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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披露时间的要求
在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时间方面,美国证监会将所有上市公司分为三类:非加快披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少于7.5千万美元的公司)、加快披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大于7.5千万美元小于7亿美元的公司)、大型加快披露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大于7亿美元的公司)。美国证监会要求非加快披露公司年报披露时间为年度结束之后90天,加快披露公司年报披露时间为年度结束之后75天,大型加快披露公司年报披露时间为年度结束之后60天。该种做法大大缩减了披露时间,时效性很强,区别公司的规模要求不同的披露时间体现了监管的务实态度。
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要求
在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方式与中国上市公司披露方式大致相同,也是分为:网上披露、报纸披露、媒体披露。一般投资者可直接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网站查阅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与中国市场相比,媒体披露方式目前在美国证券市场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例如,此次中国概念股集体遭遇信任危机,媒体披露的会计信息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该种披露方式通常是一家市场调查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或是律师事务所首先对某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进行调查,将其调查结果通过特定媒体公布出去。总体来说,美国会计信息使用者可以快捷、准确地获得其所需要的会计信息。
在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舞弊的原因
(一)中美两国会计准则制定的差异
1.存货期末计量方面的差异中国与美国会计准则的区别在于美国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期末存货,而中国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在期末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情况下,若将中国会计准则下的报表净损益调整为美国会计准则下的净损益,如果美国会计准则下的市价按可变现净值来确定,则按照中美会计准则所确认的存货跌价损失相同;如果美国会计准则下的市价按可变现净值减去正常毛利后的余额来确定,则按照美国会计准则确认的存货跌价损失,大于按照中国会计准则所确认的损失,此时,需调减报表利润。
2.存货跌价准备转回方面的差异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当以前导致存货价值降低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时,应该冲减原已确认的存货跌价准备,但是按照美国会计准则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可以冲减。
3.固定资产开始或停止折旧时间方面的差异中国会计准则要求: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美国会计准则可选择的方法有:按固定资产实际进入或退出正常经营的时间计算,固定资产在上半月进入企业则全月计提折旧,下半月进入企业则当月不提折旧,退出企业的固定资产同理;按固定资产的年初余额计提全年折旧;全年中都在使用的固定资产应计提全年的折旧费,在年内进入或退出企业的固定资产则需要计提半年的折旧费。中美会计准则的上述差异,在编制利润表的过程中,最终会导致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等重要指标出现差异,很多遭质疑的在美上市公司在编制财务报告时忽略了中美两国会计准则方面的差异,导致主要数据与美国投资者所理解的内容存在差异,某种程度上误导了美国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二)美国监管机构核实会计信息存在障碍
在“绿诺国际案例”中,绿诺国际公司向美国证监会递交的2009年度财务报告中称其年度收入为1.93亿美元,而当年绿诺国际公司向中国审计机构递交数据称其营业收入仅为1100万美元,两项数字存在严重不符;绿诺国际公司所持有的合同效应发挥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其拥有的大量合同在被执行后,将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利润,然而在随后的调查过程中,发现在被访问的9家客户中,有5家否认曾购买其产品。
由于中美两国语言差异和地理位置的差距,导致美国证监会在获取中国在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方面存在审计障碍。美国证监会在向中国相关职能部门申请查阅相关资料时要面临语言障碍问题,一方面美国证监会很难找到精通汉语的工作人员,另一方面中方所能提供的书面材料也是以中文形式提交的。美国证监会仅仅是在对相关资料的翻译过程中就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倘若逐一对在美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作调查,其相关工作量将非常大。另外,中美两国地理位置距离太远,很多可以在本国内实地考察的项目,在海外上市公司的调查过程中显得可能性极小。例如,在“绿诺国际案例”的虚假合同问题上,倘若是中国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审计,相信经过实地调查访问后,合同虚假问题很快就能够被披露出来。
(三)在美上市公司“借壳上市”造成审计纰漏
“借壳上市”具有手续简单、门槛较低、耗时较短等优势,因而受到中国拟上市公司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的偏爱。《证券日报》记者调查发现,涉嫌财务欺诈的公司大多数来自美国场外柜台交易系统,而且他们多数都是通过买壳后反向并购的方式完成上市的。这些企业大多有着相似的上市历程,首先在境外注册或购买一家已经在美国外柜台市场上市的公司,之后利用反向收购的方式帮助境内企业实现在美上市。这样的上市方式不仅可以大大减少上市过程中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同时也为部分上市公司逃避会计信息披露监管提供了方便。境内公司通过在其他国家注册新公司,并且以新公司名义收购“壳资源”的做法,规避了相关法规关于“禁止中国机构和企业通过购买海外上市公司控股股权的方式,进行借壳上市”的规定。而且由于该做法并不是直接在海外上市,所以不受到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绿诺国际公司采用“借壳上市”的方式实现了在美融资,制造了一个境外注册公司反向收购境内企业的过程,导致出现两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的监管真空地带,即中国证监会不对该公司的年度报告与企业实际上报纳税机关的数字进行核实审计,美国证监会也不能及时取得该公司在中国境内经营情况的相关佐证,最终导致该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处于自主化的状态,企业可以自由编造本年的财务报告,甚至出现修改以前年度报告的情况。
在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舞弊的治理
(一)加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在美上市公司多是一些近些年来发展较迅速的企业,这些企业自成立之初到成功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往往也就是几年的时间,没有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造成公司管理层为谋求自身利益而出现虚假会计信息披露的行为。为规范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高度重视和加强下面几项工作:
