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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励消费政策逐步形成1993年,为了抑制通货膨胀和消费需求的快速增加,中央政府继续实行诸如上调存款利率、开征消费税、加强工资管理、开展全国消费基金检查等抑制消费的政策,一直持续到1996年。1997年下半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外需明显减少,而这时我国买方市场又全面出现,经济发展受到消费需求的约束。从1998年开始,国家确立扩大内需的方针并实施一系列刺激消费的政策,原有的抑制消费政策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具体消费政策有降低利率、鼓励个人信贷消费、调整收入分配政策、改革休假制度、税收政策向鼓励消费方面倾斜等等。在“十五计划”中,国家把消费的历史地位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制定消费政策,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十一五”期间,各项鼓励消费的政策更是进入密集期。除了加强社会保障投入、大力发展消费信贷之外,还采取了取消农业税、降低利息税、调高个税起征点、调整汽车消费税、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等政策措施,并实施了“家电下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进一步创新了消费促进方式。
(二)消费调控的目标、方式和手段更加多样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消费调控的目标日益多元,消费调控的方式和手段也更加的多样化。首先,消费调控的目标变得多元,不仅强调要鼓励居民消费,而且更加注重居民的可持续消费。例如从2006年开始,国家对小汽车消费税税率的调整,以及2008年“限塑令”的执行等等,其目的都是倡导绿色消费。其次,在调控方式上,政策主导取代计划主导调节。与此同时,调控手段也更加多样,“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成为消费调控的主要手段”,产业政策、价格政策、收入政策、消费信贷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等都成为我国消费调控的重要手段。
二、我国居民消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完善改革开放后,尽管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法规逐步增多,它们对于维系以往居民消费制度的运行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从总体上看,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首先,立法模式存在缺陷。我国现行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采用的是“一般法律模式”,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直接规定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而有关物价、广告等行政管理立法,以及电信、金融、旅游等行业立法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范与其构成一个消费保护法律体系[5]。已颁布的几部法律是居民消费内容和非居民消费内容混合在一起,但又不能作为实施有关居民消费制度的直接法律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法律原则无法寻找到其“载体”即立法表现形式,由此一来,消费者保护法必然成为一团散沙,难以达到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目的。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仍需改进。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现较晚,与许多发达国家同类法律规定相比过于笼统。虽然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了网络购物等新消费方式,首次将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确认为经营者的一项义务以及进一步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虚假广告者的责任,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等方面作了细致、突出的规定,但是依然存在对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全面性以及维权操作的可行性设计考虑不足的问题。“如新法赋予消协发起公益诉讼的职能,但是否发起公益诉讼的主动权、选择权在消协”[6]。最后,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在消费者保护方面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其原因可能在于,一是虽然制定了法律法规,但是许多地方过于简略,缺乏实施细则的制定,从而增加了执行上的难度;二是执法方面队伍不健全、执法效率低等问题,导致消费者权益得不到真正的保护。
