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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与环境的关系:决定了承担环境责任的主体是企业
毋庸置疑,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生态良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是我们每个人都向往的生活乐土。然而,人类在由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发展进程中给我们带来进步与发展、科技与文明的同时,也把伤痛留给了我们自己——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满目疮痍,千疮百孔。自然环境本来没有问题,只是因为人类不适当的行为才出现了问题。而这不适当行为的实施者恰恰包括了企业。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常常会对环境造成各种各样的负面影响,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企业的生产离不开运用各种生产资料,而这些生产资料在资本原始积累的时候,为了节约成本实现经济效益,很多是直接依靠对环境资源的掠夺而来的,给自然资源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和浪费;另一方面,企业为了获取眼前的短期利益,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如排放有毒气体、污水等,往往不会考虑环境代价或环境成本,让环境遭受严重污染。据国家环保局统计,我国污染物的排放量80%以上来自企业,特别是煤炭、化工、冶金、建材、造纸、印染、纺织等行业。
因此,环境问题与企业的生存活动相互联系,企业既是资源浪费的重要主体,也是环境污染的重要主体。环境是整个人类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最关键因素之一。在环境资源遭到极大破坏和如此稀缺的今天,企业必须对其造成的后果付出代价,承担环境责任的主体理应是企业,因为“谁污染谁治理”,企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我国环境污染严重、环境形势严峻的现状: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现实需要
目前,我国的环境污染十分严重,环境问题局部虽有改善,得到了控制,但总体还在恶化,环境形势十分严峻,前景令人担忧。笔者收集的大量相关资料显示,我国水、地、大气污染程度呈逐年上升之势。此外,农田化肥农药污染、重金属污染、酸雨污染以及土地荒漠化等现象严重,我国的环境污染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
有资料显示;我国现有荒漠化土地面积267.4万多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27.9%,而且每年仍在增加1万多平方公里;我国18个省的471个县,近4亿人口的耕地和家园正受到不同程度的荒漠化威胁。
显然,我国环境污染的严重局面是摆在我们面前无法回避的事实,并且已经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带来极大的不利影响,也给人民群众的生存生活和健康安全造成巨大的隐患和威胁,这一切都给每个人尤其是企业敲响了一记警钟。承担环境责任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迫在眉睫,是现实的需要,企业必须勇敢地而且是责无旁贷地承担环境责任。
(三)政府环境政策法规的规定: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客观需要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企业法》。新《企业法》第5条明确规定: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说明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了企业必须承担社会责任,也是对企业完全营利性的修正。我们知道,企业的社会责任中包括环境责任,也就是说法律法规要求企业承担环境责任。
此外,环境保护法也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状况,我国实施的环境保护政策也日益严格和完善。在传统环保法律的基础上,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3部行政法规和26部规范性文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便是其中之一。为了强化执法监督力度,国家环保总局成立了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组建了五大环保督查中心,以全面执行国家的环保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环境立法的加强、执法监督的强化,这些外力因素也会迫使企业的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必须以其独立的法人资格承担对于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而对环境造成的破坏性影响。政府环境政策法规的规定,决定了企业承担环境责任履行环保义务的客观需要。
(四)国际上对环境责任的呼声: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社会形势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推广,国际领域内环保浪潮的兴起、国内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积极干预和公众环境意识的逐步提高,促使环境保护成为社会个体维护自身生存与发展的自觉行动。企业的环境责任已经开始引起人们的重视。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主体,也开始将环境保护、环境管理纳入企业的经营决策之中,寻求自身发展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致性。西方发达国家在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上尽管争论较多,但是,对企业环境责任问题上的观点则较为一致,且把企业的环境责任切实纳入社会经济实践并制定了相关的标准、规范。