1.优化股权结构
逐步调整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使股权的投资主体多元化,形成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使公司承担更多主体的社会责任。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允许和引导基金、保险、养老金机构持股,促使其合理、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监督作用。
2.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以其独立身份,可运用议事权和表决权制止或抑制不符合公司章程的协议,在董事会中形成一种内部制衡力量,一定程度上可弱化公司内部人控制的情况,制约操纵会计信息的行为,是公司披露高质量的会计信息的重要保障。
3.完善经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完善业绩评价机制和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建立报酬和业绩挂钩的激励机制,建立违约行为处罚机制,把经理人员的个人利益跟企业利益紧密联系。目前多采用财务指标评价经理人员业绩,必然会助长其道德风险,粉饰公司财务报告。为防止经理人员的短期行为,应将其他能反映企业长期发展的评价因素引入现行的业绩评价方法。比如,战略规划,人力资源管理,与股东和所有当事人进行有效的沟通以及与外部关系协调等方面。
4.加强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
审计委员会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在治理会计信息舞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审计委员会应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帮助财务人员正确认识中美两国会计准则的差异,建立完善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在业务上帮助财务人员编制出高质量的财务报告。
(二)美国证监会应提高在美上市公司的准入门槛
通过调查发现,出现会计信息问题的中国在美上市公司大多是通过“借壳上市”、反向收购的方式跳板成功进入美国证券市场的。因此,美国证监会应重视通过反向收购上市的企业,酝酿新的制度来提高在美上市公司的进入门槛,防止大量企业借用该方式随意进入美国证券市场。在此之前,反向收购成功的企业,要想从其他市场,比如美国场外市场转板至纳斯达克,只要符合纳斯达克资格标准,至少有30个交易日收盘价维持股价在4美元/股以上,寻找到做市商和承销商,就可以提交申请。该项考核时间太短,缺乏对一家公司稳定经营的相关考核,极易出现拟上市公司为成功登陆纳斯达克股票交易市场做出短期操作股价的行为。
美国证监会应对通过反向并购方式在美国上市的公司采取更严格的监管规定,包括上市前必须有一年“成熟期”,至少有30个交易日收盘价维持在4美元/股以上。借壳企业的股票需在美国场外市场、美国国家级交易所或外国交易所交易时间不少于一年;必须提交借壳交易相关信息的详细文件;必须及时提交至少一个会计年度的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在企业申请上市以及交易所决定让其上市之前的60个交易日内,至少有30天稳定的阶段收盘价不低于4美元;如果该借壳企业在国外交易所交易,那么此国外交易所必须是正规交易所;必须递交包括经审计过的财务报告在内的所有必要文件。
(三)美国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在美上市公司的外部监控
1.加强执法力度
首先,应当依照美国会计准则中对在美上市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变动,使得在美上市公司尽可能按照美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会计信息。其次,要加大美国会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中国企业经营者、会计人员了解美国相关法律以及会计准则,确保中国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严格遵循美国法规,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再次,要严格执法,加大对违规信息披露的处罚力度。虽然较中国来说美国相关违规惩罚较重,但是因机会成本低,利润巨大,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出现。所以,当务之急是提高查处概率,加大执法力度,加强违规处罚,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等各种力量迫使违法行为的成本支出增加,使违法所付出的惨重代价远大于违法所得,使处罚案件本身对整顿市场秩序起到警示作用,从而提高会计信息及其披露质量,制止造假现象的发生。
2.建立多层次的信息披露监管体系
建立一套包括美国证券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和投资者利益保护组织在内的证券监管组织框架体系。集中和扩大监管权利,使美国证监会成为全国唯一的、权威的最高证券监管机构;美国证监会需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针对在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办法,对违规行为予以明确界定,对于业已颁布的法规制度,要做到违法必究,尽快在在美上市公司及证券市场参与者心目中树立法制意识;以美国证监会抽查复审为核心,建立会计信息再监督体系。要在证监会下设置专门调查、惩戒机构,并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调查、惩罚程序和措施。例如,对上市公司进行巡回检查和专项核查,督促各有关方面切实履行诚信责任,利用新技术、新方法丰富监管手段,建立上市公司诚信评级和公告制度。
3.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体系
由于在整个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体系中,中介机构处于核心地位,因此,必须加大对外部审计监督主体———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以及对监督技术进行完善。应当强化《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行为规范》的要求,即注册会计师进行外部审计时,首先是对公众负责而不是对聘用公司负责,担负起审计师(注册会计师)对公众的责任,体现“公众监控器”这一职能。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与再监管。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提高审计质量,在技术上,严格执行三级复核制度,明确审计失败责任。
小结
中国企业在美国上市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在提高企业知名度、帮助企业快速成长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中国在美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问题受到美国证券监管机构的质疑,为此损害了投资者的信心,使中国企业受到集体的信任危机,因此财务报告的质量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应该得到企业的重视。
中国的企业应熟悉美国对上市公司信息的披露要求,从披露的时间、方式到披露的内容,重视研究中美两国会计准则的差异,加强企业的内部治理机构建设,完善信息披露的内部监管制度,不断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从而提高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的信誉,为国内的企业走出去奠定会计信息披露基础。
作者:司茹王云单位:中华女子学院管理学院副教授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财务处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