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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税收中性原则
所谓税收中性是指政府的征税行为对纳税人的经济决策不产生干扰,既不鼓励也不限制特定的经济活动,特别是不对纳税人的经济选择或经济行为产生任何的影响,不改变纳税人在生产、消费、投资、储蓄等方面的抉择。在网络经济贸易课税中,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即要求对有形交易和网上交易课税应当遵循中性原则,平等对待经济上相似的交易收入。既不对网络经济贸易免税,也不开征新税,而只对现有税法相应条款作适当的修改,使之适用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避免因税负不公影响企业对市场行为和贸易方式的选择,同时也防止由于税负不公阻碍网络经济贸易在我国的发展。
二、坚持双重税收管辖权原则
许多人认为随着电子贸易的迅猛发展,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国际税收的要求,因此,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发达国家提出了以居民(公民)管辖权取代地域管辖权。而笔者认为,在对因特网贸易实行优惠甚至零关税呼声极高的今天,发展中国家的国门不再是保护国内企业的屏障,如果放弃地域管辖权,发达国家即可通过网上交易,绕开发展中国家的关税壁垒,使发展中国家的关税丧失保护作用,造成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因此从我国实际情况和国家利益出发,我们仍应坚持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再结合网上交易的特点,对现有的税种进行有关网上交易征税的补充,如应特别关注对不必出场的网上劳务的税收问题,应采取特定的税率分成方法,在居住国和收入来源国之间划分。
三、完善现行税法
完善现行税法,补充对网络经济贸易适用的税收法规,抓紧研究我国网络经济贸易税收政策框架,对现行税法明显不适应网络经济贸易的方面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可单独制定《电子商务征税条例》,做好与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衔接,使税收征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逐步建立配套的法律法规,其中应包括个人隐私、消费者权利与义务、电子签名和电子合同、防止“黑客”等,为网络经济贸易税收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四、实行适当的税收优惠
对目前我国网上贸易暂时采用适当优惠的税收政策,建立一档优惠税率。一方面,可以促进网络经济贸易的发展,开辟新税源,另一方面,能够促进更多企业开展网络贸易,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国际竞争力。但要求企业对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及产品销售等业务必须实行单独核算,如果没有单独核算的,一概不予享受税收优惠。
五、建立健全电子征管模式
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改造传统的税收征管,全面实施电子征税是解决网络经济贸易税收征管难题的迫切需要。这里所说的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新的征管模式,已不再停留于传统意义上的电子征税,传统意义上的电子征税并未改变以纸质手工作业为主要特征,计算机及网络的应用层次还非常低,只是起了替代一些手工作业的辅助作用,其信息高速传输、信息共享、信息综合利用的优势还没有在税收征管中发挥出来。而现代电子征税系统应是以计算机为依托的网上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核定、纳税检查等一个无纸化操作系统。
六、加强合作、强化税收征管与稽查力度
要加强与电子银行合作,加强国际情报交流、完善国际税收协定,规范电子发票,强化税收稽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