(二)消费市场体系尚不健全虽然我国消费市场体系已经建立,但是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结构完善的消费市场体系。第一,与消费品市场相比,消费性服务业市场发展相对滞后。消费性服务行业是我国“十一五”规划中提出和强调的概念,主要是指为适应居民消费结构升级趋势,继续发展主要面向消费者的服务业,扩大短缺服务产品供给,满足多样化的服务需求。其内容主要包括商贸服务业,房地产业,旅游业,市政公用事业,社区服务业,体育产业。虽然我国的消费结构已经明显升级,但消费性服务业市场的发展依然滞后于消费品市场的发育程度。长期以来我国消费水平保持两位数增速,然而服务消费从未出现过两位数的增长,因此,消费市场的‘短板’主要是服务消费。第二,城乡以及区域之间消费市场的发育程度具有较大差异性。在二元经济结构下,我国城乡经济发展不均衡,城乡消费市场无论在市场规模、市场竞争和商品种类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距。首先,农村消费品市场规模小。“以2006年为例,农村(县及县以下)社会消费品零售额16389.5亿元,仅占全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1.46%”。其次,在市场竞争方面,城乡消费市场也有较大差异。在城市消费市场上,虽有价格竞争,但更主要的是产品质量和服务的竞争,而现阶段农村消费市场的竞争则是低层次的竞争,即以简单的价格竞争为主。这种低层次的市场竞争态势为各种假冒伪劣产品提供了生存空间。最后,农村消费品市场商品种类较少、供需结构失衡。农村消费市场的商品种类少,品种单一,大大限制了农民就地购物的选择面。长期以来,由于城市居民的消费能力显著高于农村居民,所以,生产企业在生产产品时过多地关注城市消费者的需求,往往忽视农村市场的消费需求,造成供需失衡。此外,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国各地区消费市场发展不均衡,表现在东部地区消费水平和市场发展水平远远高于中、西部地区。
(三)消费政策缺乏系统性和持续性改革开放之后,虽然政府逐渐认识到居民消费的重要性,但客观地说,长期以来我国对消费政策的研究是很不够的,在“制定和运用消费政策上显得不够成熟,往往是出现问题之后才去从政策上想办法解决,未能及时根据形势变化调整消费政策”[9],导致消费政策缺乏系统性和持续性。首先,各项消费政策之间不协调。消费政策涉及到政府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就业政策、环保政策等一系列宏观经济政策。单项推进的消费政策的功力是有限的,甚至存在两种政策效应相互抵消的情况。其次,当前的消费政策大多是短期性、临时性的政策,不能确保消费需求的长期稳定增长,政策措施一旦调整,极易引起消费需求的反复和波动。例如,由于“家电下乡”、“节能惠民”和“家电以旧换新”三大拉动政策到期,家电类消费增速出现明显回落。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商品实现销售额4056亿元,增速为21.6%,比2010年却回落6.1个百分点。2012年5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安排财政补贴265亿元,启动推广符合节能标准的空调、平板电视、电冰箱、洗衣机和热水器的补贴政策,6月份家电消费增速企稳回升,进入上升通道。
(四)消费调控缺少顶层设计和战略规划改革开放后,我国迅速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间接的消费调控方式,尽量减少了对居民消费的直接干预,充分运用价格、利率、工资等经济杠杆,运用各种消费政策间接地影响居民消费。但与此同时,由于缺少消费调控的顶层设计和战略规划,各项消费政策具有“一时一策”和“一事一策”的临时性特征,导致政策效果大大减弱,消费调控能力不强。消费调控缺乏顶层设计的主要表现一是在调控方式上缺乏前端预防性,往往着眼于末端补救或治理,是一种逆风向的事后调控;二是在调控目标上缺乏确定性,如一方面连续降息刺激人们即期消费,另一方面社会保障政策又增加了居民的长期消费倾向,这种不确定性使消费政策的效果大打折扣。
三、完善我国居民消费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法律法规作为正式制度,是居民消费制度进一步发展的关键,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在立法、司法和执法方面进一步完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首先,在立法模式上,可以抛弃外国有关立法所采取的“基本政策模式”和“一般法律模式”,大胆创新,根据中国的国情,借鉴外国的先进立法经验和教训,探索和确定中国消费者保护法之全新的立法模式。其次,及时更新或修正消费法律法规。由于居民消费本身的复杂性特征以及科技飞速发展,消费形式多种多样,新消费方式层出不穷,如网络消费、预付式消费、信用消费等等,这些新的消费形式要求消费法律法规的及时更新或完善,在立法时加大对新消费方式、渠道、内容的研究和调查,注重具体规则的设计。例如在消费信贷立法方面,可借鉴澳大利亚的立法思路,针对具体问题制定单行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实施这些法规的经验成熟之后,再制定具有综合性、统一性的消费信贷法。在内容上完善信息披露,以及消费信贷交易的担保与保证制度。设立专门的信用消费者保护机构,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在预付式消费方面,大陆可以借鉴台湾做法,建立强行性、多元化的履约担保机制,以确保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在消费者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方面,可以增加有关消费者责任的立法。