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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循法律、法规和贸易政策的统一性
首先是法律、法规的统一性间题。地方政府制定和实施有关经济贸易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等,都必须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各地不得制定与Wl()规则和我国政府对外承诺相违背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但是,因为我国的改革开放是一步一步地走过来的,采取了从沿海到内地,再向沿边一步一步辐射出去。实际上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全国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政策,各地各行业搞自己的政策,这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再加上一些地方和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的某些法规、政策缺乏统一协调,导致有关经济贸易的政策相互矛盾,前后不一。地方政府应该审查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我国对V门I)的承诺。国务院已于2(Xj1年9月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对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清理。截止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9个较大的市修改、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停止执行有关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达195778件。但是,确保地方政府新出台的有关经济贸易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符合叭月D规则和我国对研月D的承诺,仍是地方政府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其次是我国法律、法规适用的统一性问题。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我国一些关于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各地执行时也很不统一。有的地方规章比法律更有效,红头文件比法律更有效,甚至领导的讲话比规章更重要,法律得不到有效执行。有的地方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表现出来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通过地方法规或规章对外地产品加以歧视,“诸候经济”意识浓厚,全国统一大市场未完全形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割据时有发生。地方政府应严格遵循国内普遍适用的、确定的法律,在各自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认真屐行法定职责。应该从法律出发,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规章上的一些行政文件、操作细则。
2、确保政府行为的非歧视和公开透明
首先是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权问题。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特殊历史时刻,客观上各种不同的市场主体仍然享受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根据我国政府对国民待遇的承诺,政府在管理经济贸易的过程中必须树立正确的经济管理观念,即任何市场主体都无特权,无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也无论买方或卖方,地位一律平等,无辈分之别与高低之分。政府应当尊重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权,不能侵犯其合法权益。
其次是政府管理经济贸易行为的方式问题。我国法律制度中有关经济贸易政策的制定和公布未形成一套合理、有效的程序性规定,长期缺乏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布程序。地方政府及部门目前存在着以内部文件和规定作为管理依据,政府本身透明度不高,许多贸易政策仅为部门内部掌握,社会公众的知晓度很低,许多所谓的“内部文件”、“内部资料”实际上都是公众应当知晓和掌握的信息。政府对经济贸易的行政管理不为公众所了解,贸易政策的决策过程及其相关资料不公开,决策结果不公开,而且执行程序透明度低。我国承诺有关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贸易措施,未经公布的不予执行。任何未经正式公布的内部文件或规定都不能执行。凡是不公布的,就不能执行,只能执行公布的,黑箱操作的内部文件不能再搞了,这是我国管理经济贸易方式上一项重大改变。这不仅是Wn〕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也是我国现代行政的基本要求。国务院信息办公室透露,即将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就是要对政府行政办公信息进行公开,加大透明度和群众监督,这一原则将以法律形式确立。
3、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不公正的贸易待遇的损害
近年来,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盛行,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出于保护其国内产业利益等原因,采取了各种贸易救济手段,以及实施苛刻的技术标准等贸易壁垒措施,来抑制我国产品对其出口。如2002年1一10月,我出口产品受到47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而且,这些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有恶化的趋向,表现在产品转向更为重点的行业,如钢材、化工产品等;除发达国家之外,发展中国家也大量加入。在这些调查和被采取的措施中,我国产品生产、销售商轻者不得不耗上大量人力物力进行长期的应诉,重者则被征收高额税收,最终甚至退出该国家或地区市场。与此同时,我国全国履行入世承诺,进口关税进一步下调,非关税壁垒进一步削减,外国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更为通畅,外国产品以倾销等方式采取不正当竞争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形将会进一步增多,国内生产企业面临的不仅是竞争压力,甚至是生存压力。
政府应当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贸易环境。福建省作为我国最早开放的两个省份之一和外经贸大省,应有条件和必要建立对企业的救助和保障机制。在稳定出口市场方面,应重点关注主要出口市场,掌握重点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壁垒,并开展相应的工作,为出口贸易的稳定发展保驾护航。针对各国对反倾销、保障措施立法及做法的不同,有重点、有针对性地通过各种方式开展政府交涉,以尽量缓解或减少贸易磨擦。加强应诉指导,加大对企业应诉的指导力度。还应不断完善出口反倾销和保障措施预警机制,对出口产品进行适时监控。此外,应该针对外国产品对我国产业造成损害的风险,建立有效的防范机制,对国内产业进行正当的保护,消除国外不公平竞争带来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