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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落后地方的发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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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落后地方的发展

一、日本开发落后地区的举措法律措施与开发计划

日本是个法制完备的国家。先立法,计划与立法相结合是日本开发落后地区的成功经验之一。在日本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对落后地区的发展都是首先始于立法,其法律大致分为全国性大法和地方法。全国性的法规有,《国土综合开发法》(1950)、《土地利用计划法》(1949)、《国土利用计划法》(1974)、《土地基本法》(1989)等。这些都是针对国土综合开发而制定的法律。地方开发政策方面的法律主要有:《落后地区工业开发促进法》(1961)、《城市振兴开发特别措施法》(1971)、《新产业城市建设促进法》(1962)、《工业整备特别地区整备促进法》(1964)、《关于促进地方据点城市整备和产业业务设施再配置的法律》(1992)等。各地区开发的法律主要有:《北海道开发法》(1950)、《东北开发促进法》(1957)、《九州地方开发促进法》(1959)等;特定地区开发的法律主要有:《特殊土壤地区防灾及振兴临时措施法》(1952)、《豪雪地区对策特别措施法》(1962)、《过疏地区活性化特别措施法》(1990)、《海岛振兴法》(1953)、《山村振兴法》(1965)等。另外,还有与地方开发密切相关的土地利用,水资源,交通,生活环境整备,公害,国土保护,防止灾害和公共事业长期计划等方面的法律。

在法律规定下,日本进一步制定了地方开发的计划体系。这些计划按照开发对象不同,分为全国综合开发计划;都、道、府、县综合开发计划;地方综合开发计划和特定区域综合开发计划四种类型。这些计划对落后地区每一期的经济发展目标作了明确规定。

经济计划。1955年以来,日本政府共制订了15次经济计划,其中的《公共投资基本计划》和《社会资本整备长期计划》,是国土综合开发和地方开发的重要环节。

全国综合开发计划。全国综合开发计划是日本国土开发中最重要、最根本的计划,也是国土开发的中心环节和地方开发的基础。1962年以来,日本政府共制订了五个全国综合开发计划,即《全国综合开发计划》(1962年10月)、《新全国综合开发计划》(1969年5月)、《第三次全国综合开发计划》(1977年11月)、《第四次全国综合开发计划》(1987年6月)《21世纪国土的宏伟目标》(1998年3月)。

国土利用计划。1960年以来,日本政府共制订了三个国土利用计划,其中第一次计划称为《工业布局计划》。另外,根据有关法规,还制订了城市计划、农业振兴地区整备计划、森林计划、公园计划和自然环境保全计划等相关计划等。

地方开发计划。各个落后地区都有相应的开发促进计划,例如,对于北海道,日本政府1951年以来就制订了五期《北海道综合开发计划》,其中,第一期包括第一次、第二次计划,第五期为《新北海道综合开发计划》。

特定地区开发计划。根据有关法律,一些因特殊原因而落后的地区,如半岛地区、渔村、海岛、豪雪地区、特殊土壤地区等,政府批准指定为特定开发地区后,都制订了相应的开发计划或振兴计划。

二、建立专门的行政机构

日本政府是干预型的市场经济国家,在开发落后地区时设立了专门的行政管理机构,在总理府设立了三个开发厅:北海道开发厅、冲绳开发厅、国土开发厅。开发厅负责制订开发计划、政策和措施,对开发工作给予行政上的指导,建立了这样一个中央直辖与地方辅助的双重管理机构。提供财政金融支持帮助,为此还设立了一些相关的机构。

公共投资。根据历次的经济计划和全国综合开发计划,日本政府都制订了相应的《公共投资基本计划》或《社会资本整备长期计划》,对地方开发进行了相应的公共投资。

促进地方开发的特别会计。现有《城市开发资金融通特别会计》(1996)和《特定国有资产整备特别会计》(1969)。前者除三大都市圈外,主要是为政府指定的33个人口30万以上的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工厂迁移等提供低利或无息贷款;后者主要是为政府建筑物等特定国有资产向地方转移提供低利或无息贷款。

促进地方开发的公库。现有《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1951)和《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1972)。作为财政投资机构,其资金来源除政府出资外,主要是政府借款和发行政府保证债券所筹措的资金。

促进地方开发的公团。现有《地域振兴整备公团》(1974)。该公团利用财政投融资提供的公共资金,主要是从事煤矿地区振兴事业、地方城市开发建设事业、产业设施和工业在配置事业等。

民间城市开发推进机构。这是1988年根据《关于推进民间城市开发的特别措施法》而指定的财团法人,它通过日本开发银行,对特定民间城市开发事业提供长期低利贷款。

大力振兴落后地区的科教事业,充分发挥科教教育的带动作用。

为了提高落后地区的科教水平,日本政府非常注意科研机构的布局,在每个地区分别设立了一个国立的工业开发实验所和一个农业实验场,各地方政府在本地区也设有公立的科研机构。国立科研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在进行基础性的共同研究,同时,对基层的科研机构的科研活动给予指导。各地区设立的公立的科研机构的主要任务是: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有关课题的试验研究,为中小企业设立开放的实验室,为他们进行有关试验研究提供方便,实行技术指导。这些措施对于提高落后地区的科教水平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日本对落后地区的开发是卓有成效的,首先,缩小了地区差距,各个地区的人均收入趋于平衡。其次,缓和了人口过度集中的趋势。再次,保护了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由于过疏过密问题的缓和和环境保护对策的成功,日本不仅成为治理公害的先进国家,而且由于森林和自然环境的有效保护,还成了自然灾害损失最轻的国家。

三、日本落后地区开发的主要经验

1.以法律为依据,以计划为引导

日本政府无论是对全国性开发,还是对地方性开发或特殊性开发,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并根据各项法律制订了相应的计划,从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了政府的主导作用,保证了政府各项开发政策的实施。日本落后地区的开发是在全国综合开发的基础上展开的,即使是针对地方的开发,也都有全国性的开发计划。在地方性开发中,又有一般落后地区开发和特殊落后地区的开发。这样以来,就形成了以国土综合开发为中心的立体交叉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国土开发格局,从而使落后地区没有死角,无一遗漏地得到了普遍的开发。

2.中央跟地方的开发计划应该协调一致

日本政府在制订开发计划时坚持了公开透明的原则,地方与政府的分歧在政策、计划制定之前就得到了很好的协调。这样既保证了开发计划的权威,又提高了实施的效率,大大减少了在实施中的扯皮现象。

3.注重社会基础设施的建设

基础设施又被称为社会现行资本,它的完备与否关系到一个国家经济繁荣的程度。日本在开发的过程中将基础设施建设摆到了重要的位置,并收到了良好的效益。

4.注重环境保护

无论在国土综合开发中,还是在地方开发中,自然和环境的保护都一直是最基本的开发理念和开发方针。例如,第五次全国综合开发计划《21世纪国土的宏伟目标》就明确地提出:在中小城市和自然环境优美的农村、渔村和山区,要以适于21世纪的新生活方式为目标,保持宽松的居住环境,既使居民能够享受到现代的物质文明,又能领略到大自然淳朴的美,从而创造“多自然居住的地域”.实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