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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天生依附于人,并且离开了人就不复存在;而物质文化遗产在形成后则不依附于人,以其有形的状态独立存在。从这一点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具有天然的“以人为本”的属性。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下的定义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照此定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五类:(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①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下的权威定义中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天生就是依附于人的,这种依附不仅表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人创作出来的,而且还表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离开了人就不再是其本身,因为大多数时候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生产活动,存在于生产者进行的生产劳动中,是以一种无形的、看不见的形态而存在的,这也是“非物质”的含义所在。比如,日常生活中被人们经常称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少数民族手工艺品或民族歌舞表演,只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形载体,真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是一种知识、技能或节庆,是无形的、看不见的,它存在于人们眼睛能看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态载体之中。再如,中国书法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人们所见到的颜真卿、柳宗元写下的一个个漂亮的毛笔字并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而颜真卿和柳宗元高超的书法写作技能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种技能隐藏在他们书法作品的中,并经过千百年的传承和发展形成了具有自身独特体系的写作技能———中国书法。在这个案例中还有一点特别值得注意,流传下来的颜真卿和柳宗元书法作品真迹是珍贵文物,是物质文化遗产,而隐藏其中的书法技能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此看来,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但不是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具有这样的一体两面性,比如歌舞和乐器演奏技巧、民族医药技能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的确值得探讨。由上述例子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不能脱离人而独自存在,它往往是一种生产技能,像知识一般只存在于人的脑海里。正因如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重要性不亚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他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存活的土壤,传承人数量的多少直接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强弱,而且像颜真卿、柳宗元这样的传承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和稀缺性。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传承人。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危机
201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第三十一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①可以看出,国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有着明确的定义,并且给出了明确的资金和政策扶植措施,也明确规定了传承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但是,当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依然存在传承人紧缺的问题,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到底是什么呢?带着这个疑问,笔者于2014年12月初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分别采访了两位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位于黔东南州首府凯里市的黔东南州民族医药研究院附属苗医医院,是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该院拥有两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苗医药•九节茶药制作工艺和侗医药•过路黄药制作工艺。笔者采访了黔东南州民族医药研究院资深研究员袁涛忠医生。在谈到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有何值得改进之处时,袁医生认为,现在的问题不是政策不好,而是少数民族医药传承人的思想还跟不上政策的步伐。苗族和侗族由于身处交通相对落后的山区,与外界交流偏少,长久以来形成了保守顽固的思想。苗族与侗族都属于只有语言而没有文字的少数民族,所以苗医药和侗医药的传承长期以来一直依靠口口相传。而改革开放以后,许多民族医药传承人因为觉得仅靠给乡亲看病而象征性地收取微薄的医药费不能致富,也开始陆续外出打工,这样造成了许多珍贵的药方现在实际上已经失传。吴培焕是黔东南州民族歌舞团资深侗族大歌演员,侗族大歌作为贵州省唯一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在省内外均有较高的知名度。采访中,她谈起了侗族大歌传承人面临的危机。年近五十岁的吴培焕是黔东南州黎平县口江乡人,她的母亲是一名侗族大歌歌师,从小耳濡目染,吴培焕也逐渐喜欢并学唱侗族大歌,并于初中毕业后就进入了黔东南州民族歌舞团,从此当上了一名侗族大歌演员。1986年和1988年,吴培焕作为中国文化访问代表团的一员,曾经到法国、意大利、奥地利、匈牙利、南斯拉夫、罗马尼亚和马来西亚表演侗族大歌。回忆起在法国巴黎的表演经历,吴培焕激动地说:“当时那些专家真的是喜欢得不得了,演出大厅内全部坐满,连过道上也坐着人。我们一口气唱了36首侗歌,几乎涵盖了所有门类的侗族大歌歌曲,有琵琶歌、牛腿情歌、笛子歌、玩山歌、河边歌等等,表演完所有歌曲后,在场观众还意犹未尽、不愿离开。观众的热情难却,姑娘们又加唱了五首歌,之后观众仍然不肯离去,是在中方带队同志的苦苦劝说之下才依依不舍地离开的。”后来吴培焕问了其中一位外国声乐专家,为什么你们听不懂我们唱的歌词还这么喜欢我们唱的歌?专家回答她是因为侗族大歌的曲调实在是太优美了,而音乐是跨越国界的,因此大家凭着韵律就会爱上侗族大歌。但是谈起传承人的流失,吴培焕流露出一丝忧伤,因为外出打工比在歌舞团唱侗歌赚钱多,近些年已有不少传承人选择了远走他乡。另外,黔东南甚至贵州省内,至今仍然没有一所专门的侗族大歌音乐学校,也没有一家专门经营侗族大歌的演艺公司。像吴培焕这样能够进入州一级歌舞团的侗歌传承人在他们乡乃至全州都只有少数,那些没有国家财政供养的大歌演唱者只能选择外出打工另谋生路。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采访,笔者发现了两个问题:一是传承人因为得不到可观的经济效益,从而选择外出打工的现象很突出;二是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有待挖掘,传承人和许多当地人都没有意识到自己所熟知的苗药、侗药或侗族大歌蕴含的巨大医学价值和艺术价值。欧美医学界对于中医的重视程度不亚于国人,而吴培焕在法国巴黎的表演经历也说明了国外声乐界对中国民族音乐的喜爱。因此,如何使传承人对流传到自己身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充满信心,并且可以通过非遗的保护与传承获取可观的经济效益,是当前传承人保护面临的重要问题。
三、市场化条件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人本化”模式
