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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完成后,我国农村经济制度经历了三次重大的变迁。每次变迁都程度不同的包含了对前一种制度的否定。尽管制度的每次变迁都截然不同甚至完全相反,但每次变迁都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农民问题和农业发展趋势的论述为其理论依据。这种基于同一理论基础而在不同时期做出相反制度安排的现象,是我们误读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的必然结果。
[关键词]
农村经济制度变迁;否定之否定;原因探析
一马克思主义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小农经济向资本主义农场经营方式转变是市场竞争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也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必然趋势。
在马克思看来,竞争导致资本集中是市场的内在逻辑,技术和效率则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技术落后和效率低下的小农家庭经营方式被技术先进和效率更高的集约型经营方式所取代是历史的必然。建国以后我国农村经济制度的变迁,从其理论依据和指导思想来讲,遵循的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农民问题的基本论述,即小农经济是前资本主义的产物,存在经营分散,规模较小,市场化程度不高和效率低下的特点。但在国家如何对待小农经济的问题上,在不同时期,基于同一结论的制度安排则完全相反。在我国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和时期,我们的做法是通过对小农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将农民的小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变一家一户的家庭经营为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经营。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传统集体所有制导致的效率低下问题严重影响到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改革农村传统产权制度,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则成为制度安排的不二选择。而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三十多年后,主张通过土地流转方式重新配置土地产权,将分散的家庭式经营转变为公司化规模经营又渐成共识。在制度安排中存在否定之否定现象并不鲜见,但鲜见的是,我国农村经济制度变迁中不同时期的制度安排,都基于一个相同的理论观点,即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家庭农业具有经营方式落后和经济效率低下的特点,国家无论是出于防止小农分化的考虑,还是基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目的,都应该用集体所有制的方式将农民组织起来。尽管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废除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的传统经营方式,将大一统式的经营方式变为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但土地归集体所有的改革导向并没有改变,其中原因,显然与我们对小农经济所持的上述看法密切相关。那么,为什么基于同一观点会做出不同甚至是完全相反的制度安排呢?笔者认为,发生在农村制度变迁进程中的这种否定之否定现象,是我们在理论上对马克思农民理论误读的结果,
二相对于资本主义农场经济而言,小农经济具有经营方式落后和效率低下的特点,因此,它必然被资本主义现代农业经营方式所否定,从马克思的分析框架和理论逻辑来看,这一观点不存在任何理论问题,但有的学者却以发达国家同时存在股份制大农场和家庭式农场的事实来否认这一观点的科学性。
前苏联学者卡尔•考茨基在其名著《农业问题》一书中就认为,技术和效率并不是农业生存的前提条件;尽管农业中的资本主义因素受工业资本的影响不断增加,但农业生产的特点(如生物特性、季节性等)仍阻碍着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家庭农场及其变异形式仍然存在,自然条件仍是农业中大规模资本主义扩张的障碍。〔1〕美国学者罗伯特在美国德克萨斯州南部高地的实证研究中也指出,工业化国家之所以仍存在有许多家庭农场,主要是由于家庭内部特殊劳动关系所表现出的竞争力,以及自然条件本身限制了剩余价值的工业占有,农场中依靠家庭成员的劳动仍然持续存在。〔2〕可见,在上述学者看来,家庭式农场长期存在一是因为自然条件障碍了资本主义向农业的扩张,二是因为技术和效率不是农业生存的前提条件。我们认为,把家庭农场长期存在的原因归结于自然条件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这一观点的另一种表达方式就是,农业所依靠的自然条件是农业资本扩张的障碍。但问题在于,自然条件为什么会成为农业资本向农业转变的障碍,多数研究对此语焉不详,更多的都是一种经验性的叙事,并没有理论上的深入论证。现代化大农场与家庭农场存在的事实,并不表明马克思的理论得不到经验和事实的支持。问题的关键在于,理论界的多数学者对马克思的观点作了误读,把马克思关于农业的发展趋势单纯理解为股份制大农场取代家庭式小农场的过程,于是就以家庭式农场长期存在的事实对这一观点进行证伪。其实,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农业发展趋势的论断,强调的并不是单位经营规模的大小,而是农业生产方式的变化。在马克思眼中,以家庭为单位所从事的农业生产活动,本质上是社会分工不发达的产物,属于前资本主义的农业经营方式,因此,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这种落后的经营方式必然会被建立在发达分工基础上的社会化经营方式所取代。马克思指出:“小农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造成消灭它自己的物质手段。”