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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现状
从改革开放至今,我国民营经济已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再到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简称“非公36条”),其法律地位逐渐提升,我国民营经济也由最初风靡全国的“个体户”逐渐走向成熟,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首先,民营经济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拉动十分有力。截至2011年2月,我国个体私营经济主体数量逾4000万户[1]。其中,个体工商户户数达3406.54万户,资金总额1.27万亿元;私营企业达818.88万户,注册资金总额17.73万亿元。已走过“而立之年”的中国民营经济,现已占到我国GDP的50%以上(狭义的统计),贡献了50%左右的国家税收收入[2]。其次,民营经济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更加凸显。截止2010年底,我国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总数超过1.8亿,较2005年底增加6000万人,年均增加1200万人,年均增速超过9%[3]。民营经济提供了近80%的城镇就业岗位,已经成为我国吸纳和扩大社会就业的主要渠道。最后,民营经济是富民经济,其发展潜力巨大。如果说国有经济是富国经济的话,那民营经济就是富民经济。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改善,民营经济的发展舞台必将更加广阔。尽管受到国内外不利因素的影响,2011年1月至4月份,我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占社会总投资的35.1%,而民间投资却占到社会总投资的57.7%,民营经济发展势头强劲[4]。尽管我国民营经济是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发展和壮大起来的,熟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机制,具有产权明晰、决策自主等优势,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但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环境还远非完善的背景下,还存在一些阻碍我国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因素,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较为不利。
二、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瓶颈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民营经济已是蔚为大观,牢牢占据着中国经济的半壁江山。然而,在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下,2008年至2009年,我国沿海大部分企业步履维艰,企业减产或倒闭,其中绝大多数是民营企业。如果说这次民营企业倒闭浪潮受外向型经济影响较大,是国际市场规模相对萎缩、竞争加剧的直接结果。那么,2010年富士康的“跳楼事件”和2011年以来“每次央行调控,首当其冲的都是民营中、小、微型企业”[5]的现实也表明:我国民营经济的生存状态不容乐观。当前,我国民营经济总量虽然较大,但个体规模大多较小,技术水平较低,产品和服务创新能力较弱,进一步发展的潜力受到较大制约。同时,在国内市场上,受到国有企业的竞争和压制;公有资源较少流入到民营经济部门;制度环境仍待进一步改善,这些都是民营经济继续保持健康发展必须迈过的坎。
1.国有企业的竞争和压制
“十二五”期间,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将进一步深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将得到更充分地发挥,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将进一步形成。这虽然部分地保证了民营企业将获得“机会的公平”,但却无法确保结果的公平。国有企业凭借其绝对的优势对民营经济构成了致命的挑战。在最新公布的《2010中国企业500强》中,中国企业500强企业居前十位的依次为:中国石化、国家电网、中石油、中国移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人寿保险、中国铁建、中国中铁、农业银行,全部为超大型国有企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一千亿的有63家,其中,民营企业仅有5家。国有企业凭借其独特优势,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关键部门和行业,拥有政策、资金、人才等优质资源,占据了竞争的制高点。从企业负担上看,民营经济主体的边际负担较重。以税负为例,据全国税收资料统计,仅2008年,中小企业缴纳流转税15003亿元,在流转税中所占比重达到86%;缴纳企业所得税4952亿元,所占比重为76%。这仅仅是从税负绝对值上来看的,如果考虑到国有企业的特殊地位,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民营企业上缴的税收是实打实的税(这里还没有考虑民营企业与政府部门打交道所需的的交际费用),而国有企业却可以从政府获得许多优惠,如特权(其中包括垄断定价权①)、注资和返利(税缴上去以后政府会以多种方式返还到国有企业手中)等等。税收负担过重,直接制约了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的民营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同时也就没有能力提高员工的收入和福利。一些企业甚至还出现了生产规模萎缩甚至倒闭。
2.公有资源较少流入到民营经济部门
国家财政所掌握的公有资源的配置方向会直接关系到一个社会中各群体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对企业来说,公有资源的享有程度会直接影响和决定该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从我国历年的财政预算支出项目来看,直接支持和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预算少之又少(尽管有些支出项目可能会带来间接影响)。以2011年我国中央财政支出项目“科学技术支出”为例,该支出项目2011年总预算为1944.13亿元,主要用于“增加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投入,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基础科研机构科研能力建设”,重点支持“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按理,民营企业也应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民营企业的科研活动理应受到诸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的资助,但这种权利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中被以“公益性是依托单位的重要特征,而企业是营利性组织,以企业为依托单位可能产生企业间不公平竞争”为由加以排除,而受到国家资助的项目成果最后大多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在国有企业及单位得到了转化和利用。政府主导型投资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和壮大。我国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果断实施了4万亿投资计划[6]。这其中,除了用于“民生工程”(约占19%)、灾后重建(约占25%)外,用于“自主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生态建设”(约占15%)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交通基础设施、铁路、公路、民航、港口、水利工程等,约占37%)[7]的大部分资金都流入了国有经济部门(如中石油、中石化、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铝、中粮等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进一步增强了它们的经济实力。这直接导致了民营经济部门在市场上竞争地位的不平等②。
