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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们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愈发关注,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应与人民群众的关注点保持同向甚至超前,检验检测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而快速检测作为新兴的技术手段恰恰适应食用农产品鲜活易腐、流通性强的突出特点,其快速、简便、易行的技术优势有利于及时锁定并处置问题食用农产品,已成为食品安全现场监管的重要技术支撑。如何在食用农产品的集散之地农贸市场,运用快速检测技术保障食品安全是一项值得研究的课题。
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亟待加强
农兽药是农作物种植和畜牧养殖环节不可或缺的重要投入品,也是目前人类掌握的具有潜在毒性的化合物中,被有意识地释放到环境中以实现其正面价值的物质,农兽药施用于动植物体后,不可避免地导致农兽药残留,影响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并以原料带入的方式影响深加工食品。党的报告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如何规制农兽药残留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食品安全关注重点。据原食药监总局2017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分析的通告,全年共抽检各类食品236万余批次,总体合格率97.7%,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指标不合格1万余批次,占不合格总数的22.3%。据原食药监总局关于经营环节鲜活水产品抽检监测结果的通告,在812家水产品经营单位随机抽检鲜活水产品1415批次,合格样品1280批次,合格率90.5%,检出不合格样品135批次,不合格率9.5%,鳜鱼、乌鳢(黑鱼)等鲜活水产品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药物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这说明我国农业种养殖行业的利润追求冲动强于社会责任义务,存在高效低毒农兽药研发运用相对落后,随意扩大范围、乱用和滥用农兽药,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而且由于本底环境带入、恶意添加、没有妥善保存运输等主客观原因,还会造成污染物质超标、非法添加检出或真菌毒素超标等问题。我国对农兽药残留等危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隐患采取了一系列以问题为导向的监管措施,但仍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对农兽药残留危害认识不足。在我国,农兽药残留的问题被提出的时间较晚,远不及发达国家,社会公众对健康长寿的重视加上对农兽药科学知识的欠缺,再有“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理习惯,导致食品安全谣言四起、三人成虎,反而影响了行业发展和政府信誉。二是农兽药残留监管力度不强。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影响因素甚多,包括土壤、水体、化肥、饲料、农药、兽药、储存、运输、包装等,现有的食用农产品监管体系尚不完善,对农兽药残留的监管工作,由多个部门分头监管,缺乏全产业链条的统一监管,而且违禁药品的生产、销售环节,往往监管不严,甚至遗留监管死角,进而影响农兽药残留监管的效率。三是农兽药残留检测能力有限。随着农牧业的迅猛发展,生产和流通领域交易量急剧放大,食用农产品具有品类繁多、鲜活易腐、流通性强的特点,而且现有检测技术和标准仍不够发达完善,更是增加了检验检测和追溯监管的难度。
二、快速检测技术方兴未艾并获得承认
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基于实验室大型仪器的检测方法,通常由于设备庞大、操作复杂、检测速度较慢、成本较高等弊端无法满足及时、快速、现场的食品安全检测需求。为了满足愈发严格的食品安全现场监管和大型活动保障要求,快速检测技术方兴未艾,已成为食品安全风险快速筛查的重要手段。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将其描述为具有能够满足用户适当需求的性能,具有减少分析时间、易于操作或者可以自动操作、小型化、降低检测成本等优势的替代方法。科技部组织的“十五”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食品安全关键技术”,聚焦加快研发快速检测和非定向筛查技术及产品,如何大幅提升快速检测试剂和装备国产化率,进一步推动了国内食品快速检测技术发展,与之紧密相关的国家级研发项目一直延续至今。原食药监总局出台《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用以保证快检方法评价工作的科学合理和规范统一。从2003年开始,有多项快检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出台,包括蔬菜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原料乳中三聚氰胺、饲料中沙门氏菌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实验室基本要求等,建立完善执行标准对快检的规范化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快检技术可分为实验室快检和现场快检,主要技术方法包括:酶抑制法、酶联免疫吸附分析法、生物传感器法、拉曼光谱检测法、试纸法、聚合酶链式反应法等(史晓亚、高丽霞、黄登宇,2017),检测项目覆盖非常广泛,可定性或半定量检测农兽药残留、非法添加、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剂、污染物质等。快检技术最大的特点是能够在短时间内出具较准确的检测结果:一是实验准备简化,样品经简单前处理后即可检测;二是对实验装备、实验环境和操作人员技术水平要求较低;三是检测时间较短,使用实验室快检方法能在2小时内得到结果,现场快检往往在半小时内得到结果;四是节约成本,尤其是对大量样本的筛查工作,可大幅节省开支。我国多部法律、法规均赋予快检以正式的法律地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均规定监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检方法开展质量安全抽样检测,检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销售者应当暂停销售。但是,由于受到非标方法、现场环境、设备试剂使用条件、人员技术水平等多重因素限制,快检结果的证据效力却面临着十分尴尬的地位,对于快检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的,均规定不得采用快检方法,且快检结果能否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主要依据,仍存在较大争议,通过资质认定评审的食品检测机构出具的实验室报告仍具有一锤定音的作用。
三、农贸市场开展快速检测的法律义务
