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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受益人的利润核算方面
在我国,企业需要向自己的股民、资金提供商等相关投资者回报一定的收益,这需要以企业发展中获得的利润为数据标杆,以企业股息、红利、奖金等方式向投资者支付或者分配一定的资金和权益,在会计处理上是在企业“利润分配”科目进行核算。在这部分权益的企业税务处理上,由于投资者的权益性投资是一种和企业经营无关的资产性的投资,所以它的收益是整个资产运营的收益,我们把其归属于税后利润的分配,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这部分不属于企业取得经营收入的正常支出,所以这部分收入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方面
在企业运行的过程中,企业所得税税款在会计处理上是在“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而在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税款是依据应税收入减去扣除项目的余额计算得到,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企业利润分配的支出,从一定的角度来讲,这就是说国家参与的是企业盈利部分的分配,而不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支出部分,不能成为企业的发展资金所消耗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再次,我想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税款是不能作为企业扣除项目,这样会造成企业所得税税款循环倒算的问题,不符合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悖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精神。
三、税收滞纳金方面
在企业会计处理上,对于企业发展中出现的税收滞纳金是以损益类科目的费用进行安排支出和相处的处理的。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企业税务处理上,企业的税收滞纳金是我国的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照一定的比例附加征收的相关款项。企业或者其他的相关纳税人如果没有遵守税务法的规定,及时定量的上缴自身所要承担的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解缴税款的,都是税款滞纳的范畴,因此,按照法律规定税收滞纳金绝对不能在税前扣除,所以,这就充分说明企业在支出会计处理上明显不同于企业的税务处理。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对于企业或者经营商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在会计处理上是以损益类科目作为费用列支,归属于企业的支出范围,企业对于这部分的处理会看做企业经营的业务。而在在税务处理上,对于在合理合法合情的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对于这部分损失,本身就是企业或者经营者为了寻求更大的利益,铤而走险,违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的行政规章和制度所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规定不属于正常的经营性支出,属于不正当的收益。所以,针对企业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不能在税前扣除,这是一根不可翻阅的红线和标杆。
五、企业捐赠支出的方面
按照规定,企业捐赠支出在会计处理上属于“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的范畴。而在税务处理上,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扣除。主要是因为企业的捐赠支出不是企业经营花费费用的支出,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没有直接的关系,这部分企业的捐赠原则上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另外,为了防止纳税人以捐赠支出的名义列支不合理的与企业本身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造成我国税收不正常的税务滞留和无名的流失,造成企业财务账簿的不明细,会出现假账等现象,不利于企业捐赠支出的税务建设与管理。
六、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对于企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会计处理上,基于我国资产管理的真实性和谨慎性原则,为了正确反映企业的资产情况,有效防范企业巧设名目,虚伪的夸大企业的资产和自身的经营盈利情况,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发展,实现企业资产管理与时俱进,跟上市场行情的变化,真实的在现企业的资产情况要求企业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提取准备金。而在我国的企业税务处理上,一般是不允许企业提取准备金的,企业只有按照税法标准认定该项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其损失金额才可申报在税前扣除。
七、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对于企业的会计处理,记录着企业发展的点点滴滴,无论是否与企业的经营收益,与企业的发展有无相关的关系,只要是企业的支出都会在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上现实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核算的也非常精确,这就是企业的会计处理。然而,在企业的所得税处理上就有明显的不同,企业的很多在建项目都受到国家税收政策的限制,总之,只要与企业的经营收入没有关系的支出都不得在税前扣除,这点明显不同于企业的会计处理,两者受理的范围有所不同,当然也有部分重合的内容。
作者:邬芳炜单位: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北师大集宁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