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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河南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共性问题与原因
(一)农民自发组建的合作社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都存在内在动力不足的问题在政策上诠释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民办”,但实际上真正由农民领办的经济实体合作组织所占的比例较小,普通农民自发组建合作积极性并不高。笔者调查发现,靠政府倡议或企业推动组建的合作社占大多数,完全由普通农民自发组建的合作社很少。就此现状,笔者进行了较为详尽的了解,普通农户牵头成立经济合作组织的动力不足的原因:其一,缺乏专业合作组织的相关知识,农民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认知程度是影响其是否参加合作组织的主要因素;其二,小规模专业农户组建成本较高。因此,当不能确保合作的收益大于合作的成本时,普通农民就没有组建合作组织的强烈愿望和动力。这是两个专业合作组织目前共同面临或存在的问题。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管理机制不规范,并未真正达到“民管”与“民受益”管理制度不规范是因为两个合作组织都还处于初级阶段,但农村经济专业组织发展滞缓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因为多数合作组织不是真正的“民办”,因而成员就缺乏“民管”的热情,“民管”的不足反过来又导致民主的缺失。“民管”力度小,必然造成管理能力低,降低“民受益”。如果不打破这种恶性循环,此类农民合作组织也将必然走向解散。事实上,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并非完全出于合作组织领办者的私利之心,多数领办人是由于对合作组织知识欠缺,没有接受过相关培训和指导,很多问题搞不清楚的原因。所以只能是边摸索边实践。故目前较多的由地方政府指令的大户、能人领办的合作组织具有先天不足的特征,致使决策机制、利益分配机制、管理运行机制不健全,对农民吸引力不强,必然影响其成长。那么,真正“民办”专业合作社,也常因为业务小,一年中生产行为少而变成了形式。还有的情况就是:实际所有者可能是某个承包商或者个体户,成员对参与缺乏热情,反过来导致民主的缺失,损害了“让民受益”的初衷本意。
(三)外部支持机制不完善国外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对合作经济组织都给予比较有力的资金、技术和政策上的优惠与扶持。实践证明,政府的支持在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中,尤其在发展初期起着重要作用。但目前来看,我们当地政府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扶持力度还很小,特别是在融资方面的扶持还很不够,导致这类专业合作组织融资渠道不畅,发展受阻。笔者们还发现,不少地方政府在合作组织成立时参与工作较多,但在如何引导合作组织依法规范发展上做的较少,重成立轻扶持,或者对策措施不尽到位。另一方面,在广大农民群众中宣传、普及合作组织知识的工作做得也不够。
二、对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建议
(一)加大扶持力度一是提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农村经济专业合作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再认识,在支农政策扶持和项目安排上,要重点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二是增加专项资金的投入,扩大支持范围,使财政支持的项目切实落实在两个合作组织发展的关健性环节上;三是切实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要减免税收;四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创新信贷支持方式,降低担保门槛,为合作组织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无息、低息、长期贷款等服务;五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用地、用电等方面给予更多的优惠。
(二)充分发挥典型合作组织的示范带头作用一是加大对带动能力强、发展前景好、运行质量高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支持力度,就粮食、棉花、油料、生猪、奶牛等主要农产品的生产、加工与营销,在政府专项资金上优先给予项目支持,以确保国库粮仓安康上扬;二是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支持扶持积极参与优势农产品区域建设,从保护农产品自然资源的角度,促其开发具有自主品牌的优势农产品。
(三)鼓励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合作组织结合加强企农合作一是引导龙头企业深入农户参与农民兴办的合作社,发挥龙头企业的资金、加工、技术和人才优势,支持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二是鼓励和推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参股龙头企业,分享农产品加工、贸易环节的利益,使龙头企业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结成利益共同体,农村经济才能发展,农民收入才能增加。
(四)龙头企业的技术和人才优势直接渗入农村两类专业合作组织合作组织急需管理人才,已经成为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因此,把龙头企业的人才直接渗入农村两类经济合作组织,迅速提高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所以,要通过多种形式普及合作社知识,迅速提高合作成员的认知程度及合作能力,促使更多小规模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主动地参加与组建龙头企业联合社来。
(五)政府出台政策和资金,指导和支持农村两类专业合作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一是要大力宣传合作组织的政策法规和典型经验做法,帮助和指导农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制定好规章制度;二是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民主管理与决策机制、监督约束机制,规范并约束参与各方的行为;三是注重培养合作社带头人,实行依法治社与民主管理相协调的运行机制;四是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制订风险应对和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