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本化”属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面临的传承人危机,本文结合上述调研,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人本化”模式。所谓“人本化”模式,就是要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调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层面行为主体共同参与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在“人本化”模式中,最重要的主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传承人的繁荣与发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际公平的基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问题上,有学者已经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权应归属于来源群体和传承人”。①而在侗族大歌发展演化的历史中,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侗族大歌作为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在其盛行的清乾隆年间曾出现过3个著名的歌师,即陆大用、吴万麻、吴金随。他们一生创作或编唱的许多侗族大歌被后人称为“嘎大用”(陆大用创作的大歌)、“嘎万麻”(吴万麻创作的大歌)和“嘎金随”(吴金随创作的大歌)。在侗族大歌流传的南侗方言地区,他们创作的侗族大歌占侗族大歌流行曲目的80%,至今人们仍在传唱或用其歌调填新词传唱。②由此可见,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六大主体中地位最为重要的主体,他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拥有文化权利,又拥有财产权利。所以他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主体,又是市场主体。与此同时,传承人又是其他各主体之间相互作用的桥梁与纽带,并辅助其他主体产生作用。在传承人的特殊地位之上,“人本化”模式中包含了三大类主体:市场主体、文化主体以及行政和法律主体。
(一)市场主体传承人、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构成了“人本化”模式的市场主体。笔者在探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危机时,找出了形成危机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传承人不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中获取足够的经济利益,而市场化则可以解决这一难题。市场是商品交易的场所,在这一场所中,传承人的身份变成了文化商品的生产者,负责向消费者提供可供选择的文化商品。但是,当前的文化市场上,无论侗族大歌还是苗药,都缺乏完善的市场运作,即由专门的经营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包装、宣传和营销,将非遗作为商品投入市场。因此,经营者也是市场主体中的重要一环。市场是商品交易的场所,无论是艺术价值还是医学价值,有价值的东西就可以推向市场进行交易,当然前提是商品要合法。将商品推向市场进行交易,就可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转化,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的艺术或医学价值转化为传承人的收入,为这些价值买单的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需求的消费者,这些消费者或是到侗寨旅游途中观看侗族大歌表演的观众,抑或是购买苗族医药对骨折进行治疗的患者。
(二)文化主体传承人、学者与共生者共同构成了“人本化”模式的文化主体。传承人作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天生就承担了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文化价值的传递者和生产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价值的传承中,学者也是一个很重要的群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会自己“说话”,需要调查者和研究者的定义。他们的主体意识在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其生存的田野走向学术的层面,要经过研究者的参与观察和深度描写。③当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的知名学者往往集中在大都市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基层十分缺乏专业性的研究人才。学者的作用是两点,一是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味”,二是在此基础上开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味”,简而言之就是追溯历史、与时俱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问题是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学者和传承人都肩负着重要的责任,此外学者还要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市场化当中需要注意的经济学问题,在城市化进程中要注意的社会学问题等等。最后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群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生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生者是指与非遗传承人在一个空间内生活的人,但他们并不掌握非遗技能,可以将共生者简单理解为传承人的乡里乡亲。非遗共生者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也有重要作用,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从共生者到传承人的身份转换。古人云: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生者,占尽了天时地利人和,他们对于非遗的理解远远超过外地人,因此将他们吸收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大军是有可能的。
(三)行政和法律主体行政者与司法者共同构成了“人本化”模式的行政和法律主体。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保护问题,法律界已经认识到不仅仅是保护包含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知识产权那么简单。一些学者认为,传统文化的复杂性决定了对它的保护需要依赖综合性措施,知识产权不能成为保护传统文化的主要手段。①有学者进而主张,采取融公法和私法于一体,多种保护手段相配合的综合性法律制度。②还有学者主张实行双重权利保护,即分别立法,采取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知识产权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权利的双重保护。从文化角度来说,两者分别涉及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政策法律问题;从法律角度而言,两者各自归属于传统的私法领域和公法领域。③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类学者的观点,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双重权利保护,这样就既需要行政主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属于“集体人权”的文化权利进行保护,又需要法律主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属于“集体产权”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行政和法律主体的作用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编制出一张保护网,使得其他主体能够在法律保护之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各司其职、平稳运转。行政者与司法者要对传承人进行保护和扶持,对政府授予传承人称号的,地方政府要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对少数民族医药配方、茅台酒配方等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部门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可以带动旅游业或演艺业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文化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组织非遗传承人出省或出国展示技艺,深度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潜力等。总之,行政和法律主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三类主体可以具体化为传承人、共生者、学者、经营者、消费者以及行政者与司法者这六大主体,其中每个主体又同时与一个或多个其他主体产生联系,共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六大主体之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外围形成循环互动的合力,从而推动位于其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的循环发展。如图1所示。这既是外部良性循环推动内部良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又是主体间良性循环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良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作者:刘胜 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设计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