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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有效拉动内需,释放存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养老基金规模,我国急需推进个人养老保险。本文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开展对保险公司营业收入的扩大效应角度,分析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对税收收入的影响效应。结果表明,因为即期个税递延而减少的政府税收,可以从保险公司营业收入增加所交的纳税金额中获得弥补。实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不仅没有减少税收,还能减轻未来财政养老支出。由此,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意义重大。
关键词:
个税递延养老保险;税收收入;保险公司;营业收入
一、引言
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正在不断提高,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末,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总数达2.12亿人,占总人口的15.5%。预计205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超过总人口的1/3。2015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显示,剔除财政补贴因素后基金收不抵支,且相比前几年的预算执行情况,“亏空”越来越大。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例,剔除财政补贴后,当期保险费收入与支出相减,“亏空”3024.87亿元,比2014年的收支差1563亿元,显著扩大(数据来源:人民日报)。那么面对如此庞大的老年人口基数和养老金缺口,如何应对“银发浪潮”,确保我国顺利渡过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呢?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将为老百姓带来更有价值的养老工具。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补充,并给予购买此商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早在2009年4月,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中指出,“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会同上海市研究具体方案,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从国际经验来看,税收优惠是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动力,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在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都得到了成熟的发展,对解决养老压力有着极为显著的作用[1],可见,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迫在眉睫。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的时候,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其边际税率有非常大的区别,对于投保人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府的税收优惠可以实施于缴费时、积累期和领取期三个不同的阶段,征税记为T(taxed),免税记为E(exempt),根据这三个时期征税和优惠情况的不同,分为主要的四种税收优惠模式:TEE、TTE、ETT和EET。[2]王晓洁、杨鹏展等基于2013年河北省行业经验数据的分析,构建了个税递延税式支出模型和替代率模型,对政府的财政成本做了量化分析。[3]周建再、胡炳志、代宝珍等以江苏省为例,分析了递延税收对财政收入的影响,认为应从国家层面,减轻商业养老保险的个税负担,积极推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发展,以促进老龄化社会的和谐稳定。[4]吴祥佑、许莉用TEE和EET两个税收模式研究了个税递延对投保人和政府的福利效应,提出国家实施个税递延是用即期较小的税收收入减少,换取未来较大的养老支出;[5]吴祥佑[6]同时还指出个税递延税收优惠也存在收入逆向调节的累退效应,从国际经验上提出了政策建议。回顾国内文献,多数研究集中在个税递延减少了政府税收。那么,由于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引起的保险公司营业收入的增加,进而增加保险公司纳税额,这部分纳税额是否可以弥补当期个税递延导致的政府个人所得税税收的减少额呢?本文从保险公司纳税额增加的角度来研究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对税收收入的影响。
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EET模式的实证分析
1.研究假设为分析方便,现对全文数据做如下假设和说明:一位中等收入的投保人甲在上海工作,取2013年上海平均工资5036元(数据来源:上海市社保局)代表投保人月薪资水平w。根据图1标准普尔家庭资产象限图,假设投保人将自己工资按比例π=15%投入养老保险。近十年保险业平均成本15%,假设现有一家位于上海市中心的保险公司(公司属于一般规模)平均投资收益率r=5%,成本c=20%。根据税法规定保险公司应依法缴纳以下税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本文选取与寿险保费收入有关的税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由税法规定可知:营业税t1=5%,城市建设维护税t2=7%,教育费附加t3=3%,企业所得税t4=25%。
2.征税模式TEE下政府税收收入在征税模式TEE下即不实施个税递延养老保险,因此对保险公司当期营业收入无影响,那么即期政府税收收入M1等于个人所得税,投保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T1。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投保人薪资w=5036元,扣除个税起征点3500元,投保人适用税率α1=10%,速算扣除数105元。那么当期政府税收收入ΔM1:ΔM1=T1=(w-3500)×10%-105=48.6(1)
