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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出炉不久,国家发改委在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介绍了2011年重点推进的八个方面的改革,强调要大力推进包括农村土地在内的多个领域的改革创新,以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在我国实行的是二元土地制度,《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外,归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和自留地也属集体所有。城市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早已推行,农地资本化却在艰难破冰。农地资本化是指农民土地权益能够用来抵押或担保,具有类似其他生产要素的流动性。我国农地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5种。其中耕地是农业最敏感的神经,也是农民最主要的生产要素。耕地资本化是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和农民规模经营效率,建立农民长效增收机制的关键性制度创新[1]。我们主要从操作层面对农村经济发展中耕地资本化进行研究,结合我国耕地资本化的实践路径选择,设计一种高效实现耕地资本化土地金融组织形式,即针对耕地资本化的农村土地金融组织。
1耕地资本化的重要性耕地资本化对于发展现代农业,实现规模经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迁移,提高农民收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1.1耕地资本化是建立现代农业、实现规模经济的重要手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曾极大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发展,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小规模的土地分散经营方式严重阻碍土地利用效率[2]。农业生产现代化要求通过机械化技术模式和农场化的组织模式来实现规模效益。由于我国耕地资本化程度低,导致农业生产和流转均缺乏金融支持,仅能进行简单的粗放式小规模生产,耕地价值难以体现[3]。
1.2耕地资本化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迁移,提高农民收入耕地资本化使土地价值得以体现。随着农村经济和城市化的发展,大量的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进城打工的农民可以利用耕地资本化所获得的资金作为技术培训和创业成本,提升自身价值,提高打工收入[4]。
1.3耕地资本化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制度保障土地资本化促使农民将闲置的零散耕地向农业经营公司或承包大户流转,一方面从制度上保障种粮大户获得更多的补贴,另一方面使得粮食生产获得规模效益,提高“1.2亿hm2耕地红线”的利用质量,促进粮食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5]。
2耕地金融组织的初步探索耕地资本化的实际推行必须要有健全的运作组织,近年来,我国某些地方已开始探索耕地资本化运作模式,并初见成效,为我国耕地金融组织的构建提供了参考。
2.1表现形式
2.1.1以农村土地经营权为抵押直接向银行申请贷款如重庆市开县,主要针对的是流转大户。流程大致为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大户业主,业主支付农民土地流转费,然后再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向商业银行融资贷款。据调查,2008年开县182户专业种植大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物,获金融机构贷款8540万元。浙江省宁海县和余杭县也采取的是这一模式,对象都限定在“大户”。
2.1.2土地信用合作社模式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具体做法是,在当地政府推动下,某些村镇成立了土地信用合作社,由村领导担任合作社负责人,农民自愿把自己的耕地存入合作社,由合作社向存地农民支付“存地费”,合作社再把土地“贷”给经营企业或大户,并收取“贷地费”[6]。截至2009年,平罗县共存贷集体荒地和农民耕地1.23万hm2。
2.1.3土地入股模式如浙江省乐清市的南岸村,具体做法是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份,与合作社签订入股合同,按股权实行保底分配,合作社再把土地承包给经营公司,年终视经营状况按股权再给农民分红。
2.1.4土地竞拍模式如河南省沁阳市,具体做法是在当地政府协助下设立土地流转中心,农村闲置耕地经过整理后,在土地流转中心进行公开拍卖,通过审核的农户和公司依照自愿、公开、有偿、合法的原则,竞价高者取得该土地。
2.1.5公司贷款模式贵州省湘潭县1988年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土地金融公司,1991年改为土地开发投资公司,经营以土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向土地经营者发放中长期贷款[7]。