〔3〕因为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与社会化大生产是格格不入的,“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其社会性质来说就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累进的应用”。〔4〕“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对自然的社会统治和社会调节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5〕至于小农经济排斥社会化大生产的原因,马克思也作了进一步的分析,马克指出,“小农人数众多,他们的生活条件相同,但是彼此间并没有发生多种多样的关系。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互相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他们进行生产的地盘,即小块土地,不容许在耕作时进行分工,应用科学,因而也就没有多种多样的发展,没有不同的才能,没有丰富的社会关系。”“每一个农户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然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总之,“他们的生产方式不是使他们相互交往,而是使他们互相隔离”。〔6〕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强调的不是劳动者个人私有制与社会化大生产的冲突,而是这种私有制的“生产方式”与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表面看来,马克思把排斥分工的小农生产方式产生的原因归结于农业生产规模的狭小,也就是“他们进行生产的地盘,即小块土地”,但是,如果进一步考察分工和私有制的关系,我们就可以发现,不是私有制决定分工的发展,相反,是分工促成了所有制观念以及私有制的产生和发展。首先,最初的自然分工促成了原始奴隶制的形成。“分工起初只是性行为方面的分工,后来是由于天赋(例如体力)、需要、偶然性等等才自发地或`自然形成'分工”。〔7〕“与这种分工同时出现的还有分配,而且是劳动及其产品的不平等分配(无论在数量上或质量上);因而产生了所有制,它的萌芽和最初形式在家庭中已经出现,在那里妻子和儿女是丈夫的奴隶。家庭中这种诚然还非常原始和隐蔽的奴隶制,是最初的所有制”。〔8〕这实质上说明了私有制的最初起源。其次,分工促进了私有制的巩固和发展。“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在使劳动生产率提高,从而使财富增加并且使生产领域扩大的同时,在既定的总的历史条件下,必然地带来了奴隶制”,〔9〕因为“分工从最初起就包含着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材料—的分配,也包含着积累起来的资本在各个所有者之间的劈分,从而也包含着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分裂以及所有制本身的各种不同的形式。”〔10〕可见,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分工本身是生产力发展的产物,是分工造就了私有制,而不是相反,但作为分工产物的私有制,又对分工起着阻碍和促进的作用。马克思讲的小农私有的“小块土地”阻碍分工的情形,并不表明所有制形式是决定分工的根本条件,决定分工发展的仍然是一定时期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存在的家庭农场,其经营方式与马克思所说的家庭农场存在本质上的区别。虽然从产权构成和组织管理的角度来看,其经营主体依旧是家庭,但其经营方式则是建立在高度发达社会分工基础上的,采取的是社会化经营方式。这就说明,尽管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存在众多的家庭农场,但这些家庭农场的经营方式早已没有传统家庭农场经营方式的痕迹,传统农业经营方式被现代化农业经营方式所淘汰已经成为历史不争的事实。同样,把“技术和效率不是农业生存前提”作为论证家庭农场长期存在的理由也是错误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技术和效率始终是一种核心竞争力,没有先进技术和缺乏效率的产业,最终注定是会被淘汰的。特别是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发展的当代,人工合成技术和转基因技术越来越先进,替代品种类日益增多,在这种趋势面前,许多过去被人认为是不可或缺的产业要么成为日末途穷的夕阳产业,要么成为人们的往昔记忆。农业作为维持人类基本生存的产业,当然不会因技术和效率的原因而消失,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技术和效率不是农业生存前提观点才能成立。但是,把其作为家庭农场长期存在的理论依据则是错误的。因为这一观点暗含了一个假设,即发达国家的家庭农场在技术和效率上落后于股份制大农场,而这种技术和效率相对落后的家庭农场之所以难以被大农场取代,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其所从事的产业“具有不依靠技术和效率而生存”的特点。其实,把农业作为一个产业来看,技术和效率当然不是农业生存的前提条件,但对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各个生产者而言,技术和效率绝对是决定其生存发展的前提条件。事实上,发达国家中的家庭农场之所以长期存在,原因并不是其所从事的产业具有不依靠技术和效率而生存的特点,而在于小农场的单位产出效率高于大农场的单位产出效率。20世纪60~70年代大量的实证研究证明,小农户的单位土地产出率要高于大农户的土地产出率,农地经营规模与单位土地产出率成反比。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后农业劳动生产率远远高于时期集体经营的劳动生产率,也是不争的事实,这一现象被理论界视为对规模经济理论提出的严重挑战。
三综上分析
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农村经济制度变迁进程出现的否定之否定现象,其理论根源在于我们把小农家庭经营方式被社会化生产方式所取代的趋势错误理解为个体私有制被资本主义大农场或所谓“集体所有制”所取代的历史进程。因此,在生产关系上做文章,用集体所有制取代个体小私有制就成为我们的必然选择。
