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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投资航运业现状和对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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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投资航运业现状和对策

1长三角地区民营经济贡献率比较

1.1民营经济对上海市经济的贡献率

民营经济对上海市经济的贡献率逐年提高。2009年,民营经济增加值为35883.72亿元,占全市GDP总量的24.10%;民营经济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额2568.65亿元,占全市49.7%;民间投资对固定资产的投资额为1269.50亿元,占全市24.10%;私营外贸企业进出口额为3l8.10亿元,分别占全市进出口总额和内资企业进出口总额的11.45%和35.02%;民营经济税收额为858.93亿元,占全市17.95%;民营经济(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合计吸纳就业人口591.72万人,占全市总就业人口的55.59%。从以上数据看,民营经济对上海的社会消费品零售、进出口额的贡献率为1/2,对GDP的贡献率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占全市的1/4,税收占全市的接近1/5。

1.2上海、江苏、浙江民营经济贡献率比较

从三省市数据比较(见表1)可见,2009年民营经济对上海GDP的贡献率、民营经济的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纳税额都低于江苏和浙江,也低于民营经济对全国GDP的贡献率50%。

2民营经济在航运业的发展现状

2.1分布情况2004—2008年,上海市船舶及浮动装置制造、水上旅客运输、水上货物运输、运输服务等相关行业中私营企业数量均增长1倍以上;客运、货运港口的各类服务,航道疏浚、救助打捞、驳船和拖船服务等水上运输辅助行业中的私营企业数量也增加50%。船舶及浮动装置制造、运输服务业中私营企业进入程度相当高,2008年分别达到77%和83%;水上旅客运输行业中私营企业进入程度较低,2008年为25%。

2.2民营企业尚未涉足高端航运业高端航运业主要包括:(1)航运金融业,包括航运专业银行、航运担保、航运保险、航运租赁、航运信托、航运产业基金、船舶基金、航运投资、船东互保协会等;(2)航运专业中介行业,包括航运信息、航运法律、航运教育和培训、船舶交易、船舶经纪、船舶公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3)船舶技术创新和高科技产业;(4)航运服务外包产业;(5)低碳航运产业。

2.3民营企业青睐于投资航运业根据《2010上海民营经济》的数据,在民营企业占全市比重提高较快的11类行业中,2004年民营企业在水上运输业的比重是30.61%,2008年是55.61%,增长25个百分点;在制造业增长最快的前8位中,船舶及浮动装置制造业增长率排名第2位,2004年这一行业中民营企业数量为181家,2008年为425家,增长134.81%;在服务业民营企业数量增长率排名前11位中排位第7,从2004年的60家到2008年的119家,增长98.33%。可见,民营企业对投资水上运输、船舶制造和水上服务运输等是有热情的。这是由资本的逐利性质决定的。民营经济是上海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上海要建成“两个中心”,需要国资、外资和民营资本的共同参与。

3民营航运企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金融难题从贷款看,2008年和2009年上海市短期贷款对私营企业及个体的贷款分别是196.02亿元和274.85亿元,只占2008年和2009年上海全市短期贷款总额的3.08%和4.41%。从保险看,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中小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常常被拒绝加入中国船东互保协会(CPI)。正因为我国几千艘船舶和一些老龄船舶难以得到国内保险人的服务,70%以上的船舶在国内买不到保赔险,中小船舶所有人不得已到境外购买保赔保险,或采取不买保赔险而冒险经营的下策。这不仅造成我国外汇保险费的外流,也使我国保险公司业务空间拓展受到限制。从担保看,由于民营航运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市场不确定,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为规避风险,一般不愿意为中小航运企业提供担保,以免承担连带责任。在有些情况下,即使银行能向中小航运企业提供抵押贷款,但中小航运企业因经营规模小、固定资产少和抵押贷款办理手续复杂,也不愿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由于抵押资产难以变现,银行对办理抵押贷款的积极性也不高。

3.2营运成本高2010年新加坡东方海皇航运(NOL)旗下的美国总统轮船公司(APL)是全球十大集装箱运输公司之一。NOL大中华区行政总部迁至重庆后,将扩大为全球服务中心,为APL在大中华区、日本、韩国和南北美洲区提供海关合规、提单制作和发票开具等服务。全球最大航运公司马士基集团也决定在成都设立全球信息中心、单证处理中心以及物流处理分公司。究其原因,是上海等大城市商务成本的日渐上升所致。国际大公司尚且如此,民营航运公司自然也遇到同样问题。

3.3税赋多中国旗船舶税赋相对较重。船公司需承担的税赋,一是进口船舶的关税及增值税。如果将在境外建造的新船或方便旗船舶转到国内登记,船舶所有人需要缴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合计为船价的27.53%;二是国内建造船舶的增值税。国内船厂需要为在国内登记的船舶缴纳增值税,因此船舶的出厂价格比方便旗船舶的出厂价格高15%~20%;三是中国旗船舶的营业税及其他费用,在国内注册的船舶,船舶所有人需要缴纳营业税以及港务费、航道费、教育附加费等其他费用,运营成本因此增加。对航运服务公司而言,注册在国内的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税率是全部营业收入的5.25%,所得税为公司盈利部分的25%。另外,目前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在开展经营性的融资租赁业务时,税务部门要求其按照全额租金缴纳5%的营业税,而不是采用银行等金融机构以息差为税基来缴纳营业税的做法。相比之下,香港、新加坡等地的银行在发放贷款和开展融资租赁时,只缴纳利得税,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并且外币资金成本一般低于人民币资金成本。从资金供应方的成本税费来看,境外金融机构更具优势,因此成为船舶所有人的首选。税收优惠的缺失大大降低境内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在航运保险方面,国内现有的免税险种未能体现鼓励产品和服务创新的精神,对于市场需求高、发展潜力大、社会效益高的一些新兴险种(如承运人责任险、油污责任险等)未能免税。

