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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十五”期间我国经济增长的重点,是解决在开放条件下迅速发展、扩大规模的“量”的问题,那么,在“十一五”期间则应在提高企业和产业竞争力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提升人民生活质量上下功夫,深入推动我国经济社会“质”的综合提高。由“量”的扩张到对“质”的重视,这一变化决定了我们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认识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上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而应该关注现象背后的主因。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中,最根本的障碍应该说是体制。体制障碍的根本既有政府主导配置资源的问题,也有市场要素资源素质低、市场内生机制以及各种传导机制没有形成等方面的问题。
一、财政体制的运作方式和功能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制约
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是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并结合我国国情而设计实行的一种新型财政体制,它应当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转,应当有助于我国统一的全国大市场的形成与发展。然而,实践证明,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并没有完全达到这一目标。分税制财政体制并不排斥局部经济利益的存在,但是,按照现代财政理论及其所倡导的受益原则要求,不同地方政府辖区的局部经济利益是指那些以统一大市场为前提条件的、对不具有外溢特征的社会共同事务的需求与供给,因此,它不应当对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什么阻力。然而,在新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仍然热心于上新项目、铺新摊子,尤其是对那些衩经营性、竞争性的项目感兴趣。这种政府行为表明,政府实际上是在参与市场竞争,其结果必然会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同时也会阻碍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不利于全国经济由粗放型向集约型增长方式的转变。
政府能否划清财政职能与非财政职能的界线,能否正确界定财政职能的范围,能否承担起政府应当承担的社会经济责任,将直接影响乃至制约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换。长期以来,我国形成的财政职能“缺位”与“越位”现象严重,积重难返。企业办社会负担过重、企业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等,直接拖累了企业,使之劳动生产率难以大幅度提高。从理论上讲,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目前由企业所承担的初等及中等义务教育(职工子弟学校)、幼儿园以及职工医院等,都属于应当由政府提供的社会共同事务;此外,政府还应当集中组织提供对公民(包括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然而,在现行财政实践中,政府并没有将这些责任承担起来,在这些领域财政职能实际上是严重缺位。而财政职能“越位”,则主要表现为政府现在仍然承担着许多不属于财政职能范围以内的事务。
政府财政职能缺位直接阻碍了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劳动生产率水平的提高及其集约化生产程度的提高。这是因为现行体制下,政府财政职能的“缺位”实际上意味着是通过国有企业被迫进行的“补位”来保证其经济与社会活动的平衡状态的,而企业对财政职能的补位,最终必然体现为企业经济负担的加重,从而拖累企业使之难以提高其劳动生产率及其生产的集约化程度。
政府财政职能“越位”,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企业劳动生产率及其生产集约化程度的提高。在这方面的典型表现是,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投资决策权仍然牢牢地控制在政府手中,甚至在那些已经在形式上实现了由我国传统企业制度向现代企业制度转轨的国有正业当中,这种现象依然存在,不同的是,后者表现为企业法人财产权和国有资产所有权之间的关系纠缠不清。
二、投资体制的不完善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制约
总的看来,当前我国投资体制的改革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现行的投融资体制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滞后于其他领域的改革,适应不了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具体表现在:
一是投资主体不够明确。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城市发展特别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建设过分依赖政府投资,民间资本难以进入公用事业、社会事业等领域。
二是政府投资行为有待改善。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仍然过多,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政府站在企业所有者的角度来审查项目经济效益、技术路线、资金来源、市场前景,代替企业进行投资决策,容易造成失误。投资增长过快、规模过大,煤、电、油、运和重要原材料供求紧张的矛盾突出。
