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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遗产税从产生至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开征此税收,已目趋成为一种相当普及且政策性很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税种,其开征对于完善中国的税收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我国自改革开放以后,经济水平飞速提升,世界经济政治地位已经步入大国之列,遗产税的开征势在必行。
论文关键词:遗产税税制税收管理
一、中国开征遗产税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国民经济一片萧条,所以遗产税仅仅是作为一个税种而存在,并没有开征。在后来的三次重大税制改革中,遗产税都没有被列入计划,时至今日,是否开征遗产税仍是我国社会各界争辩的焦点。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力的增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相应家庭资产的增加,中国在是否开征遗产税的问题上出现了分歧。首先是主流派认为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是:由于国民经济的持快速增长,个人拥有的资产也随之大量增加;有比较丰富的国际国内经验可供借鉴;公民的税法观念意识在不断的增强,依法纳税的人群也在不断地壮大;中国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能力不断的提高;中国法制的逐步完善有助于遗产税的开征;国家对于开征遗产税给予了很大的重视和支持。
也有人认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有着很多不利的条件:中国经济不很发达,可以征收的财产和纳税人十分有限;中国拥有;k!il财产的人和他们的财产都很分散,谈及遗产税为时尚早;许多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不强;中国目前没有健全的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和个人收入财产监控体系;税务机关对税源的控制能力十分有限,由此会导致收入很低成本很高;担心开征遗产税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导致居民的投资积极性下降、畸形消费和资本外流;中国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有限;担心开征遗产税的税收成本高,税收收入少;担心财产税制的不健全会影响遗产税的开征。
由此可见,虽然中国目前开征遗产税是有很大阻力的,但是我们目前正在将不利的条件逐个突破,遗产税的开征还是指日可待的。
二、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对于开征遗产税的问题不能简单地从遗产税的性质上分析可行陛和必要性,而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税制建设的需要和税收征管水平等因素,才能确定我国是否有开征遗产税的基础和必要性。
I.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1)开征遗产税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国家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居民的个人收入水平大大提高,而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大幅增长及个^财产的增加是开征遗产税的前提条件。只有个人的资产达到一定的规模以后才会有遗产税存在的基础。
(2)开征遗产税可以对个人收入再分配起到调节作用。遗产税是调节个人收入的一种有效手段,通过开征遗产税,不但可以对个人收入再分配起到调节作用,而且可以和其他调节收入的税种相互配合,互为补充。
(3)开征遗产税是完善中国税制的客观要求,也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遗产税作为国际上一种通行的税种,用实践证明了遗产税在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缓减贫富悬殊的矛盾,平衡社会公众心理等方面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中国税制发展的目标之一就是实现与国际税收惯例接轨,其中包括建立健全遗产税制。
2.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
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已经具备,在我国开征遗产税是可行的。
(1)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已经具备。一般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有条件开征遗产税,按照世界各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标准,应有三个条件:首先,人均GDP的水平;其次,居民储蓄水平的发展程度,若储蓄发展水平很低,那么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开征实际是没有价值的;第三,高收入阶层在储蓄水平里所占的比重是多少,其衡量之一是银行指标,另一个就是基尼系数。对照中国经济发展的宏观态势,开征遗产税的条件方面来看可行性主要体现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居民个人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居民储蓄水平稳定增长,高收入阶层迅速形成,收入分化加大。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达到了0.432,已经超越了国际警戒线,调节收入是迫切问题。
(2)中国开征遗产税的积极意义。一是开征遗产税将一部分富人的财产转为国家所有,用于社会需要,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缓减社会贫富的悬殊矛盾。我国至今仍有28Oo多万贫困人口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国家应当采取各种手段措施为他们筹集资金解决困难,征收遗产税就是有效手段之一。二是通过征收遗产税可以为政府增加一定的财政收入。从发展趋势来看,中国的遗产税将是—个税源稳定具有一定增长潜力的税种。三是开证遗产税有利于中国在对外交往中维护中国政府和中国公民的权益。四是开证遗产税可以填补中国税制的一项空白,有利于完善中国的税制,并且可以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
三、中国开征遗产税的税制建构
结合中外遗产税制的各方面经验,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现在从以下方面简要建议我国遗产税制。