3.4船舶登记时间长、费用高(1)境内外比较例如,按规定在内地办理船舶抵押登记约需7个工作日,费用为抵押额的0.05%,而香港办理抵押登记仅须2h,收费仅为440港币;在国内要办完所有融资租赁登记的手续大约需要20个工作日,并一次性收取全额租金的0.1%的费用,而方便旗国家所有融资租赁登记手续可在放款当日办理完毕,且收费低廉;国内按现行制度办理国际航运船舶和船公司登记,一般需要数月时间,而在巴拿马、香港等地通常仅需几个工作日。国内现行登记制度占用时间较长,船舶在抵押登记期需停航等规定又增加船舶所有人的营运损失。此外,海事法院要求申请船舶赔偿责任限制的船舶所有人提供相应的现金担保的规定也有别于国际通行做法。按国际公约的规定,法院只有权审核船舶责任限制的金额是否合理,而没有权力要求船舶所有人马上提供赔偿资金,并将其锁定。(2)国内比较上海船舶登记部门的服务意识有待提高。例如,在船舶融资过程中,作为债权人的船舶登记机构需要商业银行提供营业执照原件,而一般银行不会对外借出营业执照原件,又需要公证处的营业执照原件,一般公证处也不会对外借出营业执照原件。这样的规定使航运企业或船公司的融资难以操作。国内其他地区的船舶登记机构可以为船舶登记提供上门服务,并在规避风险的同时,采取变通的方式,帮助航运企业或船公司尽快办好登记手续。

3.5服务观念有待改善2010年上半年,注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租赁公司完成交易金额37亿美元。2010年6月,上海综合保税区融资租赁项目正式启动,交银金融租赁和招银金融租赁两家公司获得银监会批准,首批设立6家单机单船项目公司,总注册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两地相比,差距较大。究其根本,除客观因素外,主要还是主观因素造成的。

3.6所有制限制和航运专业人才缺乏上海在商业银行、证券经纪、证券投资、非人寿保险、金融信托、金融租赁、财务公司等领域还未有民营企业。航运专业人才明显不足。

4促进民营经济投资上海航运产业的策略建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浦东综合实验区的先试先行政策,无疑给民间资本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1)利用好国家支持上海建设“双中心”的现有政策,缩小与境外的税收差异。扩大保险免税险种范围,将国内水陆货物运输保险、船舶建造险、航空保险、海上责任险等纳入免税范围。

(2)改善船舶登记工作。①借鉴香港地区及新加坡、韩国等地经验,增设船舶预登记制度,即在新船建造过程中,提前办理所有权预登记手续。船舶建造完工时,或船舶变更国籍时,可先签发临时证书,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好正式的船舶登记手续,换发正式证书。②建议上海海事局在全国率先统一规范船舶抵押登记的流程和申请书格式。③建议上海海事局明确在建船舶抵押登记的细则和操作规程。④建议上海海事局修改船舶在抵押登记期不能行驶、需停航的规定。⑤建议上海海事局统一在“委托贷款”模式下的船舶融资抵押办理规定和流程。⑥建议上海海事法院对要求申请船舶赔偿责任限制的船舶所有人提供相应现金担保的规定作出修改。

(3)增强对航运公司核心业务和财务结算业务的吸引力,提升对航运总部经济的高端服务能力。建议大力扶持集装箱业务单证中心的建设,为企业提供海关合规、提单制作和发票开具服务,降低航运企业单证处理成本。尽快建立上海航运结算中心,吸引和稳定航运企业在沪落户。加快航运信息中心建设。

(4)鼓励民营经济进入航运高端领域,如航运金融业、航运专业中介、船舶技术创新和高科技产业、航运单证中心和服务外包业、低碳航运产业等。

(5)在上海成立中国中小船舶所有人保赔协会总部。成立中小船舶所有人保赔协会,既能解决目前中小船舶所有人在境内投保的难题,吸收更多船舶所有人在上海注册登记和集聚,又能补上保赔业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软环境建设中的空缺,同时还能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软环境建设中高端服务业的发展。

(6)在航运金融方面进行创新。①建议由政府牵头率先在上海成立专业航运担保公司,或采用财政贴息方式,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航运业中小企业贷款的投入和支持力度。为有发展前景、信用好的中小船舶所有人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吸引船舶所有人在上海注册成立公司,提升上海航运市场地位。②鼓励民营企业成立航运担保公司,特别是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航运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③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控股航运产业或船舶产业基金,扩大航运企业融资来源。④发行中小航运企业中短期“集合”债券,由政府牵头成立的担保公司作担保,由多家资质、信用较好的中小航运企业联保联贷,由商业银行推荐和承销。

(7)发展单项租赁业务。①随着业务规模的增大,上海可建议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出台关于这种业务模式的法规,促使其持续健康发展;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和开展这一业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该领域。③使用统一的制式文本,为今后这类租赁产品的交易创造条件,并制定符合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上海标准。④建立单项租赁产权登记机构。⑤建议司法部门研究制定处理单项租赁纠纷的司法解释,使这一模式从一开始就被纳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8)出台吸引航运人才的政策。目前国内航运和航运金融人才比较缺乏。建议上海政府部门通过个人税收政策吸引全国乃至全球的高端航运和航运金融人才,通过人才的集聚推动航运金融业务的发展。另外,航运保险是上海航运金融业的“短板”之一。建议政府为航运保险从业人员提供参加国际认可的保险职业资格培训学习费用补贴,以促进航运保险人力资源水平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