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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发展与监管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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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发展与监管研究

【摘要】“金融科技”、“跨界合作”是近年来金融业的热门话题。科技与金融的结合使信息化技术在金融行业得到了更好的应用,一方面推动了创新,使金融产品和工具的类型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另一方面也减少了交易中时间和空间的障碍。本文从金融科技的发展现状、影响和监管三个维度对金融科技在国内外的发展进行综合梳理,对金融科技的现实潜在风险提出关于监管方向的建议。

【关键词】金融科技;金融监管;金融创新

一、前言

“金融科技(Fintech)”是由金融(Finance)和科技(Technology)合成的词,目前,在国内外学术界和业界并未给出统一定义,最为广泛的含义是由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给出的,即:金融科技是指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它能创造新的业务模式、流程或产品。金融科技的出现和急速发展是金融业发展进程中的正常现象,但其对于传统金融产生的冲击和挑战不容忽视,它对未来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将产生巨大影响。本文聚焦金融科技发展、影响和监管三方面进行文献梳理,主要源于以下考虑:目前,金融科技不论是在国内或是国际尚处于初始阶段,对于深入金融行业的人来说并不陌生甚至早有自己独特的见解,但是对于普罗大众来说却是陌生或者处于盲目的“神化”过程。本文力求用简明扼要的语言及数据,整合相关研究成果,介绍金融科技的发展、影响和监管现状,增强其可理解性,使之“走下神坛,从而走入生活”,并且提出关于金融科技监管方向的建议。

二、金融科技发展与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与Fintech的界定

我们应注意的是“金融科技”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并不相同。现在,关于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出现三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它们的本质出发,认为“金融科技”和“互联网金融”既有相似,又有不同,李文红和蒋则沈(2017)指出相似是因为二者均是金融和科技的结合,运用技术手段提供金融服务,不同之处在于“金融科技”强调技术的辅助作用,它的运用仍然遵循金融业务的内在规律,而“互联网金融”更强调技术的主导而忽略了金融本质;第二种观点是从空间地域出发,叶纯青(2016)认为“互联网金融”仅适用于我国,而金融科技则是欧美乃至全球范围的概念;还有部分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将部分传统金融行业的业务由线下转到线上进行,是传统商业模式的改变,而“金融科技”是基于金融产生的一种全新的产品。

(二)技术与金融

金融科技概念提出的较晚,但自2000年来,金融科技领域在公司数量和融资总额呈现几何级增长。最初,“金融科技”是关于金融发展趋势和信息技术间影响关系的研究。汪轶(2011)指出信息技术放大了金融行业的薄弱环节,提出了提供IT服务外包监管的解决方案。金素(2011)认为在金融行业中,信息技术应用的风向是具有杠杆效应的,政府及使用者应对其进行理性规范。李晓虹(2014)则具体分析了在应用科技技术时,创新金融产品的双向性,金融产品既能规避风险也会制造新的风险。钟秀湘(2014)对金融科技风险的类型进行了列举并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方法。马兴国(2015)对金融创新和信息技术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美国奥巴马政府在2012年提出了“大数据研究和发展计划”,自此国内外纷纷研究、参与大数据应用活动。孙浩(2014)对大数据在金融行业的影响进行了研究。易丹辉,杨虎等(2014)在文章中探讨了如何利用大数据构建金融风险预警系统。虽然大数据能为金融风险提供预警和部分解决方案,但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安全漏洞浮出水面,让金融业界意识到“金融科技”的风险。廖岷(2016)就大数据在金融行业应用产生的风险主要类别及相应的监管挑战进行了探讨,分析了国际金融科技的监管现状,提出金融科技监管的未来走向。

(三)金融科技的主要类别

一部分学者,如廖敏(2017),认为金融科技仍在演进过程中,其业务形态和商业模式都未完全固定,但有其主要细分领域,而另一派学者认为现在已经可以将金融科技分为几类,如巴塞尔银监会认为可以将金融科技的应用归为支付结算、存贷款与资本筹集、投资管理和市场设施四类。(四)金融科技的发展现状廖敏(2017)认为金融科技在全球范围的反战速度快且后劲强,各类主体都积极参与金融科技。在2017全年,伴随着金融科技公司的上市潮流,全球金融科技发展指数(GFI)屡创新高,如图,可以看出,在2016年发展指数波动较大,但于2017年稳定在180上下浮动,并且在11月达到了全年最高值193,于12月收于次高点192(见图一);就不完全统计,2017全球金融科技领域至少发生了649笔融资事件,同比增长8%,资金总额从2016年的1177亿美元越至1397亿元,增加19%。其中,中国占有328笔融资业务(>50%),美国101笔,印度36笔。最高单笔融资金额97亿元由中国互联网保险平台众安在线获得。