从理论上说,产权制度包含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产权归谁所有,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人与生产条件的关系,即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以及在此基础上由法律规定的所有权;二是产权的组织形式,或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实现形式。考察一种所有制形式是否具有效率,必须将二者联系起来进行动态和全面的把握,否则,就会出现理论的谬误。比如,新制度经济学把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对效率的影响撇开而单纯考察其具体的组织方式,认为不论初始的产权如何安排,人们都可以通过产权交易来实现产权的重新组织,并通过产权的重组就能够实现效率的最大化。新制度经济学的这个观点与其所赖以成立的理论基础是自相矛盾的。因为新制度经济学的这个结论,是以交易费用理论为基础的,而交易费用理论强调的是产权安排必须有利于节约交易费用,而实现产权的重新安排本身又是一种交易行为,这种交易行为是有成本的。如果资本主义私有制是有效率的,人们就无需通过交易来变革它,也就不会为此而增加额外的交易成本。与新制度经济学不同的是,马克思重点考察的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整体效率,认为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与社会化生产力发展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虽然其具体的产权组织方式可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不断发生变化,但产权组织方式的变化始终要受制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束缚,使社会无法按照生产力的要求最大限度的利用社会现有的生产力来实现社会效率最大化的目的。因此,其最终必然被新的所有制代替。至于具体代替的方式,马克思认为既可采取暴力剥夺的方式,也可采用和平赎买的方式。但对于个体劳动者的私有制,马克思并未否定其生产资料归劳动者私人所有的基本属性,而否认的只是这种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即生产资料归劳动者的私人占有且排斥分工的落后经营方式。所以,他主张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应该“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11〕马克思把这种产权制度称之为对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小私有制的再次否定。对资本主义私有制而言,它否定的是生产资料归剥削者私人所有的制度,让生产资料重归劳动者所有;对小私有制来说,它否定是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占有且排斥社会分工的产权组织形式,使生产资料真正按照社会分工的要求来进行有效率的社会化经营。还需指出的是,无论是资本主义大农场对小农私有制的否定,还是集体所有制对小农私有制的否定,本质上都应是一个市场化的过程,是小农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或损失最小化动机进行理性选择的结果,这种选择必须通过市场合约方式来实现,而不是其他经济主体或外部力量强制作用的结果。关于这个问题,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有过明确的论述,他指出,“我们决不会考虑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赔偿,都是一样),像我们将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12〕也就是说,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决不能采用剥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方式来剥夺小农的财产,而应当采取示范引导的方式让小农自愿加入到合作社中来,这实质上强调的是尊重小农基于自身利益动机的选择权利。我国制度下的农业经营方式最终之所以再次被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取代,并不能证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一种有效率的制度安排,而只能证明制度是一种无效率的产权制度。同理,当下推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权的转让,实质上包含了对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再次否定。但问题的关键是,是否只有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流转来建立所谓公司化的大型经营组织,才是提高农业效率的唯一出路?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从发达国家大农场与家庭农场并存的事实中我们可以看到,农业的规模经营并不是唯一的选择。除此之外,通过促进农业内部的分工,将农业生产活动的各个环节逐步发展为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的专业活动,也能在不改变家庭经营方式的前提下利用社会分工形成的专业化优势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这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个体农民的家庭经营方式被社会化生产经营方式所取代的真实含义。
参考文献:
〔3〕〔6〕〔7〕〔8〕〔10〕马克思,恩格斯著,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著,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5〕马克思著,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9〕〔12〕马克思,恩格斯著,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1〕马克思,恩格斯著,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作者:高杉 单位:四川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