1.遗产税与赠与税的相互配合使用
从国外遗产税的实践来看,通常采取遗产税与赠与税配合使用的方式,以弥补遗产税征收过程中的漏洞。从我国的情况看,出于征收管理上的需要,在考虑到还有很多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也有必要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开征赠与税。只有同时设立遗产税与赠与税,才能保持税收制度的完整性和管理的严格性。
2.税制模式的选择
借鉴各国(地区)实行的遗产税制度,可以选择的遗产税制模式有三种: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
从中国的实际来看,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并考虑到我国家庭财产共有性比较强,遗产分配多在家庭内部进行,税源稳定,但是隐蔽,税务机关控管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中国的遗产税制应当从简,这样有利于加强税源控制,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因此,可以考虑参照美国、英国等地的作法实行总遗产税制,以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为纳税人,以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没有遗嘱执行人或者管理人,则由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直接缴纳遗产税。3.遗产税税制要素的设计
(1)政策目标。开征遗产税的政策目标有两个方面。一是财政目标,即取得政府财政收入;二是调节目标,即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是二者兼顾还是有所侧重。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开征初期不可能取得大量的财政收入,即使在遗产税比较健全以后也只能作为辅助税种。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政策目标应主要体现在税收调节方面,通过强化税收的功能去对收入分配进行再调节,遗产税正好可以发挥—定的作用。
(2)税基和税率的设置。在税基和税率方面为体现合理负担税收原则和达到必要的调节力度,中国遗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表应当合理设计,就税基方面来说,应纳遗产税应当尽可能的包括被继承人的各项可以征收并且值得征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被继承人的日常生活用品可以不计入应纳税遗产总额。考虑到纳税人的不同情况,为了使遗产税的税负更加合理,可以不设统一的起征点或者免征额,而采取规定扣除项目和对某些规定扣除限额的方法。介于无形资产的价值和一些实物财产的特殊性,要求继承人、受赠人在继承、接受捐赠时,纳税可能会有一定的困难,也应当规定妥善的处理方法,必要的时候可以实物纳税。在税率方面,为了体现量能负担原则,达到调节巨额财富的目的,可以考虑实际情况实行多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不超过5O。
(3)应纳税额的计算。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征遗产税,但对遗产税应纳税额计算说法众多,归纳起来主要的计算涉及三个方面:应纳税遗产总额、扣除项目金额、免税额。应纳税遗产总额包括不动产、动产和其他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其价值原则上应根据当时的市场价值确定。在计算过程中有一些项目是可以扣除的,如被继承人、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捐赠给各级政府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福利、慈善机构和其他公益事业的财产,被继承人、遗赠人、受遗赠人给被继承人去世时已经依法登记设立为财团法人组织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和宗教团体的财产,国家支付的抚恤金、赔偿金等。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馆员和其他人员的财产,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免税财产等。扣除项目金额主要包括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用、医疗费用、合法债务、执行遗嘱和管理遗产的必要费用、被继承人去世之前依法应纳的各项税收罚款、罚金等。免税额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的部分,通常规定一个固定的数额。根据这三个金额即可计算出应纳税额:
应纳税遗产总额=遗产总额一免税项目
应纳税遗产净额=应纳税遗产总额一法定扣除项目一法定免税额
应纳遗产税额=应纳税遗产净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4.遗产税的管理征收
遗产税的管理征收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税收管理体制、税收管辖权的选择、日常管理工作。我国应将遗产税设为国税即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与管理。至于遗产税的归属,则可以适当考虑地方的利益,在财政管理体制中加以确定。在税收管辖权方面,中国的遗产税应当遵从国际惯例和中国的一贯做法,奉行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双重原则,即对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遗产征税,也对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征税。对于中国国民在中国境外的遗产已经向外国政府缴纳的遗产税,允许抵扣应向中国政府缴纳的遗产税。对于遗产税的日常管理工作方面,有许多基础的工作需要完成,因此,不但要设立征收机构,负责遗产税的征收管理,而且应该建立专门的遗产评估机构,负责对遗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其他方面的详细规定就让我们共同期待遗产税开证之后将出台的法律法规吧。
总之,我国开征遗产税是现实的可行的。遗产税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税种,其开征对于完善中国的税收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根据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税制建设的需要我国应当积极的借鉴国内外遗产税制度的建设经验,尽快建立起—套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制度,为我国的经济改革与发展、政治与社会稳定发挥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