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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在农业产业化中的应用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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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在农业产业化中的应用研究

一引言

早在1992年初,我国山东潍坊市就正式提出实现“农业产业化”的概念与设想。1995年《人民日报》社论《论农业产业化》首次阐述了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内涵,即“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当地农业的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把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条龙’的经营体制”。1997年,“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形成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和相互促进的机制,推进农业向商品化、专业化、现代化转变”写入了党的十五大报告。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了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农业经营体制,使亿万农户成为生产经营的组织单位和市场的主体,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但随着市场取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农业和农村经济中久已存在的深层矛盾日益暴露出来,与其他产业相比,农业比较利益下降,后续投入不足;家庭经营规模小、分散化,难以对抗大市场下的风险;农民缺乏组织,农业组织化程度低;务农收入增长相对缓慢,影响着农村社会的稳定。如何有效地整合农村分散的生产经营,完善和创新农业经营体制,化解分散的农户与大市场风险多的矛盾,成为亟待解决的大问题。实现农业产业化是农民在面对这些困难和问题时的又一创举。改革开放以来,外商直接投资为我国带来的经济增长、就业促进、技术外溢作用已经得到充分验证,而在农业领域,由于政策、农业领域外商投资环境以及我国现有的农业生产特点等原因,外资在促进农业产业化方面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在有关外商直接投资促进我国农业产业化的作用方面,忻蔚认为外资涉农产业可以增加农业资金来源、提高中国农业生产加工水平、企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管理水平以及增强农产品出口国际竞争力[1];李泳从需求和供给两个方面对农业利用外资促进农业产业结构的演化进行了分析[2];张效辉从外资可以带来农业产业链延伸、引进先进农业科学技术和引起农产品贸易结构优化阐述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农业产业结构演变的作用[3]。但我国农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规模偏小,原因何在?很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做了解释。程培罡、沈桂龙等根据邓宁的国际生产折中理论,认为我国农业产业的组织形式和特点决定了西方发达国家农业企业在我国经营不具有垄断优势;家庭的经营模式导致西方发达国家农业企业在我国经营缺乏内部化优势;我国的自然资源禀赋特征,不健全的农业产业体系和薄弱的政府对农业支持等因素则决定了我国农业在利用FDI上缺乏区位优势[4][5];张敏、杨巍则从农业产业安全和我国在该领域对外资限制的角度,做出解释[6][7];蔡昉则认为外商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制造业,与我国刚性的工资制度、劳动力市场发育状况、产业的开放程度密不可分[8]。随着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完善,农业的家庭经营模式逐步发生变化,农业产业的组织模式也必然发生变革,西方农业企业的优势将得到体现。如果能够因势利导,扩大农业领域外商直接投资,将加速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

二外商投资推动农业产业化的机理

从根本上看,农业产业化解决的是农业与非农产业结合进入国际大市场的问题。然而,制约农业产业化的主要因素在于:缺乏龙头企业,从而难以把农民组织起来,有效进入非农产业;农业资源作为单一生产要素,不能与技术、管理知识等生产要素有机结合,联结农户与市场的中介组织的资金匮乏,制约农业产业化发展;农业中介组织的经营管理效率偏低,影响农业产业化的收益;此外,农产品缺少进入国内国际市场的有效途径,在国际农产品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局面,严重制约农业产业化进程。外商直接投资之所以能够发挥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功能,是因为其有助于化解上述制约因素。

(一)形成龙头企业

党的《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建议,将“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在依法自愿有偿和加强服务基础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加快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业经营组织化程度”。企业是市场竞争的主体,农业产业化的关键是发展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的培养,一方面需要政府积极引导并为其提供政策支持;另一方面,提升农业企业自身品牌的影响力、产品创新力、竞争力和改进管理模式具有更重要的实际意义。强大的竞争对手和激烈的国际市场环境恰好为优秀农业企业的崛起提供了坚实的土壤;国外对我国农产品市场影响的日益加深已经成为我国不得不利用外资的推动力量。引进外商投资,可以促进我国农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模式的转变,形成一批能把握市场脉搏的农业龙头企业,成为引领我国农业产业化的中坚力量,提升我国农产品市场竞争的主体。