3.制度瓶颈有待突破
继2005年2月新中国出台首部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主题的政府文件《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为“非公36条”)后,2010年5月13日,中国政府网授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新36条”)。“新36条”要求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国务院同时要求“推动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适当退出,拓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市场空间”“、切实向民营资本开放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加快垄断行业改革,鼓励民营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入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政府“放开市场准入”和“减轻民营企业负担”双管齐下,我国民营经济迎来了又一个春天。然而,政策效果则要通过多种因素综合作用来实现。首先,政策的执行力是政策达到预期目标的关键。为了避免“新36条”执行不到位,2010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将落实此政策的任务分工至各个部委,明确各自职责。“新36条”的实际实施效果如何,只能拭目以待。其次,相关配套政策的跟进是政策效果的有力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两大核心因素“人才”和“资金”一直是民营企业的软肋。而相比较于国有企业的“低风险”和“高保障”特征,民营企业要想在市场上获得“人才”和“资金”的青睐,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最后,政策效果受民营企业自身条件的影响和制约。民营企业大多缺乏高远之志,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在企业决策方面,民营企业大多“一个人说了算”,缺乏民主决策机制,决策失误率较高。在内部管理方面,民营企业大多管理制度不健全,人员管理松散,财务制度薄弱。这些都直接影响和制约着政策效果的实现。
三、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出路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承上启下的重要时期,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在这个关键时期,如何认识和化解民营经济的发展瓶颈,对保持我国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1.重新认识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的经济地位
(1)政府要正确看待民营经济。我国《宪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民营经济理应与国有经济获得同等的市场地位。当前,民营经济在我国GDP中的比重、税收贡献率、就业贡献率均已十分显著。片面地认为“国退民进”或者“国进民退”更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都是错误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齐头并进”的经济。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民营经济是富民经济,只有两者协调发展,我国才能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目标。尽管个体私营企业大多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资本主义剥削的因素(有的还比较严重),但这只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随着个体私营企业之间相互参股,个体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控股,个体私营企业单一的产权结构必将朝着“开放型、多元化的股权结构”转变,实现更高层次的“民营”,真正成为富民经济。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应该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并引导其健康发展。
(2)正确发挥国有经济的作用。在我国,国有经济是主要通过国有企业来实现的。尽管我国一直在努力推进在国有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但政府任命企业负责人的做法仍与市场经济的原则格格不入,国营企业的性质仍未改变。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国有经济在社会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它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基础。要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引领”作用,就要做大做强“。做大”是基础,就是要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做强”是关键,就是要发挥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这种“控制力”不应通过国家垄断来实现,应该通过市场竞争来确立,更应该要通过大力发展由国家控股和参股的混合所有制形式的企业来实现,使国有资本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在此基础上,国有经济对民营经济的参股(或控股)、转股,不仅成为国有经济“进入”或“退出”市场的重要途径,也是引导民营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2.重新审视政府的市场职能
在政府与市场问题上,迄今有两种极端的理念和实践:一个是“市场万能”论,结果往往导致“市场失灵”;另一个是“政府全能”论,结果往往导致“政府失灵”。这就要求我们在给政府的市场职能定位过程中,既要避免“市场失灵”,也要避免“政府失灵”。在当前条件下,在民营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可以而且应该发挥重要作用。尽管我们十分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但也不是说政府完全“撒手不管”。从国际经验看,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推动作用无可比拟,关键是要给政府清晰定位。在我国,民营经济以“中小企业”为主。如何在国有企业主导的市场竞争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和引导力度,保障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是政府职能得以发挥的关键。当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体系,政府要落实好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1)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加速推进,新农村建设快速发展,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顺利实施,为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寻找商机、开拓市场提供了广阔空间。《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的深入贯彻落实,将有助于进一步打破行业垄断,为民营企业特别是大型民营企业进入重点行业和领域带来新的契机。然而,政策的效果更在于落实。政府要切实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清理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法规政策,简化、整合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做到全方位落实、全过程执行,真正把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撑体系落到实处。