遍布全国的各型农贸市场是百姓获取食品原材料的重要场所,是人流和物流集聚之地,由于农产品来源的多渠道和多样性,参与主体的复杂性和分散性,商品信息的不对称和外部性等原因,容易导致消费者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同时助长了销售者的机会主义道德风险,造成农贸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成为一个既复杂又紧迫的课题。具有样品前处理简单、技术水平要求低、出具结果快速、成本节约等特点的食品安全快检技术,在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筛查领域恰是用武之地。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销售者在农贸市场中销售食用农产品并不需要取得许可,但市场主办方和销售者应当尽到抽样检验筛查安全风险或进货查验义务。《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也做了类似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细化了上述规定要求并突出了快检的作用地位,第十九条规定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并根据食用农产品种类和风险等级确定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频次。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商务部的《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也规定了要检测入市商品质量,菜市场应根据需要配置快速检测设备,并对入市蔬菜、水果的农药残留含量进行监测。
四、农贸市场开展快速检测的现实困境
在农贸市场环节开展食用农产品快检,是一种判断实体质量是否合格的进货查验手段,配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结果公示制度,可以把住不合格食品入口的最后一道关。简便快捷的快检技术也特别适合在环境复杂、批次多、品种杂、周转快的批发或零售农贸市场使用,很好地弥补了销售者无法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问题漏洞。但是,这种行之有效的方法仍然面临一些难题。一是经费缺乏。农贸市场主办方开展快检,需要设立快检室、招聘或培训快检人员、采购设备试剂耗材等,部分主办方不情愿、不舍得投入资金;而且经营菜市场本不是高利润行业,基础设施薄弱和流动资金不足客观上影响快检经费投入。二是能力不足。菜市场主办方工作人员多是四五十岁人员,与商户打交道的经验丰富,但是学历水平不高、专业不对口,缺乏实验操作或分析化学的基本知识,无法胜任快检操作;部分工作人员还存在快检不是本职工作内容的抵触情绪,接受培训的主观能动性不高。三是结果不准确。人员操作技术水平的参差不齐会严重影响快检的灵敏度和特异性,产生高于设计水平的假阳性率和假阴性率;而市场主办方和销售者千丝万缕的联系也会影响快检结果的真实准确,不开展快检或者快检结果全部合格,把快检结果公示栏异化为商户经营宣传栏。
五、建立多维立体的社会共治新模式
为更好地推动农贸市场快检普及,拓展快检应用场景,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以充分发挥主办方快检、第三方巡检、监管部门抽检、结果共享公示“四位一体”的创新思路,从而形成多维立体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共治崭新模式。一是夯实主办方和销售者的主体责任,建立农贸市场快检室。落实《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批发市场开办者应自行开展或委托开展抽样检测,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开展抽样检测,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如销售者无法提供相关材料,开办者应利用自建的快检室开展农兽药残留快检。当地政府可以对建立快检室的农贸市场给予经费补贴,培训专/兼职快检员,建设指导规范,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增强自建快检室农贸市场主办方的美誉度和知名度。二是发挥社会第三方机构的技术人员优势,开展第三方巡检。采用政府采购社会服务的方式,签订合同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各个农贸市场开展定期巡回式快检,针对高风险食品、节令性食品开展随机抽检,可以采取更可靠的实验室快检技术开展检测。可以由政府出资,也可以由农贸市场主办方出资,避免了市场人员技术能力不足、利益相关导致结果不准确、单独设立快检室占用宝贵的市场场地资源等问题。相比独立设置快检室,减轻了市场的经济负担,也简化了快检运行程序,集约利用快检设备减少重复建设,真正把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来办。三是利用监管部门快检室或流动快检车,进行抽样快速检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属地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可以利用监管所快检室或采用快检车流动快检的方式,对各方通报、移转的不合格食品线索或在风险监测中存在隐患的食品开展快检。对于快检不合格的食品,委托具有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抽样,开展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报告,如复检仍判定为不合格,应立案调查并追根溯源。受限于经费和精力,监管部门抽检应起到对市场自建快检室和三方巡检的关键补充和监督作用,通过监管部门抽检监督、约束快检的客观真实性,对高风险食品采用更可靠的加严监管方式。四是建立数据互通平台,共享、分析、公示所有快检结果。把以上三种方式产生的快捡数据,统一汇总到一个数据互通平台,每条快检信息应包含检测方信息、市场信息、销售者信息、产地信息、检测品种、检测项目、检测结果、检测时间等内容。监管部门拥有审查权限,向全社会公开快检信息,可以选择在政务网站上公示,更好的选择是在每家农贸市场安装触控式显示屏,滚动播放该市场每天的快检信息,方便百姓现场查看,推动形成社会共治良好氛围。一旦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应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逐渐积累各方的快检数据,可供研究的规律性会体现得愈发清晰,智能分析得出不同品种、不同产地、不同时段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波动规律,供监管部门制定更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追溯监管方案。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健康,是百姓最关心的民生问题之一,把好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关口,才能使百姓有安全感和获得感。今后,需要不断加大快检技术研发力度,培育保护快检自主知识产权,改革创新快检应用机制,综合采用现场公示和手机APP查询、公示等方式,方便经营者和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知识、经营者诚信等级、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抽检信息,促进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监管,建立行业自律、群众监督、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新氛围、新形势。
作者:冯怡康 单位:天津市南开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