(二)缓解资金、技术、人才瓶颈

在当今世界农业经济发展中,优秀的农业技术人才和企业管理人才是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持续、可靠的资金支持是农业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先进的农作物生产技术、加工技术可以极大地提高农产品产量和农业生产效率。资金、技术、人才是农业产业化中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离开任何一个,农业产业化都无从谈起。突破资金、人才和技术瓶颈,实现三者的有效结合才能从根本上破除企业经营风险,为农业发展扫清障碍。对外开放30多年来,我国发展外向型经济,在制造业领域广泛利用外资的经验表明,利用外资带来的技术外溢效应、人才培养示范效应,通过跨国公司广泛参与国际分工正是凝聚三种优秀生产要素的有效方式,并且已经锻造出一大批制造业领域优秀的龙头企业,成为中国参与全球竞争的中坚力量,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

与制造业相比,我国农业生产规模化程度低,比较利益低下,基础较为脆弱;在先进技术和优秀管理人才的储备方面已远远落后于国际领先的农业生产企业。我国的农业企业,能参与国际竞争的寥寥无几,如果不能积极引进外资,加入农业生产的全球链条,将进一步拉大我国农业与世界发达农业国的差距,阻碍知识积累和技术进步,为今后的技术吸收带来困难。

(三)突破管理落后瓶颈

农业产业化要求实现“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一条龙的经营机制,将农产品产业链由生产领域扩展到农产品加工、销售、研发和对农民的培训等领域。我国传统的土地细碎化和分散型生产耕作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要求,实现农业产业化势必引进国际先进的农业管理方式,学型跨国企业在研发、财务、生产、营销和服务等方面的经验,制定企业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区域现有资源,扩大生产规模,提高边际收益、节省交易成本、培育优势产业。

我国农业生产环境恶劣,灾害频发,随着我国人均耕地面积减少、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业人员减少,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的形势越发严峻,从而对农业经营管理水平提出更高要求。只有利用外商投资,利用国外先进的管理模式和手段,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农业的抗风险能力,提高农作物生产能力。

(四)提高生产效率

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需要优秀的播种技术和农作物生产技术,以提高农作物产量,需要进行农业规模化生产,增加农业机械化生产的比重,需要对农民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农业生产水平。而有效利用外资正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不二法门。首先,外资参股农业生产企业后,利用自己的专业人员向农民传授先进的生产技能,产生“干中学”效应,可以极大地提高农作物的科技含量,随着先进技术的扩散,产生示范效应和竞争效应,提高全行业的劳动生产率。其次,外资通过改善农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后可以大大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使农产品获得更可观的市场价值,提高农产品利润率,从而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此外,农业跨国企业往往具有完整的产业链,利用信息和流通渠道优势,确保农产品有效进入市场,节省交易成本,保证农民收入及时实现。

(五)打破技术性贸易壁垒

农业产业化最终以农产品具有参与国际竞争和占领国际大市场的能力为落脚点,而我国农产品近年来持续逆差,尤其是在植物产品和动、植物油脂、工业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等大多数狭义农产品贸易中也处于严重逆差状况。

此外,由于不符合进口国卫生要求和限量超标等原因,我国农产品遭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也逐年攀升。我国出口发达国家的农产品被大量退回,2008年,我国出口美国、日本、欧盟、韩国的食品受阻总计1648批次,其中出口美国的食品受阻批次达到707次。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屡屡受挫的局面折射出我国农业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下脆弱的国际竞争力。不仅如此,国内乳制品行业也是质量问题频发,我国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地位受到严重挑战。要想打破这一僵局,必须引入国际先进的农产品生产流程和标准,加入国际化生产链条。利用外商投资,是一条有效的路径。

三我国农业利用外资现状和问题

截至2009年,外商在我国农、林、牧、渔业实际利用外资额仅为14.29亿美元,为全部使用外资金额的1.52%,合同项目896个,相当于全行业合同数的3.82%。2009年,外资在华新设项目数为896个,同比下降2.29%,实际利用外资金额14.2873亿美元,同比下降13.15%。其中,狭义农业和渔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为7.51亿美元和1.56亿美元,较2008年增长35.49%和35.92%。谷物种植和林业外资项目数有所增加,分别为515个和21个,较2008年增长9.57%和250%。

(一)外资数量少,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功能没有充分释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领域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上涨趋势明显。1998年以来,我国农业领域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额开始大幅度增加,从1998年的6亿美元增长到2008年的11.8亿美元,这十年间,中国农业领域外资合同项目数为10622个,占全部合同数的3%,累计FDI流入量达到100亿美元,占全部FDI流入的1.5%。2006年以后,农业领域实际利用外资进入稳定的快速上升通道。即便如此,2009年,农、林、牧、渔业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仅占全行业的3.8%和1.52%,农业领域利用外资金额尚不足2%,与发展中国家20%的平均水平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农业领域利用外资规模过小严重限制了其在推动农业产业化中功能的发挥,这也暴露出农业领域存在阻碍外资进入的深层次矛盾:第一,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迟缓,农业生产的分散性和土地的细碎化使生产规模化程度低,不利于农业生产集中,对外资企业的新建和并购都带来困难。第二,某些地区出于保护当地农业企业的动机,利用地方控制权,对外来农产品的交易和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的流动制造障碍,地方保护主义不易于农业企业开拓市场,对企业发展造成严重阻碍。[9]第三,我国农业龙头企业整体竞争力和对市场的控制能力较弱,且大都分散经营,缺乏规模优势。这些状况使外资企业进入后面临高额的交易成本,限制其优势的发挥,因此,外资对我国农业领域的投资持观望态度。

