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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商法的重要性也进一步加强,商法产生于市场经济并且直接服务于市场经济。贯穿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在商法的效益、公平自由和秩序价值上都得以体现。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商法和经济法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法律,但市场经济因商法而活跃,因经济法而完善。
关键词:
市场经济;商法;竞争;价值
一、市场经济解析
所谓市场经济,是指以市场机制调节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为主要的经济形式或经济体制。①从市场经济的概念可以看出,市场经济首要的特征就是市场化,而所有的市场主体所进行的经济活动都是通过市场发生的,并通过市场机制使得资源得到优化配置,这与计划经济通过政府计划调配是不同的。关于市场的概念,很难有一个精确的含义,但我们可以通过总结出市场的几个要素来理解市场,主要包括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市场行为和市场秩序。对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参与者(即市场主体,就是那些拥有商品或货币,独立自主地从事商品交易活动以实现自己利益的当事人),他们所进行的经济活动都是自由的,但是,如果市场主体滥用这种自由,当它超过一定的限度,以牺牲别人的利益来获取更大的利益,就会造成市场经济活动的秩序混乱,这样,就要依靠法律来解决,也就是说要使市场经济有序的运行,就需要完备的法律作为基础,即市场经济需要法治来约束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这就是为什么“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原因。对于市场客体,即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以满足人们的需求为交易对象的各种商品、技术和服务。他们的作用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上,称之为使用价值。对于市场行为,即市场主体以其拥有的市场客体与其他市场主体在市场上交易(包括购买行为和出售行为)。对于市场秩序,它是保证市场行为规范化的条件,也就是要保证市场参与者在正常的市场交易中平等竞争。由此我们就可以看出,要使市场经济活动正常的运转,就必须有市场主体、交易的对象、交易的行为以及良好的市场秩序。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市场,它们是形成一个市场所必不可少的因素。
二、商法的价值与市场经济
商法是市场运行法,它是调整市场经济中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们知道,要使市场正常运行,就需要依靠市场机制来调节。而贯穿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与商法的效益、公平自由和秩序价值密切相关。
(一)效益价值
效益是商法价值的核心,商法对效益的最大追求就是为了使商事主体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对价值规律来说,商品的价值量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要获得更大的利润,唯一的办法是减少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样才能提高生产和交易效率。而且在供需平衡时,市场主体依自己的意愿自由的进行交易,并且在交易的过程中,他们为了获胜,采用先进的技术,这样他们在竞争的过程中提高了经营效率,同时也使自已的效益最大化。不难看出,价值规律自发的刺激生产者改进技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作用说到底就是提高了效率。②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市场经济的调解机制都体现出了商法的效率价值。
(二)公平和自由价值
市场主体的交易是自由的,而基于效益价值,商事行为具有很强的竞争性,为了防止恶性竞争,在自由交易的过程中,公平就存在着关键作用。对供求规律来说,如果市场主体的交易不自由,那么就会导致供求的不平衡,在商品稀缺的时候就不能自主决定商品价格的上调,在商品过剩的时候就不能决定商品的下降,而市场主体又是受供求规律的制约。所以,商法反映了市场经济供求规律所要求的自由。价值规律要求商品必须按照价值量进行等价交换,进行等价交换的前提是市场主体之间必须是平等的。这就使商法的公平价值在价值规律中得以体现。
(三)秩序价值
秩序价值是现代商法的一个创新,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商事交易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为了保证市场主体自由、公平的交易,这就需要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来保障。从供求规律上来看,如果市场的供需关系不平衡,那么就会影响市场经济秩序。从竞争规律上看,面对千变万化的竞争方式和手段,市场经济秩序不可能把其全部纳入到规范约束中。
三、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一)市场经济的内容由商法规范
一个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是保证商事主体进行营利性活动的前提。而进行营利的市场主体都是商法所规范的,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所规定,例如目前我国颁布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破产法》、《保险法》等法律。这些法律规范着市场经济中市场的交易内容和方式,使得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合理配置自己的资源,并以市场的调节机制来提高自己的经营效率。例如,《公司法》中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③而市场中的交易,基本都是买卖行为的演变,所以,对于不同市场行为,在我国的商法体系中都有不同的商法规范对其加以调整,例如,以《合同法》为基础调整普通的市场行为,《证券法》调整证券交易行为,《保险法》调整保险交易行为等等。
(二)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
之所以说是基础性法律,是因为商法产生的经济基础就是市场经济。如果说商法规范的市场主体通过市场进行资源配置,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那么商事交易主体所形成的商事关系,则是市场经济法律关系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我们知道,商法和经济法都是为了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但他们也是不同的,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自由作为商法的基本理念,是市场竞争的前提,也就是说,自由和竞争在市场交易中应同时存在,没有了交易自由,市场也就没有竞争可言。我们不可否认,通过竞争的优胜劣汰,可以使市场上的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商法就是通过保护商事主体在商事交易过程中的商事行为,来丰富市场投资等交易活动,从而使市场经济处于一种正常市场交易状态,但是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并不一定都是自由正常的竞争,当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产生垄断,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就会出现所谓的市场失灵现象,这种现象是调节市场经济正常状态的商法无法解决的,这就需要政府的介入,因此,就出现经济法。它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来处理市场失灵问题。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同样作为调整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经济法是在商法无法解决出现的问题时才对市场经济加以干预,也就是对商法空白的一种填补。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各个要素都被包含在商法调整的内容中;另一方面,商法在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中占据基础性地位。所以说,商法是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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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朝霞 单位:兰州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