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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互联网对于我们来说早已不再是什么新鲜事物。它的出现极大地促进了整个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互联网正以自己独特的方式显著的影响着经济效率。
(一)互联网传输技术的低成本大大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对于经济效率的提高作用十分明显。
(二)网络影响交易成本,进而改变产业结构,改变经营管理的模式,最终实现整个杜会的经济效率的飞速提高。
(三)互联网提供的大量的信息资源,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为企业内部整合、调整结构以适应时代的发展提供的动力和压力。
(四)互联网对于广大民众而言,提供了无限的信息数据库,使我们原来不敢奢望的资源共享成为可能。
(五)互联网的公开和透明,也为政府管理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和广阔的开拓空间,提高政府管理国家的效率。
一个结论昭然若揭: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是一个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电子商务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它以互联网作为依托,以网上的实物、资讯、乃至服务为交易内容,依靠其方便、快捷、高效的特点迅速崛起,成为新的热点和增长点。
然而新的事物的产生,必然带来新的问题。随着网络技术与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与普及,电子商务的出现,对传统的税收原则、税收概念与规范形成了冲击,给目前的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困难,使国家税收流失的风险加大。本文正是从这个视角出发,探讨我们面对电子商务,在税务、税收政策上所要应对的挑战,以及相应的可以采用的对策。
电子商务定义:
探讨问题首先应该明确定义,对于电子商务的内涵,国际上没有统一的定义,我国经济学界也没有就此达成一致的观点。有观点认为,电子商务就是利用因特网,从寻找客户开始,一直至洽谈、订货、在线收付款、开据电子发票以及电子报关、电子纳税等通过因特网完成的商务系统。也有人认为,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指在因特网上进行的商务活动,即利用互联网技术而形成的新的商业交易模式,其主要功能不仅包括网上电子广告、定货、付款、货物和服务递交等电子交易内容,而且包括市场调查分析、财务核算、生产调度、物资调配等电子商业内容。笔者认为上述定义都停留在表层上,没有真正揭示概念的内涵。作为一个较新的经济学范畴,电子商务至少有以下内涵:(1)它是使用互联网来做广告和出售有形产品;(2)它是使用电子媒介提供服务;(3)它是把信息转化为数据模式,并对数字产品加以传递。
如前简要说明,电子商务的具体形式可归纳为三种:第一,电子商务作为远程销售有形产品的方式。即互联网作为有形产品的交易场所而存在,互联网上实现的仅仅是查看商品目录、发出订单等,有形产品的配送仍通过传统的运输渠道进行。第二,电子商务作为远程提供服务的方式。即使用电子媒介从遥远的地方提供服务,包括通过电话、传真、因特网技术提供信息服务。第三,通过电子商务销售数字产品。即将图表(静态和影像的)、文本或声音转化为数字形式,对同样信息的数字版本加以传送或销售纯数字产品(如电脑程序)等。[1]
电子商务给财政税收带来的冲击
按常理,电子商务仅仅是商务交易手段多元化的一种表现,并没有脱离贸易的实质。也就是说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和交易额的急剧上升,理应大幅度的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然而实际情况如何呢?政府的财政收入非但没有上升,反而大幅度减少。究其原因不外有二:其一,由于很多公司、企业等开始大量转向通过电子商务进行交易,使得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锐减,自然就波及到现行税收,造成了损失;其二,立法上的“真空”地带。我们知道,法律本身就一定是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只有通过不断的调整,来弥补其滞后性。但是电子商务作为新生事物,不仅发展迅速,而且来势凶猛,大有铺天盖地之势,将我们的立法机关搞的措手不及,我们不得不承认,电子商务的发展的确是超过了我们的预期。这就使得“税务部门还来不及全面研究制定相应对策,造成网络空间上的征税盲区,本来应该征收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大量流失。例如:美国函购公司一个公司搬迁到Internet上之后,政府就损失了约30亿美元的税收。美国国内税务署署长玛格丽特??米尔纳,在1996年12月举行的国际税收第九届年会上,对无约束的电子商务可能导致的全球性政府收入的流失表示出了担心。”[2]
随着网络贸易规模的快速扩大,网上税收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人们对网上纳税问题也逐渐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并形成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提出了完全相反的方案。
