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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没有充分考虑村民利益与诉求是当前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和冲突的焦点所在。本文从乡村旅游活动内容、法律法规、旅游资源永续利用和旅游目的地软环境四个层面分析了在乡村旅游投资开发和经营过程中,为什么必须牢固坚持“村民参与”原则。
[关键词]乡村旅游村民参与村民利益
一、问题提出
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的乡村旅游开始蓬勃向前发展,对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不少乡村社区通过发展旅游,摆脱了贫困,走上了小康道路。正如许多农民所说,“节日农村游,游客得享受,农民得增收”。中国乡村旅游已经成为旅游业新的增长点,成为带动农村脱贫致富的一个亮点。中国的乡村旅游取得了很多成绩,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而其中一个最主要的问题便是乡村旅游地的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如村民之间、村民与当地政府之间、村民与外来投资者之间)的矛盾,甚至出现对立情况,有的还引发激烈的冲突。乡村旅游开发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固然是由多方面因素所决定的,但旅游开发模式不能适应当地情况,不能照顾到乡村旅游地的利益相关者的切身利益,甚至剥夺了他们表达自己利益的权利和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权利,这必然会引起他们的不满和强烈反对,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发生矛盾和冲突就在所难免了。根据国内外乡村旅游投资开发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在乡村旅游投资开发和经营过程中,必须牢固坚持“村民参与”的原则。
二、乡村旅游发展中村民参与的原因分析
从旅游活动内容层面看。目前,乡村旅游尚无统一认可的概念。一般认为,乡村旅游就是以乡村地域及农事相关的风土、风物、风俗、风景组合而成的乡村风情为吸引物,吸引旅游者进行休憩、观光、体验及学习等旅游活动。乡村旅游的概念包括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乡村独特的田园生态风光和人文景观;二是各种农事劳动,即与农、林、牧、副、渔各产业相结合的一些参与性强的劳作体验活动;三是乡村特有的一些民俗和风土人情。或者形象称之为“观农家景,吃农家饭、住农家房、干农家活、娱农家乐、购农家物”。从上述乡村旅游的内容和特征可以看出,在游客进行的乡村旅游活动中,有诸多环节离不开村民的参与。
从法律法规层面看。乡村旅游是属于村民自治范畴:首先,乡村旅游赖以维系的物质基础土地,以及附着在土地上的乡村自然风光、乡村环境,属于乡村集体所有。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发展乡村旅游,势必利用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资源以及附着在土地资源上的乡村自然风光、人文景观和乡村环境,而这无疑会涉及村民的诸多利益,不论何种投资主体开发经营,都必须充分照顾村民的利益;其次,乡村旅游赖以维系的文化基础乡村人文遗迹、民俗风情,无疑是乡村居民世代传承的精神财富,对其进行旅游开发,更需要乡村居民的主动参与,积极配合,而不能不顾村民意愿,由政府大包大揽或者由公司和个人等其他投资主体单纯为了盈利而恣意开发;最后,乡村旅游赖以维系的现实基础农业生产、农民生活,事关乡村居民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更是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对其进行旅游开发,无疑更需发挥当地村民的主体作用,由乡村社区主导进行。因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利用乡村资源进行旅游投资开发,是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理应由当地村民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由村民“主导”其事,各级政府和各类公司或个人只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科学开发经营。
从旅游资源永续利用层面看。目前已经达成共识的是,旅游开发过程中要奉行原生态的开发和可持续发展理念,保护第一,开发第二,社会效益第一,经济利益第二,坚决捍卫自然生态环境,高度重视对当地最优质、最稀缺的文化资源的典藏,追求自然、经济与文化资源的永续利用。乡村旅游的发展必须以当地的旅游资源和优美的生态环境条件为凭借,这些旅游资源和优美的生态环境有的是当地人民世世代代建设创造下来的,如古建筑、古工程等;有的则是当地居民祖祖辈辈守护下来的,如自然生态环境,森林景观等;而文化旅游资源更是经过当地居民世代传承、发展下来的,并由当代人承载着这些传统文化。当村民参与到乡村旅游的开发经营活动之中,并从中获取经济收入,旅游收入成为他们重要的生活来源;而旅游的发展是依托乡村社区中有吸引力的旅游资源和美丽宜人的生态环境。村民自然明白当地资源环境与旅游持续健康发展之间的因果关系:资源环境是发展旅游的最重要资产,保护它们,就是保护自己经济的命脉。所以,一旦村民参与到乡村旅游的开发经营活动之中,他们就会自觉地保护当地的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也会积极地传承和弘扬有特色的民族文化。从旅游软环境层面看。村民参与旅游经营服务活动也有利于形成对待旅游的正面和积极的态度。当地原著居民态度是乡村旅游地重要的软环境,旅游目的地或旅游景区景点居民之所以支持和欢迎发展旅游,是因为他们对发展旅游有较好的利益预期。如果发展旅游后,他们不能参与到旅游经营活动中,也不能从旅游发展中获利,则会严重挫伤他们的积极性,他们的态度会从正面转向负面,对旅游表现出冷漠和反感的态度。而这种态度将大大降低游客的旅游体验质量,使旅游地获得不好的口碑。村居民参与乡村旅游经营服务活动,能使之获得旅游带来的利益,感受到发展旅游所带来的快乐,他们对待旅游的态度无疑是正面的。当村民对待旅游持正面和积极的态度时,他们对待游客充满热情,愿意与游客进行交流,游客的旅游活动会与村民有着广泛的交流,游客遇到什么问题也易于得到旅游地村民的帮助。旅游体验质量高,会给游客留下美好的印象,也会给旅游地带来良好的口碑。而村民也会从与旅游者的沟通交流中获得新的思想观念、新的生活方式、新的信息、新的思维,有助于开阔眼界,提高素质,从而增强建设自己家园的动力和能力。
三、乡村旅游发展中村民参与模式
对于村民参与以何种方式参与乡村旅游的投资开发与经营,则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而定。表1总结了国内外乡村旅游发展中的村民参与的几种模式。由表可知,在各种乡村旅游投资开发模式中,都必须有村民的参与。如果按照是否直接参加旅游服务或管理活动,乡民参与旅游活动的类型有两种,即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直接参与是参与到直接为游客提供服务和管理的工作之中,如接待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向游客出售旅游纪念品和其他旅游商品、旅游景区管理和维护、景区内旅游交通服务等。村民可以是自己经营旅游服务(如开办家庭旅馆、向游客出售旅游商品)的形式从事直接参与旅游活动,也可以是在当地的集体、合资、个体旅游企业内从事有关的旅游服务或管理活动。间接参与则是不直接参与面向旅游者的服务等活动,而是参与到与旅游有关联的产业中的生产经营活动。这些产业包括乡村旅游地的种养业和轻工业,涉及到乡村中的耕作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食品加工、旅游纪念品生产、家具生产等多个方面。
表1乡村旅游中村民参与模式
因此,只有通过深入研究当地乡村社区自然和经济社会条件,选择合适的乡村旅游开发模式,为乡村旅游地的利益相关者提供充分表达利益诉求的机会,构建各利益相关者之间交流对话和协商的机制,使各利益相关者特别是村民都能平等地参与到旅游开发经营之中,公平地分享乡村旅游开发带来的收益,乡村旅游发展中出现的许多问题才能够真正得以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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