发达国家还加强了相关的国内立法,把企业环境责任具体化和法律化。美国1976年颁布了《资源回收利用法》,1980年又制定了《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等相关法律。德国1972年制定了《废物处理法》,1986年将其修改为《废物限制及废物处理法》;1991年通过《包装条例》;1992年通过《限制废车条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回收废旧车辆;1996年提出《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德国法律明确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玻璃、马口铁、铝、纸板和塑料等包装材料的回收率全部要达到80%。
在一浪高过一浪的国际社会对于环境责任的呼声中,关注环境、保护环境已成大势所趋,我国企业要适应这种国际形势,必须承担起相应的环境责任。
(五)企业自身生存与发展的要求: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主观需要
企业因为面对来自社会各方面越来越关注企业环境责任的压力,包括日益严重的资源短缺和环境恶化,使得以耗用大量资源、能源为基本条件的传统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困难;顾客更青睐有利于环保的产品,个人、企业和政府都越来越关注环保问题,员工更愿意为对环境负责的企业工作;银行更愿意向对环境负责的企业贷款,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就金融部门在信贷工作中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发出了《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银行发放贷款时必须配合环境保护部门把关,对环保部门未予批准的项目一律不予贷款;还有企业出于回避风险的考虑,因为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大量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规定或者对企业周围的生态环境和居民造成损害的污染物,就会面临罚款、诉讼赔付甚至停业或关闭等风险,这些风险一旦兑现将是一笔极大的损失,有些甚至是无法挽回的永久性损失。总之,企业为了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也会作出承担环境责任的明智选择。
虽然企业承担环境责任在短期内会增加企业支出而影响经营业绩,但从长远看,企业在现阶段牺牲一时利益,负担环境责任所需的费用,却可在未来获得巨大回报,政府的支持与公众的认可势必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例如,铜牛集团由于选择了生态环保道路,坚持以绿色环保工程为动力,在2000年底,铜牛纯棉、纯毛和混纺内衣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产品畅销国内外,企业经营因此蒸蒸日上,股东也获得了较高的投资回报。相反,如果企业只顾眼前利益而污染、破坏环境,结果是既被动承担了污染防治的代价,同时也损害了自己的商誉,将逐渐被市场淘汰,因而从根本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如曾被称为有色鞍钢的沈阳冶炼厂,由于严重污染环境,于2000年8月宣告破产,这也是有据可查的第一家因为环保问题而破产的特大型国有企业。
但是,企业是一个多方利益结合的社会契约体,企业的目标不应该只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还应该考虑相关利益人的利益,即对包括股东、员工、消费者、社区、客户、政府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企业应是努力增进社会利益,使得个体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协调的“社会人”。在环境问题日益恶化、生态危机爆发的今天,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企业还应是一个将企业经济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融入到生态的整体利益中去,并将生态的整体利益作为企业生存发展最终要实现的目标的“生态人”。
企业作为“生态人”角色地位的确立,是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可行性的先决条件。只有站在生态人的高度,企业才会改变以往对环境及环境保护的传统认识,增强环保意识,遵循生态学规律,自觉、主动地承担起保护环境、节约使用资源的环境责任,克制自己对环境无限制索取的欲望,从长远角度出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在物质不断循环利用的基础上实现自身的经济效益,将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到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中,保证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实现,最终实现全社会经济生活的生态化。
(二)企业能够承担:经济上可行
前已述及,企业承担环境责任必然要发生环境成本和环境费用,这些对环境方面的投资对企业短期而言直接表现为一笔支出,但从长远来看却给企业带来了一笔可观的无形资产,收到的回报远远大于当初的付出。企业履行环境责任不再是一种负担,而变成了一种“有利可图”、“名利双收”的好事。
据有关民意测验表明:77%的美国人表示企业及其产品的绿色形象会影响他们的购买欲,尽管环保产品的价格要比普通产品高出5%—15%,但愿多付5%的消费者高达80%,愿多付15%的也达到了50%;80%的加拿大人愿多付10%的价格来购买对环境有益的产品;85%的瑞典人和94%的德国人会在购物时考虑环保问题。另外,据20世纪90年代的两项调查也显示:67%的荷兰人、82%的法国人在超市购买物品时也会考虑环保因素,大多数英国人选购商品时还考虑对环境是否有利,而日本人更愿意出高价购买“绿色食品”。在这些国家,消费者对于环保产品的青睐或偏爱的环保消费观念和行为使得企业投资环保可以获得巨额利润,为企业自觉承担环境责任提供了巨大的动力。
可见,企业履行环境责任会带来销售量的提高和忠诚的顾客群,企业完全可以将环境责任支出成本收益化转化为一项无形资产,形成实实在在的竞争力,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只要企业的环境收益大于环境支出,企业承担环境责任在经济上就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