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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尽管已经有30多年的历史,但其在金融业中的风险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解决信托业引发的金融风险,有助于引导民间资金在良好的金融环境中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广泛而理性的投资,促使各方面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关键词:信托;金融风险;防范
一、我国信托业发展存在的风险剖析
1979年,我国恢复了信托业的运行,与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形成了一个具有自身鲜明特色的金融层面。
信托作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经济行为,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信托投资长期以来扮演着"金融百货公司"的角色,不仅与商业银行一样从事存贷款业务,也大量染指证券业务。使信托业存在大量与银行相似的风险,主要表现为:
(一)投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变化给投资主体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信托投资公司往往在投资中追求高回报,管理又缺乏风险控制,造成由于投资项目和合作对象选择不当使投资的实际收益低于投资成本,或没达到预期收益。以及由于资金运用不当而形成风险。如:资金来源利率高于资金运用利率,短期资金来源作长期运用等等。这种状况普遍存在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自营投资和委托投资中,是造成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质量差的主要原因。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经济实体因流动性的不确定变化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我国信托业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是由于缺乏稳定的负债支撑,信托机构不能比较方便地以合理的利率借入资金以应付资金周转不灵,从而发生支付困难;另一方面是指一些信托投资公司用负债炒房地产、股票、基金,由于大量资金被套牢套死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三)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因财务管理不善而造成的风险。我国许多信托投资公司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成本、损益等重大经营情况没有专门的分析报告和财务评价,更没有发挥财务的日常监督作用。有些公司在财务状况已处于风险警戒线时还全然不知。由于管理不善,对业务中存在的重大财务风险隐患不能及时察觉,长期积累可能会引起更大的危机。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信用活动中存在的不确定性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在我国信托业中,使得信托机构由于受信者的经营状况发生恶化,不能按初始条件偿还资金而产生大量的不良资产的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对借款人、承租人、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项目的技术,经济和市场情况缺乏必要的调查研究;二是对担保、抵押、反担保的各项要件审查不细,核保不严,抵押物不实,缺少法律保护措施;三是由于政府干预下产生的非市场化业务。
(五)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在信托业中主要是指受托人的不良行为给委托人或受益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信托是以信用为基础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应该忠于委托人和受益人,在任何时候都绝不能以谋取私利为动机。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普遍存在着受托人的不忠实行为,如:挪用信托基金或其收入为受益人以外的他人谋利,没按信托契约投资多样化,导致委托财产受到损失,超过授权限度投资,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等等。
二、我国信托业风险的防范
(一)宏观管理方面要注意:
1.加强信托法治建设。信托业发展至今天,信托法治建设一直处于落后的状况。除《信托法》以外,规范信托业的基本法规主要是2007制定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目前,信托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为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信托法》需要进一步修改;除“信托新两规”以外,与《信托法》配套的相关法规亟待出台。需要借鉴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制定《信托业法》,将金融机构(无论是信托公司还是银行、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从事信托业务的行为进行统一规范。2.进一步明确信托业的市场定位
信托业发展的当务之急就是明确市场定位。我国信托业的市场应有的定位是: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使信托业应成为未来金融领域的独立产业。信托基本功能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即财产管理功能,其辅助功能则为中长期投融资。而财产管理一般有较长的期限,因而信托业主要发挥中长期融资功能,银行则以融通短期资金为主,这也为信托业发挥中长期融资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3.加强对信托业的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决不等同于行政干预,更多的是为信托业的运行提供规范的运作环境,提供正确的引导。在调控手段上,要改直接的行政干预为主要通过市场调节和经济手段间接调控。具体的讲,首先要建立科学的监管体系,人民银行作为信托业的监管者,应当根据信托业务的行业特点,依法对其进行监管。
(二)从微观角度要重视:
(1)进一步规范和拓展信托业务范围
①进一步规范现行资金信托业务。根据现行规定,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可开办委托业务、信托业务、业务、租赁业务、咨询业务、证券业务等。从规范的角度,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信托业应当紧扣市场和社会发展的多方面要求,把信托的财产管理、资金融通、公益服务、金融中介及经济协调的综合功能充分发挥出来,花大力气,下深功夫开辟新的信托品种及相关业务,增加投资的丰富性和收益性,创新信托运行方式。
②以长期信托融资作为业务的主攻方向,注重开展财产信托业务,积极开展多元化的服务性业务。
(2)改善内部管理,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内部自身建设
应在建立健全科学的民主决策机制、行之有效的目标经营责任制、严密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奖罚分明的激励机制的同时,加强效益优先的财务管理机制。要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营风险的研究,建立完善的金融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将面临的风险细化到每一项业务的每一个环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使信托投资公司的每一项业务活动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排除人为因素对业务决策的干扰,避免决策的非程序化。
在信托投资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部,从法律的角度对各项业务经营活动把关,重点放在业务经营合同的制定和执行上,使信托投资公司的每一项业务经营都符合法律规范,防范和化解由于业务经营合同的不规范、不合理给信托投资公司带来的各种风险。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
(3)应尽快参入投资基金业务,寻求行业发展的新的支撑点。
信托机构开拓产业投资基金业务具有独特优势:它是国家规定的具有筹资能力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积累了一定的实业投资经验;拥有一批熟知行业投资的专家,可以保证投资决策的科学性、预见性;具有一批熟悉投资银行业务的专业人才,有利于产业投资基金从事企业并购方面的业务。
还有,信托机构应在慎重、稳妥的前提下,开拓投资银行业务。信托机构可以利用自身的融通资金、咨询、财务管理等功能优势,发挥其运营资本的独特能力,积极参入企业之间的兼并、收购和重组业务,促进产权流动及资本市场的发育完善。
参考资料:
1.王淑敏等《金融信托与租赁》[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
2.刘煜辉《资金信托风险不容忽视》[J]《新财富》2004年第6
3.佚名《信托业生机再现:“金融怪胎”到“全能选手”的蜕变》
4.期胡滨《淘尽黄沙始见金----改革开放30年信托业发展回眸》[J]《中国金融家》2008年第12期