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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间及政府与国际组织间应加强合作跨国公司在多国设立有子公司,所以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统一的有利于规范跨国公司经营行为及承担社会责任的国家标准,迫使跨国公司在各国统一产品标准,避免出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待遇。同时,国家间应与国际性的国际组织如国际劳工组织、国际人权组织等加强合作,积极保护劳动者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应注意的是,跨国公司不是国际法上的主体,一些国际性法律规范没有赋予跨国公司直接的权利义务,跨国公司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仍需要国内法的相关规定来保障。
(二)有影响力的民间组织应积极制定民间标准,加强监督SA8000(SocialAccountability)是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儿童权益公约制定的全球首个道德规范国际标准。③SA8000对工人、贸易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来说都是大有裨益的。它可以增加贸易组织联盟有效谈判的机率,是教育工人维护核心劳工权利的有效工具,还可以增强跨国公司形成一个公共意识,即提高工人工作环境。对于跨国公司来说,SA8000可以使公司的理念变为实实在在的行动,提高公司的品牌效应,规范公司雇工的招募、辞退和提高生产率,加强公司的管理和执行。对于消费者和投资者来说,SA8000可以作为道德上购买的明确和可信赖的保证,可以鉴别公司产品的来源渠道,可以拓宽产品种类的覆盖率和产量的增长。由此得知,民间组织制定的行业标准对规范跨国公司的行为也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二、跨国公司在华社会责任缺失的对策
总体来说,我国现行立法对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的规定过于分散,相关的法律规定过于滞后,以致跨国公司对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出现了“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的尴尬局面。为了扭转这种局面,争取我国和西方国家相同的标准,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来改进。
(一)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与跨国公司母国的合作我国应该参照国际惯例和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并结合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法律等具体条件,细化相关的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建立有关社会责任的审核制度,规范企业违法行为的惩戒标准,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同时,我国应和跨国公司母国加强合作,签订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在出现管辖权冲突时共同确定跨国公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我国应与跨国公司及利益相关者加强沟通和协调,在遵循中国现有各项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参考国际社会关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内容的规定,制定其在华社会责任标准和行为准则。另外,我国应积极参加有关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国际立法,积极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国际劳工立法的讨论,为改善劳工工作环境做出一些努力。
(二)政府应改变传统观念,对在华跨国公司加强监管和引导政府应改变单纯的以GDP来衡量地方政绩的观念,加强对跨国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督和积极引导,对其违背社会责任标准的行为进行纠正,情节严重仍不改正的给予惩罚。为了更好的执行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建立企业违法行为披露机制,同时加强对与跨国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各审批机构、合作机构、执法机构行为的监管,严惩各种腐败、违法的和不道德的行为。监管部门须建立投诉系统,畅通举报渠道,定期公布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所有企业违背企业社会责任的黑名单。④
(三)要加强舆论的监督制约作用,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随着互联网、媒体等媒介工具的普及,跨国公司对舆论对品牌形象的影响越来越重视。当企业产品或管理出现问题时,新闻媒体可能是此类危机的披露者,也可能成为危机化解的协助者。企业要努力改善自身状况,促使媒体发挥自身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消费者要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当自身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维护时要借助舆论的媒介作用,集众人力量为受害者讨个说法,而不再是自认倒霉、忍气吞声。如果大家都有很强的权利意识,那么企业也就不敢为了一时的私利而砸了这么多年来积累下来的品牌效应。
三、结语
跨国公司在我国社会责任缺失不仅有其自身原因,也和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不健全的投资环境有关。我国立法机关应该加强相关方面的立法,行政机关应该转变观念,消除片面的以经济发展来衡量官员政绩的唯一指标,司法机关应该严格依法办事,对违法的跨国公司运用法律的武器加以制裁。同时,消费者应该培养成熟的消费观念,正视“名牌热”背后涉及的实质问题,当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时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此外,跨国公司也应该加强自律,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这是一个文明社会所必须的。
作者:汤霞单位:河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