3.征税模式EET下政府税收收入在征税模式EET下即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因此投保人购买个税递延养老保险,保费税前列支。根据上述数据设定保费P=w×π,P=5036×15%=755.4。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投保人薪资w=5036元,扣除个税起征点3500元和个税递延养老保险保费755.4元,(5036-3500-755.4)<1500,投保人适用税率α2=3%,速算扣除率0元。那么投保人缴纳个人所得税T2:T2=(w-P-3500)×3%-0=23.418(元)通过对比T1=48.6、T2=23.418,由于开展个税递延养老保险,政府当期个税收入减少25.182(元)=T1-T2我们接着往下计算,此时保险公司有权销售此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由于投保人对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的购买,保险公司即期保费收入增加,保费收入投资在当期没有投放收益,在这里忽略计算,因此保险公司营业额增加部分只计算保费收入增加额。那么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都会随之增加,相对应的财政税收也增加。以比较得出:ΔM2>ΔM1。通过进一步计算,可以估算保险公司即期纳税增加的部分足以弥补由于个税递延导致的政府当期个税税收减少的数额,其扩大效应Φ=(264.39-25.182)/48.6=4.922综上所述,在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情况下,虽然政府当期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减少了,但是由于保险公司业务扩大,营业额增加带来的各项税收增加足以弥补政府税收在个税方面的减少。可见,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实施不仅解决个人养老问题,缓解政府的未来养老财政支出,还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增加政府的财政税收。
4.个税递延对保险业的影响税制改革将是“十三五”期间重点改革的一个方面,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也是个税改革创新之一。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的一种,投保人保费税前列支,领取养老金时再缴纳所得税,而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其边际税率有非常大的区别,再加上通货膨胀率,实质上是税率降低,减少税负,延缓缴税,调节收入分配,对投保人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从而拉动个人购买养老险的需求。目前来看,各商业保险公司开发了一些面向公众的养老保险或年金产品,但商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以及资金规模都还比较小。中国商业健康保险赔付支出在医疗卫生总费用中占比为1.3%,而德国、加拿大、法国等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在10%以上,美国高达37%(数据来源:人民日报)。而第三支柱能否发挥固有作用承担起建立均衡发展多支柱社会保障体系的责任,关键之处在于能否推出行之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从国际经验看,税收优惠是最有效的政策杠杆之一。[7]美国1952年只有63%的员工享受健康保险保障,1954年《税收法》明确了团体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到了1957年拥有健康保险保障的员工比例提高到了76%(数据来源:东方早报)。1996年,新加坡税制改革,当年新加坡保险业达到井喷状态。[8]这不仅拉动内需,促进新加坡经济的增长,还为新加坡政府减少了养老财政支出,人民也获得了相应的保障。而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实施商业保险公司将成最大受惠者。尽管各个寿险公司在养老金市场上的市场份额不尽相同,但总体来说保险公司都占据相当重要的作用,并且在保险公司的资产中个人年金也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因此,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一旦落地,对保险公司尤其是对已经有养老金公司的保险公司来说将是重大利好。因此保险公司业务量扩大,公司营业额增加,这无疑给政府税收也带来了正的外部效应,因此无论是从政府税收来说,还是从国家养老保障体系的改革发展来看,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都有着极大的意义。
三、结论
为了解决我国养老资金缺口,缓解养老压力,减少政府养老财政支出,保障居民退休生活水平不会降低,应积极在我国开展个税递延养老保险。由于税制倾斜给保险业带来利好,商业保险公司纳税增加,政府相应税收增加,可以弥补个税递延增加的财税成本。规模庞大的养老金市场一直被保险资管、基金、券商等金融机构无限觊觎。而养老金第一、第三支柱的基本结余都有望进行市场化投资化运作,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在如今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第三产业服务业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新动力。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开展无疑切合经济发展的方向。所以应主动学习国外养老保险改革的成功经验,尽快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
参考文献
[1]赖周静.美国401(K)计划的经验分析及对中国的启示[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0(2):68-71.
[2]李晓晟.基于税收优惠的我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10):97-98.
[3]王晓洁,杨鹏展.个税递延养老保险财政成本及收益量化研究——基于2013年河北省行业经验数据的分析[J].保险研究,2015(6):100-108.
[4]周建再,胡炳志,代宝珍.我国商业养老保险个税递延研究——以江苏为例[J].保险研究,2012(11):3-11.
[5]吴祥佑,许莉.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福利效应[J].财经问题研究,2014(10):85-90.
[6]吴祥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累退效应及克服[J].税务与经济,2014(1):1-6.
[7]王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基于税收优惠的思考[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0(1):73-77.
[8]黄荣国.新加坡的税制及借鉴[J].广西财政,2003(2).
作者:徐杰 方华 单位:上海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