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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定价(TransferPricing),政府和跨国公司由于所处的立场不同,故具有不同的概念理解。政府主要从转移定价的后果出发,认为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为规避所得税的缴纳,减少依正常定价(市场价格)征收的进出口关税,规避所在国的外汇管理以及财务、货币政策的目标管制而实施的关联企业内部交易价格定价原则;跨国公司则是从全球战略的角度出发,认为转移定价是跨国公司所属成员间转让商品、劳务与无形资产的内部定价机制。然而,无论跨国公司是否承认逃避税收是其转移定价的主要动机之一,由于各国不同地区税率的高低、课税范围的大小、税制体系等方面存在着差异,跨国公司通过转移定价,将影响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各子公司之间利润的转移,而这也必将在客观上部分地逃避了东道国或母国的税收。
举例说明,某跨国公司,设其母公司处在高税率国家,子公司处在低税率国家,母公司在向处在低税率国家的子公司出售商品和劳务时,采用低的转移价格;反之,该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商品和劳务时,则采用高的转移价格,以提高母公司的成本,降低母公司的利润。这样,利润就会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低税率国家,从而减轻整个公司的所得税负担。此外,跨国公司还可把利润转移到设在避税地的控股公司进行间接避税。由于外国公司在避税地的税率很低或根本不纳税,当地政府对跨国公司的法律管制也极为松弛,公司的资金调拨和利润分配有较大自由。因此,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设立控股公司或虚设中转公司,操纵转移价格,以达到逃避税负的目的。
二、在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避税博弈分析
针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避税行为,我们建立我国政府与在华跨国公司之间的博弈模型,进行相关分析。
作为在华跨国公司,其的纯策略空间是“实施转移定价”、“不实施转移定价”(使用正常市场价格);但是究竟选择哪一种战略要取决于我国政府所采取的战略。我国政府稽查与否主要决定于其的稽查成本。如果我国政府选择“稽查”,在华跨国公司最优的选择是“市场定价”;如果我国政府选择“默许”,在华跨国公司最优的选择是“转移定价”。我们假定在华跨国公司认为,我国政府稽查的成本是“高成本”的概率为β,是“低成本”的概率为1-β。
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在华跨国公司与我国政府的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
表1在华跨国公司与我国政府的支付矩阵
我国政府
高成本(β)低成本(1-β)
稽查默许稽查默许
在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α2,r2)(α3,0)(α2,r4)(α3,0)
市场定价(0,r1)(0,0)(0,r3)(0,0)
其中:αi表示使用转移定价给在华跨国公司带来的收益,ri表示我国政府的收益。
(α2<0<α3;r4>0>r2>r3>r1)
如果我国政府的稽查成本为高成本,给定在华跨国公司选择转移定价,那么由于r2<0,则我国政府的最优战略是默许;如果我国政府的稽查成本为低成本,给定在华跨国公司选择转移定价,那么由于r4>0,则我国政府的最优战略是稽查。
在华跨国公司认为我国政府的稽查是高成本的概率为β,低成本的概率为1-β,那么根据支付矩阵,在华跨国公司的期望收益函数为:
E(转移定价)=βα3+(1-β)α2;E(市场定价)=0
均衡时二者相等,可求得β*=α2/α2-α3
可知:当β>β*时,在华跨国公司的最优选择是转移定价;当β<β*时,在华跨国公司的最优选择是市场定价;当β=β*时,在华跨国公司选择无差异。
三、我国防范在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避税措施
一是加强反避税基础制度建设。包括加强在华跨国公司纳税申报制度管理、加强会计审计制度管理、加强企业所得核实制度管理。严格要求在华跨国公司及时、准确、真实地向税务当局申报其经营收入、利润成本和费用的列支情况;严格对企业涉外会计业务进行审计,对审核验证后的报表如发现不实,进行验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是以共同防范跨国偷避税为目标,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防范跨国公司转移定价避税,只靠一国的单边力量是很难奏效的。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协定签订,形成亚太地区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组织,加强与世界各国在税收方面的协作,以有效地防范跨国纳税人转移定价避税。
三是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素质。培养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税收征管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