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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国公司及其特征
跨国公司,系指一种企业,构成这种企业的实体分布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其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各个实体通过一个或数个决策中心,在一个决策系统的统辖之下开展经营活动,彼此有着共同的战略并执行一致的政策;由于所有权关系或其他因素,各个实体相互联系,其中一个或数个实体,对其他实体的活动能施加相当大影响,甚至还能分享其他实体的知识、资源,并为它们分担责任。这是《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中对跨国公司的定义,从此定义可看出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生产经营跨国化。跨国公司通过海外直接投资,在东道国设立分支机构,就地进行经营活动,使再生产过程在国际范围内实现;第二,实行全球战略。跨国公司的目标在于使整个公司集团取得最大限度利润和长远整体利益,所以其经营决策不孤立考虑某个分支机构的市场环境和利益得失,而是从全球角度考虑整个公司集团的利益;第三,公司内部一体化:实行高度集中管理体制。以母公司为中心,所有国内外分支机构必须服从母公司利益,并在母公司统筹安排下,按照共同战略共用人力和财力资源,实现全球性的经营活动。由于组成跨国公司的各实体,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均依国内法成立,受基地国或东道国管辖,因此跨国公司是国内法主体不是国际法主体,纵然跨国公司在国际投资和经贸领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虽然跨国公司必须受所属国管辖,但由于其从事跨国投资经营活动对东道国、母国有着重要的利益关系,其各个实体均处于不同的法律体系管辖之下,导致了不同国家管辖权的冲
突。在涉外民商事领域管辖权冲突分为立法管辖权冲突和司法管辖权冲突,首先是司法管辖权冲突即哪国法院对某一涉外民商事纠纷行使司法审判,其次才是立法管辖权冲突即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法院地国依据哪国实体法进行判断。随着跨国公司法律冲突的公法化,对其行使域外管辖权时往往涉及到国家重大利益,为有效保护重大利益适用裁判机构所在地的法律也极为必要,使得对跨国公司的立法管辖冲突与司法管辖冲突出现结合化的趋势。[2]东道国对跨国公司实施管辖权的依据有:第一,属地管辖权。依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的人、事、物行使管辖权,所以在东道国境内成立的跨国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必须接受东道国的属地管辖权。第二,属人管辖权。依国籍原则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问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所以东道国对具有本国国籍的跨国公司子公司和本国在国外的跨国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行使管辖权。母国与东道国一样可以对在其境内的母公司行使地域管辖权和国籍管辖权,在东道国的跨国公司分公司、办事处行使属人管辖权。但母国为了对其跨国公司进行全球控制,往往对本国母公司在国外子公司行使域外管辖权,依据如下:第一,领土效果地原则。1945年美国法院在“美国铝公司案”中确立了该原则,体现在反托拉斯法中即如果某种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规定的行为在美国国土以外发生,而该项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美国的进出口贸易,美国法院便有权受理该案。这一原则后来也为欧洲其它国家所接受。第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美国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即在某种情况下,当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完全控制其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作为一个实体行动时,就将其各自具有的相互独立的法律人格撇开不管,将它们当作一个实体行使管辖权。
三、对跨国公司管辖权冲突解决的现实可行方法
正是由于东道国和母国对跨国公司各个实体行使管辖权依据不同,从而发生对跨国公司管辖权冲突,对跨国公司管辖权冲突应该在国际法制度框架内由东道国和母国妥善合理解决,以实现跨国公司在国际投资和经贸领域正面作用,达到东道国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等目的,母国资本输出、拓展市场、赚取更大利润等目的,实现双赢的战略。在国际实践中解决跨国公司管辖权冲突方法有:第一,遵循属地管辖权优先原则。属地管辖权是一国主权对内最高权体现。跨国公司各实体置于东道国的财产,应由东道国管辖。跨国公司进入某国后就置于该国领域管辖之下,就要服从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其行为是否违法,也应以所在国的法律来衡量。当所在国的领域管辖与别国的管辖发生冲突时,应以领域管辖为优先。1972年国际法学会奥斯陆准备工作会议上讨论了跨国公司的管辖权冲突问题,指出对于跨国公司活动产生的后果,在主张行使管辖权的问题上,各国应首先遵循行为完成地国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国际法协会在第55次会议报告中认为国际法的首要原则是领域管辖,一国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另一国领土内行使权力。并认为域外管辖权的行使必须得到国家普遍实践所确立的国际法原则的支持。在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国际法上坚持属地管辖优先原则,这也是合理的解决办法。第二,一国在行使管辖权时,必须考虑到其它有关国家的利益。无论是东道国还是母国不能根据一国的标准来判断,而应根据国际社会所理解的标准来判断,否则一国作出的判决就不会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和执行。同时当母国行使域外管辖损害了他国主权和根本利益时,该国可采取对等的反报复措施。第三,实践证明,国家间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是解决跨国公司管辖权冲突的行之有效方法。国家间通过缔结双边或多边条约明确对跨国公司行使管辖权的标准和解决方法,使对跨国公司管辖权的行使有双方认可的国际法依据,并且一旦发生管辖权冲突,严格按照公约的解决方法解决。
跨国公司作为当今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推动者,在国际投资和经贸领域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因此对跨国公司管辖权冲突应该在国际法原则下,坚持属地管辖权优于属人管辖权的同时,通过东道国和母国在尊重彼此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合作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