(2)政府要落实国民待遇———着力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政府失灵”。由于政府给国有企业提供了种种垄断特权,并在资金(贷款和留利③等)、人才、科技等方面予以支持,扭曲了资源的市场配置方向。以人才支持为例。据《中国统计年鉴2010》计算,国有企业2009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32244元,而同期民营企业的人均工资水平仅为24184元④。如果考虑到国有企业职工享受的其它福利待遇,两者的差距就会更大。以上扭曲直接导致了民营企业吸引人才难、留住人才更难的局面的出现。针对以上问题,政府要高度重视民营经济组织的人才工作,切实给予民营企业的人才队伍与国有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建立起有利于民营经济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制度环境。
(3)政府要加大金融创新力度———着力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市场失灵”。由于经济实力较弱、技术水平较低等原因,民营企业在产品(或服务)市场竞争中本来就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在要素市场,民营企业更是面临着“市场失灵”。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民营企业难以以同等条件获得自身所需的各种资源(人才、资金等)。以资金为例。自2011年6月20日起,我国大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达到21.5%的历史高位,不断上调的存款准备金率冻结了银行大量的资金⑤,放贷能力受到较大制约。在信贷资源稀缺的背景下,中小企业再度陷入了融资困局。在此背景下,民营企业被迫寻求民间借贷,随着民间借贷需求的增加,借贷利率也“水涨船高”,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10%的高额月息[8],进一步推升了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国务院工信部最近对浙江温州的调研[9]也证实: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和矛盾正在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主要矛盾。在政府投资持续扩大的前提下,从紧货币政策的埋单者只可能是中小企业,他们无疑是挤出效应的最大受害者。要保障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首先就要保证民营企业能够按照市场规则获得信贷支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仅仅依靠国有大型银行融资是难以办到的。政府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中小型金融机构,鼓励金融创新,逐步建立一套适应民营企业特点的金融服务体系。首先,政府要在保证金融安全的前提下,有效疏导和整合民间金融资源,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如下图)。其次,政府要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可以参照美、日等国的做法,设立中小企业局,专门统筹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金融支持事宜。中小企业局要在理顺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关系的基础上,牵头地方银行机构、行业协会(或商会)等地方性经济组织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并与相应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对接,充当中小企业与相关金融机构的“红娘”。最后,政府要出台有利于银行对中小企业放贷的政策措施。在尽可能降低中小企业放贷机构风险的基础上,考虑到中小型企业经营的风险性因素,对中小企业放贷机构进行相应的财政补贴,是保持中小企业信贷资金相对充足的重要保证。
3.市场化条件下的转型
当前,我们民营企业实际面临着内忧外患的境地:“外患”体现在民营企业外部市场在经济危机后日趋萎缩,与此同时,民营企业所急需的核心技术和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已经超出了民营企业的实际承受范围;“内忧”主要体现在国内市场上,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的竞争能力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民营企业面临着生存危机。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中小企业在转型升级方面实际上处于“无心转、无力转、无处转”的境地。民营经济要想发展和壮大,民营企业就必须充分利用市场化原则,加速转型⑥,“弯道超车”,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民营经济发展之路。首先,管理要率先转型。民营企业大多是个人创业或家庭成员共同创业建立起来的,在企业成长过程中,创业者的权威渐渐地树立起来,久而久之,“个人说了算”之风盛行,企业实际陷入“人治”之境地(即使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实行了股份制,也常常会出现“一股独大”现象,与个体企业无异)。“人治”难以长久。在企业成立初期,个人权威和果断决策可能构成企业经营成功的关键,但随着企业慢慢发展壮大,依法治企才是企业长治久安的保证。所以,从长远来看,民营企业由单一的产权结构向“开放型、多元化的股权结构”转变乃大势所趋。只有这样,民营企业才能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实行科学管理。
其次,要充分重视科技的作用。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民营企业外在压力所形成的“倒逼”机制,正好构成了民营企业转型升级的原动力。由于资金、历史等原因,大部分民营企业不能选择自己所处的行业,但企业的技术水平有高低之别。政府也深刻认识到民营经济在整个国家“转方式、保民生”方面的极端重要性,将在“十二五”期间在政策上对民营经济发展给予大力倾斜和扶持。民营企业要抓紧这个机遇,不断加大研发投入,不失时机地发展壮大自己。民营企业一旦拥有自己的核心技术,产品或服务将更具竞争力,进而形成优质品牌。根据“微笑曲线”理论,企业效益也将明显好转,为企业后期转型升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再次,要十分重视人才工作。人才问题是决定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问题。企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谁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谁就拥有了核心竞争力。在我国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对人才“重使用、轻培养”等问题。对于一些快速成长的民营企业而言,人才瓶颈已成为制约其发展和转型的首要因素。民营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身机制灵活的优势,将企业发展与员工个人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做到“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民营企业的人才工作要践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全方位、多层次地关心人才的学习、工作、生活乃至兴趣爱好,为人才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使人才创业有机会、干事有舞台、发展有空间、生活有幸福感、工作有成就感,不断占领“人才高地”。
最后,要高度重视“抱团”发展策略。民营企业由于个体实力较弱,难以对抗外来竞争,往往需要通过与其它同类企业或上下游企业的横向联合或纵向联合,提升整体竞争力。同时,也有利于民营企业扩大企业经营规模或拓展经营领域,实现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效应。通过互助、配套和联合,可以极大地降低交易成本,形成独具特色的民营经济圈(如温州、义乌等),提高整个民营经济的影响力。在条件成熟时,民营企业应优化考虑向产业纵深发展,占领产业发展的“制高点”,赢得市场竞争的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