(二)外资来源地相对集中,发达国家外商投资流入偏少

我国农业领域利用的外资,来自亚洲国家的居多,而来自欧美农业发达国家和世界主要农业大国的外资规模相对较小。据中国商务部外资司《中国外资统计》2010年的数据,亚洲十国/地区是我国农业领域外商投资的主要力量,且远远高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亚洲十国/地区占农业、林业、渔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75%,82%和88%。韩国及我国香港和台湾省是广义农业(农、牧、副、渔业)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来源地。

世界各国在发展农业的过程中都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如美国规模化经营和专业化生产的经验,加拿大农业机械化、信息化的经验,澳大利亚生态环境保护的经验;国外新兴经济体中印度农业科研系统和农业信息网络建设历程,巴西农业大规模开放后取得的成就和教训;以及韩国、日本及其他一些亚洲国家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经验等。从长期来说,我国农业领域外资来源地相对单一的状况,使我国难以及时借鉴各国发展农业的经验,影响外资推动农业发展的功能,更不利于有效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

(三)区域分布不均衡,外资流入地与农业区分离外资在我国农业领域分布不均衡,东部地区和发达的省份利用外资从绝对数量上已经远远超过西部省份。根据商务部的统计,2009年我国东部地区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到10.84亿美元,占全部地区使用外资金额的85.47%,而中、西部地区仅占8.33%和6.19%。此外,东部地区在狭义农业和渔业利用外资具有比较优势,中西部地区在畜牧业和林业领域利用外资具有比较优势。

从我国各主要农业大省利用外资的情况来看,作为农业产业化的发源地,山东省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生产基地发展健全,企业与基地联系紧密,因此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关系较为紧密和规范。山东农业对外资的吸引力强,外资已经占据山东种业市场很多份额;江浙地区农业利用外资状况稍逊于山东;河南省农业产业化也取得较大进展,并培养出大批知名的农产品品牌,但龙头企业规模小,企业与农户关系松散;东北地区作为我国粮食主产区之一,存在产品低水平竞争,知名品牌少,地方特色有待发挥等问题,在农业产业化方面落后于山东等农业发达省份,外商投资的规模也较小。不难看出,东部地区在开放中积累了较好的经济基础,除在农业发展方面具有地理优势、文化优势外,这些地区农业劳动力素质高,与工商业毗邻,产业化组织数量多,龙头企业富有竞争力,这些因素成为吸引外商投资的重要条件;除此之外,土地流转规模、速度和稳定性强[10],政策支持力度不同等,也是造成农业外资在我国东西部地区存在巨大差异的重要因素。

(四)从外资流向上看,个别领域更受外商关注与林、牧、渔业相比,农副食品加工业更受外商关注。据《中国外资统计》(2010年)的资料显示:在2009年,农副食品加工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较多达到10.4亿美元,谷物磨制行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仅为1123万美元;屠宰及肉类加工和水产品加工业的新设项目数和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同比双双下滑17.95%和26.79%;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下降5.49%和65.25%。

受我国现阶段政策和农业发展水平的局限,外资只能凭借技术和管理优势从事投资少、见效快、风险较小的项目,外资在农业的投资大都在于农产品销售和加工方面。如种子行业是我国农业最早开放的领域,如今,外资种业在玉米、蔬菜等领域的布局迅速,世界各国领先的种子公司都已进驻我国农村市场;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由于成本低,附加值高,也获得外资的广泛关注。

(五)外商独资是投资主要方式

在我国利用外资的三种方式中,外商独资是农业领域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2009年,我国农林牧渔业外商独资项目数为573个,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到10.02亿美元,占全部项目数和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76.5%和78.99%。狭义农业是外资重点关注的部门,该领域外商独资方式利用外资的比重远远高于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方式。《2009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在最近几年中,全球农业领域跨国并购逐渐增多,2007年,全球农业跨境并购销售额达到18亿美元,2008年达到21亿美元。从世界范围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各国政府对外商进入本国农业的限制政策和跨国公司出于稳定经营的考虑,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逐步让位于订单农业的方式。我国在农业利用外资的方式上过于单一,并购投资、订单农业投资较少。

