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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要保护民营经济,然而当前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侵犯民营企业相关他权利的犯罪较为突出,损害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犯罪的客观现实,需要刑法对民营经济提供必要的保护。只有通过刑法对各种侵犯民营经济私有财产等经济犯罪的惩罚,才能有效地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市场经济的自由、健康发展,才能有效地实现对民营经济利益目标的最大化。
二、我国民营经济刑法保护的现状与不足
1.我国民营经济刑法保护的现状
(1)我国刑法中确立了对民营经济财产权利保护的地位。刑法明确规定保护私有财产是其任务之一,按其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对犯罪进行分类排列,将侵犯财产罪排列在分则中的第五章,同时将私有财产所有权规定为刑法所保护的客体。
(2)我国刑法具体规定了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方式。我国刑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首先是规定了侵犯私人财产的犯罪行为,如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规定对私有财产的犯罪行为包括夺取型、交付型、侵占型、挪用型、毁损性等犯罪。这些犯罪行为基本涵盖了目前社会条件下对私有财产的侵害情形。其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优先的原则,犯罪人在承担赔偿责任或有正当债务应当偿还时,应当优先于罚金和没收财产这两种刑事责任承担方式。再次,刑法不仅保护被害人的私有财产,同时对犯罪人的私有财产也予以保护,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应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对其家属所有的或应有的财产不得没收。
2.我国民营经济刑法保护的不足
尽管现行刑法为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现行刑法“厚公薄私”的立法状况突出。反思我国现行刑法典,刑法对民营经济财产权利的保障仍存在诸多不足。
(1)私有财产权保护机制缺乏,且不平等,刑事立法缺乏对私有财产的全面保护与尊重。首先,公与私之间的身份不平等。我国刑法用了很大的篇幅和力度对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以特殊的保护,而对私有财产只给于一般性保护。这种在立法上存在的基于所有制形式而导致的刑法保护力度的不公平,不仅体现在罪名设置的总体比重上,还体现在量刑幅度与适用标准上。其次,刑事立法在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之间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不平等。
(2)民营企业主私有财产权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不明确。在改革开放初期,许多私营企业主害怕受到歧视,纷纷将企业产权挂靠政府主管部门或采取集体控股的模式。这种名为“国有”、“集体所有”,实为个体的经济组织导致司法机关对该类刑事犯罪案件定性困难,争议极大。
(3)对政府侵犯民营企业私有财产所有权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私有财产所有权没有法律的明确界定,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无法划出明确界限,这可能造成政府权力无限膨胀的恶果,甚至出现“依法“侵权现象。因此,只有保护民营企业私有财产所有权,才能构建安全的投资环境。才能真正实现“身份刑法”向“契约刑法”的转变。
三、完善刑法对我国民营经济保护的建议
为彻底体现刑法对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促进我国民营经济的健康、有序地发展,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以下几方面值得注意:
1.完善刑事立法,消除不平等因素
(1)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应实行同罪同罚,打破主体的差异性带来的异罪异刑。各种经济组织中,不论公有制的还是非公有制的,只要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贪污、受贿、挪用行为的,一律定性为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同时,为加强保护力度,适当提高这二个罪的法定最高刑。笔者以为,在死刑存废争议较大的今天,参照国际惯例,上述二罪的最高刑定为无期徒刑较为适宜,这其实是降低了对侵害公有制经济合法利益的惩处力度,同时提高了对侵害非公有制合法利益的惩处力度。
(2)弥补非公有制经济刑法保护的立法空白,打破主体差异带来的罪与非罪区别。对刑法中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应把其犯罪主体扩大到所有经济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即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也构成犯罪。把“私分国有资产罪”修改为“私分公司、企业资产罪”,把私分非公有制企业的资产也纳入到该罪中,严厉打击经理阶层私分非公有制企业资产的不法行为。
2.在刑事司法领域,改善司法环境,转换司法主体的观念和思想,真正实现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
由于历史的影响,一直以来部分司法人员潜意识里视公有制经济为正统,视非公有制经济为“异己”。对“异己”不关心,不支持,甚至有排斥和敌视心理。这种思想导致司法主体工作起来不积极、不主动,能拖则拖、能压则压,这一正一反的两方面,都极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因此,需要转变司法主体的观念和思想,树立市场主体一律受平等保护的理念。对侵犯非公有制经济合法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一定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样,才能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