三是投资活动中的行政审批仍然过繁。投资建设项目,特别是一些大型项目,从立项、可行性研究,到开工审批等等,往往要经过多道审批,有的还要经过多级审批,程序繁琐,效率低下。同时,按照项目建设的规模和投资金额大小来划分各级政府对投资的审批权限,也不适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四是建设项目管理体制亟待深化。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尚未形成,有形建筑市场还需健全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现象依然存在,投资效益有待提高。
五是融资渠道较少。直接融资渠道不畅,中小企业贷款难。
六是投资监管机制不够完善。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急需提高,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等法规、制度体系尚未建立。
上述问题的存在,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政府在投资活动中的定位不准。受原有计划经济体制和政府职能定位的影响,政府在投资活动中倾向于直接参与。尽管政府逐步重视支持外资和民营经济投资,但其直接参与的投资活动显然伴随了一定的财政金融风险。特别是以政府或国有企业为主的投资项目,其决策虽然关注市场需求和价格的变化,但容易着眼于政府任期内目标,对项目中长期发展考虑不足,风险一般较大。此外,政府同时应当是投资活动的监管者,但在其直接参与投资时,为了经济发展,往往减弱了这方面的职能,突出表现为在土地管理、征地补偿、污染排放、安全生产、资源利用等方面出现很多违规现象。
二是投资的调控方式不适应新的形势。当前的投资调控更加注意使用经济和法律手段,但调控对市场供求走势的分析还不够,完善投资机制的力度还不够,例如注意了一些行业投资的快速增长,而没有注意到这些方面产品的供求关系紧张状况,没有注意到市场强有力的调节作用;对因为机制不完善而导致的投资行为扭曲注意不够等,导致调控活动的前瞻性不够高,调控效果也不够理想,有时存在逆市场调节,例如控制短缺行业的投资。
三是与投资相关的规则不完善,约束机制不健全。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地方政府的投资风险责任还不够清楚,助长了一些负盈不负亏的盲目投资冲动,增大了投资风险。行业准入,主要由行政部门通过产业政策进行管理,缺少社会公益性方面的准入规则,例如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方面法律法规等。一方面导致行政权力在行业管理上的“造租”活动,另一方面又缺少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必要保护,既助长了行政力量与多种投资主体结合的投资扩张和企业寻租,又导致了污染严重、资源浪费,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等问题。
三、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制约
市场经济的实质就在于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由于我国起点低,起步晚,加之缺乏经验,所以至今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市场机制也不健全,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发挥的不充分,影响了增长方式的转变。
1、从资源配置来看,生产要素市场还很不完善,市场机制还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突出问题是,资本、土地等要素市场发育滞后,价格形成机制过多的受到行政干预,价格杠杆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土地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大部分掌握在政府手中。在当前的政绩考核制度和征地制度下,土地成为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和招商引资的手段,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不惜人为压低土地出让价格,甚至搞零地价。往往是一届政府就把几十年的土地都批出去了,土地价格不能反映其价值,结果就是鼓励企业扩张规模,使得我国这么一个土地资源稀缺的大国,还有大量的土地利用效率很低,浪费严重。再比如,由于水价形成机制不健全,用水结构不合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水资源利用效率不高,水污染严重,水资源短缺和浪费现象并存,严重制约了经济发展。此外,煤、电、油等能源的价格也没有放开,总体价格水平偏低,不能反映其稀缺程度。在我国目前的矿产资源开采体制下,获取开采权的成本很低,也使得价格和成本的严重脱离,这种扭曲的价格机制不能反映我国资源稀缺情况,造成了使用中的大量浪费。从社会资金配置来看,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发达,目前企业所需资金主要来自银行贷款。但是,我国利率还没有实现市场化,利率水平偏低,不能反映资金供求关系,并且信贷资金的配置往往受到行政干预。信贷资金的低成本也诱使企业扩大规模,上项目。
2、从市场中的主体看,政府对经济起着主导作用,并且经常直接干预经济活动。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企业投资自主权还没有真正落实,投资实际上是政府主导的,其主要问题是:政府投资决策的机制不规范,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决策者不对决策后果负责。在当前的考核体制下,造成了政府追求政绩,政府官员忙于招商引资上项目的现象,并且由于官员任期较短,投资往往集中在短期见效的项目上,主要是市政建设和基础投资,甚至不惜引入对当地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项目。而真正需要政府关注的教育、医疗、农业等领域,却投入不足。这使得我国投资率居高不下,并且投资结构扭曲,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3、产权制度改革滞缓。产权主体的所有制性质决定市场主体的行为特征:国有产权主体属于产权关系虚拟性的“全民所有”,其相对应市场主体的价值指向是偏好增量模式,而疏于效益模式;产权关系明晰的非国有产权主体,其相对应市场主体的价值指向则偏好效益模式,而不屑增量模式。由于产权制度改革属于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改革的结合部领域,其程序安排相对滞后于经济制度的变革,故客观上也延缓了技术要素市场需求主体的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