(六)法律和法规体系亟待完善

我国管理农业领域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律和规定主要有《外商直接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2002年施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等等。

2002年施行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将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列入鼓励外商投资项目,未明确规定农业领域限制和禁止的外商投资项目。

2007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详细列出广义农业鼓励外商投资的项目,同时将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开发生产限制为中方控股,将珍贵树种原木加工限于合资和合作的形式,限制棉花(籽棉)的加工。将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养殖、种植,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开发、生产,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列入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该目录对农产品制造和流通领域的外商直接投资范围也加以限制。此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列出全国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外商优势项目,根据该规定,属于本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鼓励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

我国各级地方政府也曾相继制定管理农业领域利用外资的政策。但这些政策大多仅在外资进入领域和利用外资方式上作出规定,尚未形成完整、严密的规范农业领域外商直接投资的法律体系。

四利用外资推动农业产业化的对策建议

在如何通过政策更有效利用农业领域外资方面,很多学者提出自己的观点。如发挥政策在吸引外资和减少投资壁垒方面的作用,如Scott曾提出加强农业化学、动植物基因和生物科技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减少一些农作物合资中方股权要求和减少国内市场限制等建议[11];通过政策避免外资对本国农业产业安全和未来发展造成威胁,如Chaddad在探讨巴西农业开放政策的同时,提出在巴西农业日益依赖出口的同时,政府应该注意的问题等[12]。根据我国农业产业化状况和农业外商投资特点,进一步利用外资推动农业产业化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一)完善政府职能

首先,规范外资进入农业领域的政策体系,既包括对鼓励外资经营的领域更加细化的措施,也包括为保护国内农产品供应,防止外资垄断我国关键农产品的法律法规;既体现国家长期利用农业外资的战略,又体现不同发展阶段利用外资的特点和时效性。

其次,为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创造环境,通过开办展会、兴建农业产业园区等形式,搭建国内农业企业与外资交流学习的平台,大力吸引发达国家和主要农业大国投资农业产业。

再次,继续通过资金扶植、政策优惠等加快农业合作组织发展,利用农业合作组织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形成规模效应,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促进农业合作组织与外商投资企业对接,化解外商投资面对分散的农户家庭经营时进入壁垒高、谈判成本和组织成本等交易费用大的矛盾。

最后,政府应在推进农村信息化、网络化,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供给方面有所作为,在减少农民生产成本、保障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同时,营造良好的外商直接投资环境。

(二)因势利导,探索多种利用外资的方式

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尽管其经营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但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为龙头企业带动型,该类型一般以“公司+农户”为基本组织模式,其中以“企业+基地+农户”形式最为常见;第二种为中介组织带动型,该类型一般以“合作组织+农户”为基本组织模式;第三种为市场带动型,实践中该类型主要有“批发市场+农户”和“零售市场+农户”两种基本模式。

在农业产业化中利用外资,可以探索采用的农业合作经营机制包括: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通过农民以土地入股,外商以资金、技术入股的方式,在公司决策和收入分配中充分保证农民的权益,使农民能够分享农业产业化的收益,也可以均衡外商与农民的利益,使外商投资获得稳定的制度环境。由外资直接投资兴办农产品生产企业,由农民提供产品,由外商对其进行深加工,提供进入市场的渠道。这种方式的基本组织形式为“农户+中介组织/公司+市场”,可以有效发挥中介组织和企业对农民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三)处理好利用外资与保证我国农业安全的关系

农业产业安全涉及产品的生产、流通、储运等多环节,农业安全既关系到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更关乎农村稳定和国家战略,最根本的是保证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在扩大农业产业利用外资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外资和保证我国农业安全的关系。

首先,要在严格执行《反垄断法》的基础上,制定有关农业产业、农产品流通和储运等领域的《反垄断法》实施细则,维护农产品市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防止外资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控制粮食来源和价格,损害农民和消费者利益,恶意排斥国内农业企业发展。

其次,扩大粮食平准基金的规模,充分发挥国有农产品储备公司平抑市场价格、保障正常供给的功能,形成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国有农产品储备公司和以投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外商投资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互为补充、有机结合的格局,既维护市场稳定,又能增进市场效率。

此外,充分利用外商投资的技术外溢效应,带动国内种业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仓储、物流企业的发展,培养农业产业的竞争优势,降低农产品价格,提高农产品质量,加快农业产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