。其中,侧重于电力装备制造业的科技企业适用最广泛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率,这一政策可带给资金链紧张的制造型科技企业更多现金流。

1.2加计扣除的相关优惠政策根据《条例》:企业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所产生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所产生的费用,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依据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如果已经形成了无形资产,则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根据《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文,后文简称70号文),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政府规定的范围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电力行业企业属于典型的技术密集和资金密集型企业,研发投入是衡量电力科技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研发支出则为其每年成本管理的重点。因此,加计扣除政策是适用电力科技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依据。

1.3对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政策《税法》第34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安全生产是电力行业发展的重要基石,作为保障电力安全生产、电网安全运行的技术支撑单位,电力科技企业每年都会确保在安全专用设备上的投入;而作为清洁能源的提供者和维护者,电力企业对相关科研技术的需求也非常迫切,这也对电力科技企业在这两方面的设备投入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因此,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政策有利于电力科技企业降低相关设备成本。

1.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为提高企业加大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及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制造业的转型升级,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2条,明确了加速折旧的行业范围、设备范围、加速折旧方式、新旧政策衔接以及后续管理问题: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该《通知》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可以选择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方法一经选定,一般情况下不能更改。电力科技企业尤其是从事电力一次设备(如杆塔、特变电设备等)研发和技术服务的企业,是典型的重资产企业,固定资产在资产总额中所占比例往往超过70%,且单项资产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设备众多,因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的应用对电力科技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1.5不征税收入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2011]70号文)第1条: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电力科技企业在服务于电力生产的同时,往往也承担着所在细分学科领域的科学研究、标准制订、计量检定、能效测评等社会责任,各级地方政府都会给予其一定的财政支持,并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并对该资金的收支进行单独核算,即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2在增值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1)《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3,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在“营改增”之后,该政策对电力科技企业尤其是从事电力技术研究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企业来说,是可用以降低税负的重要政策依据。(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1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电力行业内从事相关自动化控制、调度、过电压计算、电量计量等方面软件产品开发的科技企业众多,实际增值税负符合该政策条件的,可充分利用该优惠政策降低税负。

3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笔者以湖北省某电力科技企业为例,就电力科技产业实际遇到的相关税收政策的运用及问题进行阐述。该企业注册在湖北省武汉市,注册类型是非法人分支机构(其总公司在北京市),财务独立核算,主要经营范围是电力系统及工业自动化、电子产品、通信系统、计算机应用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及开发产品的销售。

3.1企业所得税方面政策的运用按照《税法》第28条,该电力科技企业的总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也享受15%的优惠政策。根据《条例》规定,该企业属经营型的研究机构,日常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由总机构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在“不征税收入”等专项经费的核算及税收管理方面,按照《条例》第28条,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其收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达的质监专项经费为例,相关文件为国质检财[2013]386号,收到的专项经费暂挂预收款项,按专项经费进行管理,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其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和资产的折旧及摊销未在所得税前扣除。在成本费用方面,该企业因处在电力技术一次设备研发领域,其科技投入需要大量购建固定资产,并在特定技术环节经常发生较大金额的科研样机试制费、检测试验费,故对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运用非常重视,其研发支出也由总公司统一安排申报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由于资产总额中固定资产所占比例较大,该企业应充分利用ERP系统信息化管理的优势,对固定资产实施全寿命周期管理,使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同步,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提供规范的基础数据支撑。

3.2增值税方面政策的运用2012年12月1日,湖北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八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开始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收政策,该企业由原来征收5%的营业税转换为征收6%的增值税,同时销售产品征收17%的增值税。根据《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享受免增值税项目所购进的固定资产或原材料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目前,湖北省技术市场认定机构对该企业的技术开发项目中涉及的材料费进行了全额扣除,如:2013年某装置技术开发项目总金额为940.00万元,技术市场只认定了466.60万元;2013年某标准技术开发项目总金额为360.00万元,技术市场只认定了171.00万元。由于技术市场认定的金额小于项目总金额,该企业对免征增值税收入开具免征增值税发票,非免税收入开具6%的增值税专票,并对免税项目所有的进项税额不申报抵扣。这样处理的风险在于:如果确认未提供产品销售的技术开发及服务项目,应全额申报增值税免税收入;如果确认同时提供了产品销售的技术开发及服务项目,应视同混合销售行为,分别开具发票并分别进行核算,对产品销售部分开具17%的增值税专票,对经过科技局认定的免征增值税收入开具免征增值税发票。面对这种现状,该企业可以在确认未提供产品销售的技术开发及服务项目时,先确定能否明确划分免税项目中的进项税额;如果无法划分,则按照享受免增值税项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占当月无法划分进项税额项目的销售额比例,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如果确认同时提供了产品销售的技术开发及服务项目,应视同混合销售行为,分别对产品销售部分及免征增值税部分进行成本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管理及核算,对产品销售部分所消耗的材料及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及时申报抵扣,对免征增值税部分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作转出处理或不申报抵扣,从而加强对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项目的成本管理。

3.3软件产品开发项目税收减免的管理方面该企业实际经营软件产品开发项目,但因软件权归属总公司,难以在武汉属地利用软件开发产品的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该企业可与总公司汇报沟通,明确分工,在满足自行开发软件产品以上两个条件的前提下,对软件开发产品销售收入先按照17%税率计算出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然后与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的3%金额进行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对差额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税额处理,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按照前者缴纳增值税。

参考文献

1姬睿婷.企业研发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程度影响因素研究-基于湖州的调查数据[D].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15

2高平,邓坤烘,何丽.发达国家与地区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及对湖北的启示[J].科技创业月刊,2014(9)

3徐晓,李远勤.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效果与存在问题分析[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1(19)

4黄嘉容.“营改增”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案例分析[D].广东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5尹国明.电力技术服务企业税收筹划研究.南昌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6陈硕..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12

作者:赵珂 杨耕耘 单位: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武汉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