如欧美国家都制定了有关垃圾分类、回收之类的法律。通过消费者社会义务的法律化,促使消费者抛弃不良消费习惯。最后,加强司法和执法的力度,促进消费法律法规的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消费者权益依然受损害,原因在于虽有法律规范,但审判难、执行难。如“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落实、公益诉讼中对企业的责任进行更明确的规定等,都有待司法解释来确定。对于执法,应从程序和机制建设上入手,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程序,建立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达到法律实现的效果。
(二)健全消费市场体系一方面,出台相关刺激政策推动服务消费的增长,补齐服务消费短板,让潜力变为现实。对近年来迅猛发展的旅游、健身以及各种文化休闲娱乐活动等闲暇服务消费,“应加大投资力度,大幅度降低服务性消费成本,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消费水平,鼓励和吸引居民扩大服务消费,并建立准确可靠的服务消费信息系统和服务平台,让消费者能及便捷地获得旅游、文化、体育、教育培训、电影电视、网络信息等服务消费,引导消费,创造消费”[15]。另一方面,积极消除地区行政封锁和行业分割,加快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十二五”时期要通过各项财政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开发适应农村消费特点的产品,完善农村市场的流通和服务网络,积极启动农村消费市场。加快完善城乡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继续推进和完善“家电下乡”、“汽车下乡”等财政补贴政策,增加补贴品种,促进扩大农村消费需求。继续加大政策性住房投入力度,稳定房地产价格。完善消费市场的信息系统和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提升信息化水平并形成和扩大新兴消费领域。
(三)构建多层次、长短期结合的消费政策体系第一,注重政策制定前的调研,增强政策的可行性。在制定消费政策时,既要考虑各项消费政策之间的衔接配套,还要考虑消费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之间的相互配合。既要保持消费政策的可行性,又要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效果。第二,区别对象、因地制宜地制定差别化的消费政策,增强政策的针对性。由于我国在城乡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收入阶层之间消费水平存在较大差异,这种特征决定了消费政策要根据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所处消费阶段的差异以及对不同收入群体实行更具针对性的政策。第三,建立符合国情的、长短期结合的消费政策体系。尽管当前一系列短期消费政策,取得了较好的政策效果,但从长远来看,真正扩大消费需求必须要在实施短期政策调节的同时,着手建立符合国情的、长短期消费政策。应坚持实行“适度消费”的总政策,即消费水平提高基本上应与同期国民收人同步增长。具体消费政策不仅仅包括财政补贴的手段,还可以考虑对贷款支付方式的消费给予贴息。此外,应运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让利于民,比如对部分进口商品实行退税等等。
(四)加强政府对居民消费宏观调控的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改革开放前,在供给短缺的卖方市场条件下,由于消费者没有自主选择权,国家在消费调控中占有绝对主动的地位,因而消费调控的难度很小。但在现在的买方市场条件下,消费决策权转移到消费者手中,再加上消费者对消费预期的目标趋于长期化等等,极大地加大了国家消费调控工作的难度。这种客观环境的变化要求我国消费调控的首要任务应该是完善顶层设计,这也是消费政策从“一时一策”的临时性措施向长期转变的必然选择。首先,完善消费调控的顶层设计要坚持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要发挥消费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二是要坚持居民消费的可持续发展。在这两个原则下,结合我国国情和世界各国居民消费制度发展的经验,综合消费总量、结构和方式等各个方面,确定总体消费政策和具体消费政策,以及实施的步骤。其次,“根据顶层设计尽快制定全国战略规划。应从提高消费能力、稳定消费预期、增强消费意愿、改善消费环境四方面入手”,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借助市场化改革降低政府各项不合理的资源配置权力,减少政府行为对微观市场和行为的不合理干预;通过消费政策的推动,引导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从而使居民消费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不断提升居民消费规模,逐步缩小城乡消费差距,优化居民消费结构,促进居民消费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作者:卢明名齐晓安单位:东北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