一是网上贸易就要交比特税,网上的消费行为、服务贸易、电子商务使许多企业和个人逃避了应尽的纳税义务。一个高税率国家的消费者只要付出很少的上网费便可从另一个低税率国家购买到比本国便宜得多的商品。Internet的电子贸易的特殊之处仅仅在于它是一种数字化货物和服务的贸易,它没有也不可能改变交易的本质。对政府来说,本质上的交易行为都是应该纳税的。另外,Internet上聚集了大量蕴涵知识产权的知识产品,它们需要各国政府和国际法规的保护,而网上贸易对来自世界各地的信息资源的享用几乎是无偿的,因此,政府对其征税无可非议。
二是网络暂不征税,面对网络贸易的发展,当务之急是如何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为网络贸易和电子商务拓展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所以现在对网络贸易征税显然为时尚早。此外,目前不能对网络贸易征税也有技术上的原因。网络贸易由于缺乏明确、清晰的地理路线(而这种地理路线正是传统有形贸易的重要特征),网上交易很难确定买方、卖方和交易地点,尽管可以对通过Internet订货而最终由水路、陆路或空运完成交易的货物征税,但却很难对通过网络实现交易全过程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收税。[3]
应该说,上述两个观点也是旗帜比较鲜明主张,比较极端一些。(在**文章中,)我国财税法学领域也有作者提出比较中性的主张,认为应该坚持1.税收中性原则,2.财政收入原则,3.尽量利用既有税收规定原则,4.坚持国家税收主权的原则。[4]
我个人以为,从目前我国网络中电子商务的交易现状,税务部门有必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加强对网络征税,尤其是对电子商务征税。当然,因为我们立法上的不甚完善,应该以引导、规制为主,奉行一个相对中庸一点的政策。上文提到的第三种观点还是相对符合目前的国情的。管是必须的,因为如果置之不理,必然会使国家、企业的资源向电子商务大量转移,原因在前文中已做表述。造成国家税收的减少。加之“放权容易,回收权利难”,有朝一日,当政府发现电子商务已经到了严重危及政府财政收入,不治理不行的时候,会发现口子开的太大,想收时,于民心,于企业心,甚至于在国际交易中的信度都会大打折扣。所以,我们是要管,但是可以采
用比较柔软一些的调整手段。毕竟从我国的税收实践来看,和西方发达法治国家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相对西方而言,在网络的安全性、网络的专业性、系统性上也还不可同日而语。
下面我将就我个人对于财税法的理解,给出一些建议。
前提是要把握好“度”,正如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诺思所说“国家既是人为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因,也是人为导致经济衰退的原因。”
首先,“无法则不立”要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法》,《电子签名登记管理办法》,并修改增加我国传统财税法中的相关法条。
其次,坚持税收中性的原则,既要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交易的健康发展,又要能确保政府实施正常的课税行为;既要学习借鉴各国先进的研究成果和有效的做法,又要考虑到我国电子商务交易的发展现状和我国税收征管水平。
第三,针对电子商务本身交易形式的多元化,细化不同交易方式独立管理方式,应该针对其各自的特点,不一定在统一的模式下管理。
第四,强化税收的管辖权,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府财政资金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十分尖锐,客观上还存在着大量税收流失和财政收支缺口,我们绝不能放弃来源税收管辖权。
第五,借鉴国际电子税收经验,加强国际交流与协作。同时应注意与国际税收体系的顺畅接轨。
第六,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传统的会计、审计的工作方式和内容应该做重大的调整。会计:网络会计表现出实时性、多元性、集成性、简捷性、动态性、开放性、智能性技术特征。审计:应构建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特有的审计理论和模式。审计要确保企业战略信息的安全性、可靠性,方便性和完整性。
「注释」
[1]吕建锁,论电子商务与税制改革
[2]参考(人大全文数据库经济类2003年)李冰/王洛忠:《浅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若干税收原则》,载《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200306.
[3]张楚:《电子商务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周忠海:《电子商务法导论》[M],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参考资料」
[1]娄策群、王伟军:《电子商务政策法规导论》[M],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覃征、李顺东:《电子商务概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3]杨坚争、高富平、方有明:《电子商务法教程》[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4]刘溶沧:《认识和处理好电子商务与税收关系应遵循的指导思想》[J],《上海财税》2000年第7期。
[5]吴小艳:《电子商务引起的税收问题及对策》[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0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