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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时代税收制度探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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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时代税收制度探究

一、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或者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目前基于互联网的B2B的发展速度十分迅猛,据最新的统计,在本年初互联网上B2B的交易额已经远远超过B2C的交易额。2006年全球B2B电子商务市场的规模已经达到了5.8万亿美元,预计未来几年全球B2B的年增长率将会保持在45%左右,2010年全球B2B电子商务市场的规模将达到26万亿美元。但是对于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到现在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电子商务到底是否应该征税,如果征税,应该以怎样的方式去征税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和立法。

1.美国。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这一问题首先是由美国提出的。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到目前为止,美国已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其要点是:免征通过因特网交易的无形产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关税;暂不征收(或称为延期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internetac-cesstaxes)。美国国内在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于1998年,美国依仗其电子商务主导国的地位,与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订了维持因特网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1999年,美国又促使世界贸易组成员国通过了再延长维护因特网零关税状态一年的协议。

2.欧盟。在经济上一体化比较强的欧盟国家,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意见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欧盟国家的电子商务发展规模稍逊于美国,于1998年6月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并与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达成一致。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现存的税种),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3.发展中国家。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的起步比较晚,发展比较慢,但是最近几年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电子商务也出现迅猛发展的势头。有些发展中国家呼吁建立电子商务关税制度,以此来保护民族产业;同时也有些国家认为电子商务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应该全力保护电子商务的发展,实行免税。

二、电子商务征税的合理性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电子商务迅猛发展,淘宝网、团购网、当当网、起点中文网等各种网站的业务范围涉及到生活的各个方面。笔者认为电子商务已经基本上是一项比较成熟的行业,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应该马上进行规定。

1.实行电子商务征税制度,有利于实体商家和网络商家的公平竞争。就目前电子商务的普及范围和应用人群来分析,电子商务多在县级以上的城市发展。普及电子商务本身就是需要成本的,本来就较富裕的地方应用免税的电子商务,而相反的较贫穷的地方要用传统的模式来经营,这样造成发达的地方物价可能偏低,贫穷落后的地方物价反而偏高。对于商家而言,同样的生意,因为途径不一样就享受了不同的政策,造成实际的不公平竞争。

2.实行电子商务征税制度,是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电子商务行业日新月异,同样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相应的问题也日渐明显。各个行业的发展都需要政策法规的规范,都需要通过调整和规范来避免弊端。网络电子商务征税和现实的实体征税相结合,才能有效的掌握商家的收税情况,避免一些不法商家偷税漏税,保障国家财产的安全。

3.实行电子商务征税制度,是规范电子商务的必要手段。通过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可以更好的了解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税收比率可以作为衡量电子商务发展的参考数据,在保护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主旋律下,必要的税收是有益的。

三、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完善

现在是电子商务的普及时期,对电子商务的收税政策应该以保护和促进其发展为主要目的,规范和管制为辅。因此,笔者建议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应该包括以下几点:

1.建立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电子商务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但是面对欧美等发达国家,研究和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是适应网络世界一体化的重要的方面。借鉴其他国家的电子商务政策,参考我国实体税收制度,建立与实体税收相区别的税收制度,在网络商店和实体商店等方面征收不同的税率,达到促进和规范的双重作用。

2.完善电子商务征税的公务员队伍建设。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税收也必须相应的完善,但是就目前的状况而言,我国还没有完全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公务员队伍。因此,在制定相应税收制度的同时,必须加快相应的公务员队伍的建设。

3.建立电子商务的网络监管制度。网络商家实行进入登记制度,计算机核查,网络跟踪,对于不法商家予以及时的控制和清除。工商准入和税收相结合。一旦查出不法商家,立即通知网络运营商对商家进行准入限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当适应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对电子商务行业进行税收方面的适当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