2.2主要特点从各地试点情况看,在政府支持下的耕地金融组织通过耕地存贷业务,促进了土地流转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相当程度上保护了农民利益,提高了农民收入。耕地资本化的初步探索具有以下特点:(1)各类试点中的耕地金融组织都不同程度上得到了乡镇或县级政府的支持。(2)试点中耕地金融机构主要从事土地“存贷”业务,通过土地流转将零散土地集中形成规模进行经营,并以集体或组织作为融资主体。(3)商业性银行在一定的政策支持下也可以参与耕地金融,发放耕地抵押贷款。
3中国农村耕地金融组织的构想
在农地金融业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农地金融机构比较健全和完善。德国早在1770年就率先发展了农地金融,主要特点是抵押土地债券化,组织方式是先组织各地的土地抵押合作社,然后向上发展成为联合社及联合银行。美国于20世纪初建立了农地金融制度。在组建方式上,采取了自上而下的政策,先由政府拨款充当联邦土地银行的股金,发行土地债券,同时分区辅助农民组织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在组织方式上,采取了银行及合作社双重体制。日本农地金融实践开始于19世纪末期,它充分借鉴了欧洲经验,并结合本国实际大胆创新,特设立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国家土地银行,向农林渔业的永久性建设提供长期低息贷款[8]。建立中国特色农村耕地金融组织既要借鉴国外土地银行的成功模板,还要结合我国的金融组织架构。基于我国重庆、贵州等地耕地资本化模式的实践经验,本研究从农村耕地金融组织的性质定位、业务范围、组织架构、运行机制提出以下创新建议:
3.1性质定位当前及今后较长一段时间,我国耕地金融组织应以广泛的初级合作性土地金融组织为基础,以政策性土地金融为主导,并辅以部分商业性土地金融。设立农村耕地金融组织的目的是为了切实解决农民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融资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贯彻国家现代化发展战略,业务活动有一定的公益性,故应将其定位以政策性土地金融为主导。然而,随着资本市场业务的完善和农民信用等级的提高,土地银行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又有淡化的趋势,为了保持耕地金融长期持续性发展,体系中还应辅以商业性土地金融,引入竞争,激励金融创新,因此商业性土地金融是构建多层次耕地金融组织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初级合作性土地金融组织是指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中介组织,在耕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中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提高耕地经营权流转效率,促进耕地规模化经营。
3.2业务范围耕地是我国农民的最大财产,但在流转过程中信贷支持严重不足,所以农村耕地金融组织应以耕地抵押贷款为核心。
3.3组织框架我国现行的农村金融体系中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有一定的能力开展业务创新,承担耕地金融业务。
3.3.1商业性耕地金融组织从试点区域看,现阶段参与的金融机构绝大多数为农村信用合作社,因为农信社在乡村的网点多,与村集体组织有较多的业务往来,与农户信用等较为熟悉,具有开展耕地金融的先天有利条件,但是这种做法实际给农信社附加了政策性金融业务,有悖于商业化的经营方向。农业银行虽致力于服务城乡,资金优厚,技术管理水平高,但它在农村发展空间却在收缩,由农业银行完全承担起政策性金融业务与其股份商业性的角色也不相符。我们认为,商业性银行均不适于承担过多政策性金融业务,但如果商业性银行能够通过金融创新,开发出从市场角度考量优良的土地金融服务产品,也同样可以参与到耕地金融业务中,分享农村经济发展的硕果。
3.3.2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土地合作社相对而言,农业发展银行作为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我国唯一农业政策性银行,与耕地金融组织中主导金融机构的性质相符,农发行主要从事粮油贷款及部分涉农基础设施投资,有一定基础。因此将农发行改建为具有金融融资功能和从事农业发展长期投资的政策性土地银行不仅职能上可行,操作上也比较便利。但是,农发行也存在不足之处,即业务不面向个人、网点少等,所以,农发行还需与促进耕地流转的中介组织结合才能真正发挥农村土地金融的作用。从试点成效来看,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能够有效盘活土地资源。一方面接受闲置土地资源的存入,另一方面将土地统一贷给经营大户和从事农业开发的企业,提高了农村耕地规模利用效率和综合生产率,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土地经营权的合理流转和规范运行。而且,合作社更加了解农民土地和贷款需求,了解农民信用状况,通过合作社为农民办理土地流转服务,经营抵押贷款申请和抵押担保等业务更具有组织优势。结合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和今后发展,我国的耕地金融组织应为双轨制:一支为农发行+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主要承担政策性耕地金融业务,另一支为涉农商业性银行,从市场角度考量参与其中。至此,我国耕地金融的组织架构结合了政府、金融部门、中介组织等多种组织元素的结合。详细农村耕地金融组织运行见图1。