三、金融科技监管实践以及最新进展

陈升苗(2017)对美国和英国采用的监管方法进行了对比分析,并提出对我国金融科技监管的启示。综合其他国内外关于监管方法的文献,我们会发现各国对于“金融科技”的监管在坚持一致性的前提下,措施各异。一方面,在美国,无论金融科技的形态是怎样的,都探究其金融本质,将其纳入相应的监管体系,也就是说美国是在现有金融体系下进行扩张来讲金融科技纳入监管范围而非为金融科技单列监管机构。例如:美国将第三方支付纳入货币转移业务监管,将众筹、P2P列入证券交易监管范围。同时,美国消费者保护局(CPFB)在2016年宣布,对于现行政策法律无规定的且可能使消费者收益的金融创新产品,采取相对宽松的“无异议函”政策,既降低了监管的风险性,又保护了金融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英国、新加坡等国家提出了“监管沙盒”模式(在一个缩小的真实市场和较宽松的监管环境内,确保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按照特定的简化审批程序,测试创新的金融科技产品、服务、商业模式以及营销方式),成立对金融科技创新监管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在“沙盒”测试模式下,监管部门根据测试评估结果决定金融科技创新产品是否投入市场,是否需要调整现有监管措施。廖岷(2016)提出金融科技主要细分领域包括互联网和移动支付、网络融资、智能理财服务和区块链这四个部分,并就四部分技术和商业模式的成熟程度进行了分析,指出四部分对现有金融体系的影响程度及相应的监管挑战。

我国在互联网和移动支付方面这一领域优势明显,在这方面的挑战也比较清晰,在于网络应用的安全性,如:客户信息保护和反恐融资等;而在区块链部分的不确定性最大,面临的技术挑战也最多,它属于一项根本性、颠覆性的技术。廖敏(2017)点出金融科技的监管需要经历一个从观察到行动的过程,监管者们应该主动参与到金融创新的全过程,在市场的实际操作中完善规则。贺建清(2017)分析了国际上金融科技监管的实例,并提出我国科技监管政策。陈一鼎(2015)提出引入保险产品提供保证以降低风险的方法,并强调了法律及内控的重要性。周睿敏(2017)指出了利用人工智能进行金融监管。张锐(2018)进一步提出了Regtech(RegulationTechnology,即监管科技)的应用,“以科技应对监管”在提高监管实时性的基础上也避免了因为过度监管而抑制了金融创新的结果。朱太辉和陈璐(2016)提到金融科技会金融体系的影响应是演进式的,而非彻底革命式的,这就应当对金融科技的发展情况实施持续的监管分析,在此基础上对监管原则和政策进行适时动态的调整。李文红和蒋则沈(2017)指出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监管都应有的放矢,突出重点如:关注金融业务的本质、是否存在募集公共资金或公开发行证券等影响公众利益的行为,对于小额其范围有限的活动适当简化监管程序,注重技术的中立性。

四、金融科技对现有模式的影响

巫云仙(2016)认为金融科技对金融业产生的是“破坏性创新”,它使得银行机构在存贷款业务、支付业务等核心业务领域出现强劲的竞争对手,打破了原有低效金融体系的平衡,是金融业进入重塑的进程,同时金融科技的应用解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促进了普惠金融的发展。伍旭川(2017)也点出金融科技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普惠金融发展方面风险偏大、成本较高和收益较低的不足。钱宏(2017)提出金融科技的应用提升了“三农”服务的效率、效果,促进了“三农”服务的转型。王彦博(2018)提出了金融科技“5H”应用框架,指出金融科技的加入会帮助商业银行的一线营销员增加识别高价值潜力客户的手段。郎伟(2017)探讨了金融科技在金融行业中对实体基础设施、业务流程、业务模式的影响,认为技术的应用能使金融产品客户得到更好的用户体验。贺建清(2017)指出金融科技发挥了技术对金融行业的赋能作用,并使信用可量化、可价值化。杨志宏(2018)提到金融科技与现有传统金融不是相互竞争关系而是以技术为纽带改进传统金融低效和高成本的不足,从而形成良性生态圈回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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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静怡;杨蕾 单位:河北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