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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和立法规划概念入手,提出了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与立法规划的意义,最后探讨了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与立法规划的原则。
一、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与立法规划的概念
1.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
所谓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就是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探索未来一定时期内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状况和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发展的趋势,以揭示出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的发展对法律、法规的宏观要求,从而为立法机关提供有关立法规模、内容、方法等方面的信息,为制定最佳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方案服务。
具体地说,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应包括:
第一,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法规达到预测效果的程度,对社会需求满足的程度,以及在今后的可行性如何,测算出目前和今后在制订、修改、补充和废止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法规方面的任务。
第二,测算由于社会的进步和社会关系的发展可能会促使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理论、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制度、立法技术发生哪些变化,如何使立法适应这些变化,适应和推动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法规的发展。
第三,揭示今后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的发展规律,使立法尽可能合乎规律。
2.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规划
所谓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规划,就是立法机关依据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提供的信息,而做出的关于具体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措施、步骤和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目标的部署和安排。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规划的主要任务和目的在于使立法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地进行,从而使立法工作科学化、系统化。
二、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与立法规划的意义
建国五十年多来,我国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工作相对滞后,仍存在诸多问题。如至今没有制定专门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单行法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预算法等。产生这些问题的因素很多,但缺乏科学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与立法规划不能不说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因此,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与立法规划就成为必然。
1.只有进行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与立法规划,才能使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发挥其最佳社会控制效果
通过预测,了解现行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法规的社会效果,通过立法规划组织和利用立法预测提供的信息,适时进行法规的立、改、废工作,从而使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法规在发挥社会作用方面达到理想化的程度。
2.进行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与立法规划,是实现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科学化、完善化的重要途径
由于我国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法规目前还非常滞后,而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中的许多关系又需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来予以规范,这就要在全国教育的大背景下全面考虑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的内容、速度、层次等基本问题,既要尽可能避免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法规的重复、分散或者遗漏现象,限制不必要的立法活动;又要避免走一步看一步和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格局。要达成上述目标,使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合乎规律,臻于科学化、完善化,唯有通过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与立法规划这条途径。俄罗斯学者萨莫欣科曾将立法规划的作用归纳为:一是立法活动取得预定的社会效果;二是研究法律制定过程,并使立法工作致力于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法律文件;三是需要法律创制活动;四是各种机构有准备地参加法律创制工作;五是法律创制工作中的重复或分散现象;六是不同等级国家机关的工作计划一致起来;七是机构的工作同立法发展计划一致起来;八是法律创制工作中的匆忙现象,为高质量的工作创造条件,进行各种需要很长时间的准备工作、调查研究和分析工作。
3.进行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与立法规划,可以调整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法规体系的内部结构
合理、科学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法规结构可以使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法规的整个体系更加稳定,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更加密切和协调一致。进行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与立法规划,可以将为数众多、内容和形式各异的种种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法律规范,根据各自不同的调整对象、层次和类型进行科学的分类,从而揭示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及其自身的逻辑性,把它们组合成一个完整统
一、和谐一致的整体。
三、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与立法规划的原则
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与立法规划要顺利进行,必须体现以下几条原则:
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从实际出发是辩证唯物主义思想在我国立法工作中的体现,它也是我们党一贯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而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个重要方面的义务教育财政投入法制建设,更加需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与立法规划符合我国的国情,真实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保障和促进农村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为此,需要做到:
第一,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和立法规划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我国目前生产力水平较低,文盲半文盲大量存在,人口素质极为低下(从总体而言),而各地经济、文化、教育发展又极不平衡,存在着农村之间、学校与学校之间的差别,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和立法规划者需要通过调查搞清这些差别有多大、性质如何,然后概括出其共性作为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与立法规划的依据。这些都是我们在制定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法规时必须考虑的实际情况。
第二,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和立法规划必须兼顾需要和可能。要根据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条件积极立法预测和立法规划,不断完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和立法规划,既不能脱离客观实际,主观主义地为完备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法制而随意立法,也不能在客观条件已经具备和成熟的条件下消极等待,拖延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的时机和进程。因此,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和立法规划工作必须与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进程相适应,不失时机地完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和立法规划。
2.遵循宪法及国家教育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一般要求原则
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立法法》第4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是指法律由国家统一制定、统一实施,在国家主权范围内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全体人民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制统一原则包括立法、司法、守法等方面。从立法上讲,法制统一原则表现为国家的立法权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不允许各立其法、法出多门的现象存在,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同时,我国宪法确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进行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与立法规划就是要预测完成这一任务,需要制定、修改、废止哪些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法规,以保障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的发展方向,同时做出科学的规划来促使其实施。
3.遵循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规律并符合农村义务教育自身的特点原则
进行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与立法规划要符合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的发展规律,要看到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的特殊性,要将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的发展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的发展综合起来考虑。
因此,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与立法规划首先要遵循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律和教育投资发展规律,才能在制定过程中将其在法律上具体化。实践证明,只有遵循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农村义务教育事业才能取得成功,否则,必将遭受一定的损失或失败。对于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利益的我国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与立法规划来说,正确反映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是其本质的必然要求和表现,而利用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则是我国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与立法规划的重要使命。同时也要区分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法规与一般教育法规的不同之处,在进行立法预测与立法规划时充分体现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法规的特点。
4.保证重点全面安排原则
进行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与立法规划,要兼顾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同时应保证重点,先着手解决主要问题并以此协调其它方面。既要反对平均使用力量,又反对只盯着重点不顾一般的倾向,要将“锦上添花”与“雪中送炭”兼顾起来。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制定《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法》、《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条例》等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因此,我们在进行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立法预测与立法规划的过程中,就要突出这几个重点,并以此促进其它有关的教育法规建设的开展。
5.统观全局,坚持法规的衔接配套和协调一致原则
在进行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立法预测与立法规划时,要有全局观点和发展观点,既从宏观上对立法的发展趋势做出整体性的预测,又从微观上对立法发展的各个局部有具体的认识;从法律体系上讲,既从纵向上研究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衔接配套,又从横向上研究它们之间的协调一致;既注意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以适应农村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的发展需要,又要充分考虑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教育的变化发展,对现有的教育法规适时进行修改,使立、改、废有机地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