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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征收的补偿关系到被征地者的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征地补偿对于征地方与被征地方而言,如何进行补偿关系到征地问题的核心内容,实践证明,这也是如何更好地进行征地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所在。基于此,本文分析研究认为,征地补偿中一要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二要对征地补偿的范围进行确定,通过这两个方面的补偿情况对征地补偿的标准进行确定。
[关键词]
征地补偿标准;产值倍数法;征地补偿;土地补偿;土地收益;征地;补偿
征地是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的永久性的转移,现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征地将越来越多地体现在农村和城市当中,对于被征地者将永远失去土地的经营权,如此一来,被征地者一旦失去土地,便会失去生活来源和保障。所以,如何对于被征地者进行征地补偿就体现在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上,这在法治国家也被视为是“唇齿条款”,实践证明,有征地就要求伴随有征地补偿,二者须臾不可分离。既然征地如何进行补偿是征地问题的核心所在,当然补偿制度也就是进行征地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征地补偿费如何进行补偿,就要根据具体情况,在确认被征地者集体土地财产权利如何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地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进行确定。通过我们在征地过程中的实践经验,在征地补偿中,除了要考虑被征地者的土地在被征收之前的具体价值,还要求适当地考虑土地的区位因此,土地市场的供求状况,以及当地经济发展的具体状况和地方政府的宏观政策等等。
1对于被征地者确定补偿标准的基本原则分析
1.1以土地征地补偿为主,严格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同时也要兼顾被征地人员的相关安置,进而来保障被征地者的生活水平不降低,维护其基本的生活保障。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制定征地补偿的标准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依托当地的土地情况,充分地考虑到本地的实际情况,并且还要切实保障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不至于受到损害,保证被征地者原有的生活水平标准不降低。
1.2以被征地者的收益为主,并且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考虑土地的用途转变而引起的增值情况,让被征地者能够分享征地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土地增值主要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是由国家进行投资而进行的。被征收土地上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投资环境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和收益情况,但是作为土地的所有者,虽然自己的土地被征收了,但是被征地者自己的土地对于土地的转变用途后所产生的增值应当是享有一定的分配权的。目前,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低、土地增值分配不合理是被征地者经济在具体工作遇到的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因而,在具体工作中我们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逐一的解决,使土地朝着人们有利的方向发展。
1.3以市场需求为主,对于征地情况进行适当考虑,注意区分被征收土地的区位因素以及土地的使用情况。我国已经完全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此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去研究土地的征收补偿办法和标准,为此在土地被征收方面我们也要体现出土地效益的市场性,用以保障被征地者的土地权益和其他的相关权益。在被征收土地规划的相同区域内部,征地者应当采取统一的标准和价格进行补偿,征地补偿的标准不随项目性质的不同而不同,实行同地同价,这样一来,能够保证在征地过程中不出现偏差,减少失误。
2对于土地征地进行补偿标准及其范围的确定
对土地征收进行补偿的目的就在于能够使被征收者所遭受的财产或者经济损失可以及时得到弥补,如此一来就可以减少被征地者的损失,也能够充分体现出我们党和政府对于弱势群体的关心和帮助,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对于被征地者进行相应的补偿,可以充分弥补被征收人所受到的各种损失。这样就可以至少减少被征地者因征收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一般而言,对于征地补偿的范围应当从以下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是保护被征者的直接财产免受损失。其次是充分考虑和保护被征地者的预期利益。再次是保证对于失去土地的被征地者要给予相应的生活及社会保障的费用,从而维护被征地者的利益。在这方面,我们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具体做法,比如说日本在此方面的做法就十分值得我们借鉴。在日本,国家对于土地进行征收的补偿办法可以分为土地的财产权补偿和土地的生活权补偿两个方面对于被征地者进行补偿。而土地的财产权从土地的补偿具体标准上来看可以分为狭义的土地财产权补偿和土地附随的损失方面进行相应的补偿;而对于土地被征收者的生活权补偿方面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补偿,即狭义的生活权补偿,被征地者少数残留者的补偿,被征地者离职情况的补偿,被征地者事业损失费的补偿,以及被征地者生活再建措施等等的补偿。在日本,法律上的生活权补偿一般都是对被征地者所进行的间接损失补偿,这样做的目的是对因征收土地而给予被征收人所带来的损失或者生活水准降低而给予的适当补偿。
在我们国家,对于土地所有者而言,土地承载着整个社会保障事业的特殊功能,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土地的作用更是不容被忽视的。因此,在对于被征地者的土地补偿时候,我们不能简单地考虑其损失,而且我们还更要维持被征地者的未来生活所必须的费用。比如说,海南省为了更好地保证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特别为此出台了制定了《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通过这一办法进一步地拓展了被征地者征地补偿安置费的标准和内涵,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于被征地者进行补偿,明确补偿的相关费用,即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的安置补助费和征地的青苗费以及征地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除此之外,还相应地增加了对于被征地者的拆迁补偿费和被征地者的补偿保障费二项内容。同时,为了保证对于被征地者如何进行补偿的相关费用的筹措,他们还明确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政府进行统一的支付,从土地的相关收益中进行支付;如果被征收土地是集中成片进行开发的,则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需要列入土地开发成本之中,在具体进行开发的时候由主开发商进行承担。在土地被征地的标准能够确定下来之后,征地方应当根据当地的土地条件和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被征地者进行补偿,对于个别被征地者要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补偿额度,以便于能够确保征地过程中的公平和公正,进以维护国家和个人的利益都能够得到切实的维护。
作者:李洪莉 单位:吉林省通榆县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