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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过去,学术界阐述和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报纸、电视台、互联网、电台等媒体宣传报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般都把焦点放在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的关系上,重点论述宏观调控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即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而专门论述与研究法治和市场经济的关系的著述非常少。市场经济存在竞争,既然存在竞争,那就需要受法治监督管理。政府在运用各种手段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整和干预时,不能脱离法治的框架。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治;市场主体
1市场经济与法治关系概述
1.1法治的经济
基础是市场经济从公众对法治的一般的认识中,我们能够给法治概括出某种符号:是法律大于权力,还是权力大于法律。若是法律大于权力则是法治,若是权力大于法律则是人治。若要使法治成为现实,这就要求各个行为主体自主、独立地发展,并且,还要求形成民主、独立、自由意识。这就需要市场经济为其提供条件。在我国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行政机关、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和法人等主体的所有活动与经济管理等行为,大体上都受国家制定的计划统一调整和控制,在这样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法治是难以维持的。一切事物制定的规则不可能决定和限制政府强制权力的使用,那种实质上是专断的行为能够在法律上合法化。权力限制、权利自治、经济自由等法治理念与计划调控直接对立,则显然没有存在的可能空间与合理性。在自然经济条件下,是以满足本身生活需要为目的的自给自足的生产劳动,生活活动与生产活动紧密相连。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形式是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进程中,各个参与市场经济的主体,全都独立地在经济活动中充当着角色。然而,各个参与者又不能够单独地满足自身的需要,唯有经过和其他参与者互换资源,才可以满足自身的需求,各个参与主体都谋求通过在这样的交易中以较低的投资来使利益实现最大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个参与主体皆有清晰明白的利益矛盾。这样的协作与对抗,使各参与者之间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势必产生相互制约的经济关系。因此,各个参与主体为使交易达成,唯一的选择便是公平地进行交易,而且将确定交易规则的权力和仲裁交易行为的权力都交给国家来行使,公平交易的规则由国家来制定,并且由国家来保护和促进交易公平稳定有序地进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为使国家权力不被随意地使用,这就需要由国家制定一套严谨的运用和调整国家权力的规范。恰是因为市场经济的这种自身所固有的特性,包含了法治所有具有的决定性力量,法治的范畴也就包含了社会的政治行为、经济行为。市场经济通过优化权利结构和权力分配来实现对法治的根本决定作用。社会主义国家也是主权在民的国家,在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产生的主权在民的资本主义国家中,“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般都在规定的宪法之中,权力的结构体系和优化权力,即公民所拥有的权利和国家所具有的权力从不均衡到均衡的过程中,是依靠法治来实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平衡,会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行为会受到限制,当出现违法行为时,同样会被迅速地阻止,这样法治的形势就会形成。可以这样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必然会促使国家权力结构不断优化,推进法治的发展和完善。因此,我们说,法治的不断进步与完善既不是哪一种民族文明独具特色的产品,也不是哪一种文化传统径直产生的结果,而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合乎规律的体现———径直促进公民权利的优化和国家权力结构的调整。因而,如果决定选择市场经济那就意味着选择了法治,实行法治那就必然要进行市场经济。
1.2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经济自由和财产权属于基本人权并且由宪法来保护,因而,法治保障的范围必然包含市场经济。合同的履行与权利的行使有了法律的保障,法治为经济纠纷的解决和经济活动的进行提供了规范。若是容许掌握权力的人按照个人意志下达命令剥夺公民自由、征收公民财产,那样,法院就不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了。若是法院必须得奉行这样的针对普通公民的特殊政策,不能够使审判权依法独立地行使,如此,法官与警察就没有了分别,司法活动和治安活动界限就会变得模糊,因此,执法这一步骤就难以单独存在了。为保护经济自由与公民财产权,维护交易进行的秩序就需要国家来确立。若是行政机关需要对经济自由与公民的财产的处理进行干涉,这其中的干涉一定是法律法规事先规定的。如果能够使法治和民主成为现实,那么大家对经济活动将会充满信心。法治对市场经济所起的作用要超过任何国家的治国之策,推进人们使用民主这一方式来进行国家治理的重要原因也同样是法治。
2法治对市场经济的保障和规范作用
正义公平的法治环境是市场经济完善和发展所必须的,尤其是需要完善法律体系,即市场经济不但需要直接地调整经济活动中的经济法和民商法等形成的经济法律体系,而且还需要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完善国家民主生活、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和稳定的监督法、刑法和行政法等完整的法律体系。
2.1法治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市场经济所形成的是一种自由的、稳定的、自发的秩序,发达的、平等的商品交换关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但商品交换的过程是非常复杂的。靠全面的细致入微的计划的理性设计来保障这种极为复杂过程的运转是不可能的,因此,必须依靠市场自身“看不见的手”的调整。市场秩序既是市场主体自愿交换的条件又是市场主体自愿交换的结果,正是由于这种本身复杂的交换过程的关系,才形成了市场秩序。规则是复杂的交易过程的前提,市场经济自身蕴含着适应其需要的规则。自由的竞争秩序是市场经济秩序的特征,没有竞争,就不能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法律维护自由的竞争过程的公正性,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公正的机会来竞争,对自由竞争的结果所导致的财富的两极分化进行适当的限制,为竞争自由的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稳定的社会秩序,最后,法律推动和维护市场的开放性。不像自然经济那样封闭,市场经济是开放性的,市场主体的消费者追求产品效用的最大化和市场主体的生产者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会造成生产无限地扩张,进而要求市场不断地流动,从而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国内市场,并连接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同时全球化所带来的某些弊端,通过法律规范也可以得到约束。
2.2法治保护市场主体的地位、权益及行为
市场经济体制有效运转的微观基础是市场主体,而市场主体的决定性要素是企业。具体表现在:①法律维护和确认各类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使各类市场主体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是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一步。②法律调整市场主体进行管理和交易的多种行为。包含市场主体的企业进行独立经营、对市场进行选择的权利。这是企业平等自由地参与竞争的基本要求。③法律保护市场主体的广泛利益。只有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才能为市场经济持续不断地发展提供各种的救济方法和手段。在相互冲突的、多样化的利益之间作出合情合理的选择,以促进市场经济自身不断地完善,不断地减少由于各种利益相互竞争和冲突给市场造成的不利影响。
2.3市场经济宏观
调控的主要手段是法治市场机制自身存在缺陷和局限性,市场自身的调节不是万能的,这就需要由国家通过宏观调控来弥补市场自身的不足。法治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①转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全面直接干预的情况,将直接干预转变为间接调控,用法律手段来替代行政手段。②法治为经济手段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提供保障。经济杠杆的运用、宏观经济政策和微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行尽量都纳入法治轨道上来,使宏观调控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经济调控手段的运用规范化,并且更具有协调性。③深化计划、财政、金融等调控体制的改革,逐渐地解决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在宏观经济领域及相关社会领域中出现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孙天承,秦国荣.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法治的内在逻辑[J].学海,2011.
[2]李海毓.试析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J].华章,2013.
[3]侯继虎.浅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建设要求[[J].法制与经济,2012.
作者:郭全胜 单位:河北经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