3.4运作机制农业发展银行与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共同组成了政策性土地金融组织,以保本经营为原则。农户将承包的土地自愿存在镇村级合作社,合作社根据土地等级、位置、存地期限等因素确定存地利息,并发给农户存地证。耕地的最终承包经营权仍归农户,存地期间合作社有最终处置权,可对土地进行整理、开发、投资,经过整理形成规模后再根据贷地者的需求贷出土地,存贷地差额即为合作社的主要收入源。合作社还负责耕地抵押贷款登记、申请等业务,组织耕地评估专家评审抵押耕地,向农发行县区支行提交贷款申请。贷款通过审批可向相关农户或公司收取一定手续费。县区农发行支行受理耕地抵押申请后,再次评审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贷款农户如不能按期还款,县区支行可依法处分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发行总行和农发行省市支行主要体现在业务范围不同。省市分行贯彻总行的指导和规范,负责制定省市细化政策法规,落实土地债券发行,清算本省市资金并上报总行。总行负责制定全国性的政策法规,指导土地债券发行,进行最终的资金清算,推动耕地资本化健康平稳进行。鉴于农业贷款高成本、高风险等特点,对商业性金融组织国家应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如提供财政贴息,涉农业务利润不计入营业税、所得税的征收基数等。商业性银行主要参与耕地抵押贷款,不办理耕地存贷业务,在一定政策优惠下从盈利性角度考量耕地抵押贷款的可行性,通过金融创新,根据农户需求确定产品规模、期限和用途,开发出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产品,积极参与农村耕地金融。对于民间资本可适时适当放松金融市场的准入条件,充分引导民间资本作为商业性金融组织的灵活性,为农村金融的发展探索不同的途径,如尝试民间资本作为权益资本参与农村耕地资本化,通过耕地规模化和产业化生产收回利润并逐渐退出特定地块的资本投入,利用获得利润投资另一块耕地。
4构建耕地金融组织需要的配套条件为了促进我国耕地金融的有效推广和实施,降低参与各方的风险,应加强相关的配套条件建设。
4.1完善耕地抵押的法律耕地抵押是耕地金融中的核心内容,但我国现行法律对耕地抵押缺乏明确相关政策。《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家庭承包的耕地和以招标、拍卖及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耕地的采取了禁止和允许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物权法》第128条和133条延续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没有新的突破。第184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另行规定外,均不得抵押。虽明文禁止但“除法律另行规定外”又给耕地抵押仍留有余地。我国应从法律上制定相关政策,加快制定我国《耕地抵押贷款法》,放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范围,并不以非家庭承包为必要条件,逐步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纳入抵押设定,实现土地财产权益。
4.2完善耕地抵押权登记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作为物权必须以登记的方式公示。耕地抵押及耕地流转涉及复杂的利益关系,而我国目前土地登记法律不完备、登记机构不统一,削弱了国家对耕地财产权利的保护效力,耕地金融需要有明确的法律登记制度对法律关系各方的权利状态以公示化、明晰化、确定化。
4.3建立科学的耕地评估体系土地抵押及土地债券发行前都需要进行科学的土地评估。耕地价值评估系统的缺位,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损害当事方的合法权益。建立科学的土地评估系统是构建耕地金融组织必不可少的环节。
4.4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农业保险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农村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制度,弱化土地的保障属性,推动土地向资源属性和资本属性转化,真正成为农民的创业资本。创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保险,进一步分担土地抵押贷款的风险,减少农民的后顾之忧。
5结论
耕地资本化可以有效地盘活农村耕地资产,引导金融资本合理注入,保障农村资金供给,为农民财产性增收创造条件。构建耕地金融组织有利于改善城乡二元金融结构,推动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耕地金融组织的构建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考虑客观现实,还要考虑到未来发展。当前及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耕地金融组织应以广泛的初级合作性土地金融组织为基础,以政策性土地金融为主导,并辅以部分商业性土地金融,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和可持续的农地金融体系。当前业务范围应该以耕地抵押贷款为核心。具体组织架构采取双轨制:一支为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主要承担政策性土地金融;另一支为涉农商业性金融组织,鼓励金融创新,开发从市场角度考量优良的金融产品,参与耕地金融业务。与之对应,我国耕地金融组织也应是政策性与市场化双重的有序分层的运营机制。同时,为了保障耕地金融组织业务的平稳开展,还需要加强建设相关的配套条件,如完善耕地抵押法律和耕地抵押权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土地评估体系、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等,创造有利于耕地金融组织业务开展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